民法第938條(刪除)(原:留置權之消滅原因:喪失占有)(96.03.28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民法第938條(刪除)(原:留置權之消滅原因:喪失占有)(96.03.28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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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九章 留置權(§928~939)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938條(刪除)(96.03.28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條文已併入第937條第2項修正條文,本條爰予刪除。

【原條文】(留置權之消滅原因:喪失占有)(18.11.30制定公布)

留置權因占有之喪失而消滅。

理由:

謹按留置物之要件,即為占有債務人之動產而行使留置之權利,若債權人喪失占有,則留置權之要件缺乏,當然歸於消滅。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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