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若遇到稅捐爭議,別忘找納保官協助釐清!中區國稅局納保官分享,甲君日前自行申報所得淨額479萬元,繳納117萬元稅款,其中列報投資特別扣除額1萬4千餘元,不過國稅局查不到金融機構利息所得資料,最終要甲君補繳5千多元,甲君認為已繳很多稅卻還要被追繳,經一系列追查才讓真相浮出水面。
甲君日前自行申報綜合所得稅所得淨額479萬元,以此為基準算出應繳稅額為117萬元,其中列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萬4千餘元,不過經國稅局稽查,沒有在金融機構查到該筆利息所得,因此剔除該筆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要求他應補稅額5千餘元。
甲君接獲通知不服,主張自己的確有這筆銀行利息所得並已併同申報所得稅,不應補稅,因為徵納雙方意見不同,此時納保官介入調查,這才發現癥結點在於,甲君年度綜合所得稅基本所得清單,包括海外利息所得1萬4千餘元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473萬餘元,甲君誤把海外所得申報成境內所得。
國稅局官員表示,甲君原本以為自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但在申報書利息所得卻都查無資料,後來調查才發現,是來自於國外來源所得,因為台灣是屬地主義,對於國外來源無須申報綜所稅,只有基本稅額條例規定,670萬元以下免稅(2024年度起調高為750萬免稅),因此甲君無須納稅。
納保官發現問題後,與甲君聯繫,並協助備齊相關資料,最終國稅局重新審酌及計算後,核定甲君該年度所得淨額只有36萬餘元、基本所得額511萬餘元,應退稅額118萬餘元。
納保法於2016年12月28日公布,官員指出,納保法剛施行時,2018年的納保案件整年只有30幾件,直到2023年已經成長到200多件,顯見民眾越來越會尋找資源解決問題、維護自我權益。
資料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237383?from=ddd-umaylikenews_ch2_st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