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費限定方格精選

只是提轉父母生前存款,竟然變被告

更新於 2024/11/16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作為一位律師,總會聽到這樣的真人真事詭故事:母親或父親過世後,其中一位子女提轉母親或父親存款,結果變成刑事與民事案件被告,刑事部份還被判刑。
被告的子女會說:我爸爸(或我媽媽)生前就說那些錢全部要給我的呀,我當然可以去領呀。也有被告的子女說:我爸爸(或我媽媽)生前就說授權我全權使用呀,為什麼會被告?比較令人同情的說法則是:我提轉是為了處理我爸爸(或我媽媽)的後事,為什麼會被告?

上述說法看起來有道理,卻隱藏錯誤法律觀念,本篇文章分析如下:

一、請理解死亡後就不是權利義務主體

民法第6條規定,當一個人死亡後,這個人就不再是法律上權利義務主體,無法再進行任何法律行為或表達意願。依照民法第1148規定,當一個人死亡後,他的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由繼承人承受。

二、偽造文書罪的立法目的

偽造文書罪的目的,在於保護文書的公共信用,不管文書上所用的名字之人已經過世或不存在,只要可能讓社會大眾誤以為這是真實的文件,例如銀行誤以為存款人還活著,偽造文書罪就可能成立。

raw-image


三、偽造文書的構成要件與被繼承人死亡時

以行動支持創作者!付費即可解鎖
本篇內容共 1779 字、1 則留言,僅發佈於趨吉避凶的法律思維課你目前無法檢視以下內容,可能因為尚未登入,或沒有該房間的查看權限。
avatar-img
1.4K會員
145內容數
將繁雜難懂的法律專業知識,透過淺顯易讀的文章讓你了解問題並應用觀念,讓大家都能逐步建立正確生活法律的觀念,自然能夠選擇「趨吉避凶」的行為模式。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P律師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前陣子有長輩問父親生前借名登記不動產訴訟中,如果打贏要回,要繳遺產稅嗎?國稅局查得到嗎?
當被繼承人留下許多遺產,因此要繳納高額遺產稅,實務上有繼承人不願繳遺產稅,另位繼承人為了早日繳清遺產稅而墊繳。之所以有繼承人幫其他繼承人墊繳遺產稅等費用,往往是為了取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書等文件,之後辦理繼承登記。
實務上當老爸或老媽把所有遺產都分給其中一個小孩而不給其他繼承人時,就是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權利。其他繼承人為了保全自己的特留分,可以行使民法規定的特留分扣減權。雖然民法沒有規定特留分扣減權的除斥期間,不過之前最高法院認為類推適用繼承回復請求權的除斥期間,並從知悉特留分權被侵害時起算。
今天下午有親戚來電問寫遺囑問題,她問的幾個問題都牽涉遺矚的重要法律觀念,也可能是一般民眾寫遺囑的迷思與誤解,整理如下:問題一:自己下載網路遺囑範本,改一改後印出簽名,這樣可以嗎?
前陣子有朋友詢問:家人留有遺產,幾個繼承人協議分割,結果過不久被其他繼承人的債權人告上法院,為什麼分割遺產後反而變被告?
前幾個星期在法院旁聽時,有個案件是許多阿公阿媽的共有土地爭議,阿公阿媽吵的其中一個點是:其中一個共有人可以沒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就把土地出租給他人嗎?
前陣子有長輩問父親生前借名登記不動產訴訟中,如果打贏要回,要繳遺產稅嗎?國稅局查得到嗎?
當被繼承人留下許多遺產,因此要繳納高額遺產稅,實務上有繼承人不願繳遺產稅,另位繼承人為了早日繳清遺產稅而墊繳。之所以有繼承人幫其他繼承人墊繳遺產稅等費用,往往是為了取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書等文件,之後辦理繼承登記。
實務上當老爸或老媽把所有遺產都分給其中一個小孩而不給其他繼承人時,就是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權利。其他繼承人為了保全自己的特留分,可以行使民法規定的特留分扣減權。雖然民法沒有規定特留分扣減權的除斥期間,不過之前最高法院認為類推適用繼承回復請求權的除斥期間,並從知悉特留分權被侵害時起算。
今天下午有親戚來電問寫遺囑問題,她問的幾個問題都牽涉遺矚的重要法律觀念,也可能是一般民眾寫遺囑的迷思與誤解,整理如下:問題一:自己下載網路遺囑範本,改一改後印出簽名,這樣可以嗎?
前陣子有朋友詢問:家人留有遺產,幾個繼承人協議分割,結果過不久被其他繼承人的債權人告上法院,為什麼分割遺產後反而變被告?
前幾個星期在法院旁聽時,有個案件是許多阿公阿媽的共有土地爭議,阿公阿媽吵的其中一個點是:其中一個共有人可以沒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就把土地出租給他人嗎?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合作聲明與警語: 本文係由國泰世華銀行邀稿。 證券服務係由國泰世華銀行辦理共同行銷證券經紀開戶業務,定期定額(股)服務由國泰綜合證券提供。   剛出社會的時候,很常在各種 Podcast 或 YouTube 甚至是在朋友間聊天,都會聽到各種市場動態、理財話題,像是:聯準會降息或是近期哪些科
摘要 當丈夫去世,配偶理論上可以行使「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但實際上未必會這麼順利,例如兒女爭家產、生存配偶是後媽等等,對於哪些是可以被配偶行使請求權的部分,就會上法院釐清 在這個案例中就是被繼承人的兒子和配偶進行民事訴訟,因此配偶向國稅局申請延期旅行請求權,前 5 年國稅局都批准,
Thumbnail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本文帶您深入了解,法院是如何酌定扶養義務的費用、在數個扶養義務人間又應該如何分配扶養費用,如果子女沒有經濟能力再去負擔父母的扶養費用,可以不用付扶養費嗎?
Thumbnail
摘要 若父母贈與後想反悔,要看財產是否已經移轉到子女名下,如果還沒移轉到子女名下,則可以準備好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撤回贈與,如果已經繳納贈與稅,也可辦理退稅 但如果已經移轉到子女名下,就只能先透過法院,判決確定可以回復所有權後,才可以撤回贈與以及退回已繳納稅款 正文 父母贈與財產給子女,後
比例清償責任 若父走了,留下 1 億財產,以及 2 億負債(欠甲乙各 1 億),按比例清償,應還甲 5000 萬,還乙 5000 萬 若繼承人偏袒甲,把錢通通還給甲,則乙可以向繼承人行使權利,要求拿回 5000 萬,如果沒有其他遺產了,繼承人必須自掏腰包還錢(除非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Thumbnail
一位婦人為了留下三千萬的祖產給孫子,花費兩萬聘請律師立遺囑,卻因為未親自簽名而導致遺囑被認定為無效。本篇文章探討代筆遺囑的法律規範及遺囑的形式要件,並提供建議以避免類似的法律糾紛。瞭解如何正確立遺囑以及公證人的重要性,對於確保遺產分配具有非常關鍵的影響。
重點 繳納稅款正常來說應該要用現金繳,但如果被繼承人過世沒有預留稅源,就會讓子女沒有錢繳遺產稅,無法繼承財產 但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裡有存款(現金),則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或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同意,就能向國稅局提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存款」繳納稅款
Thumbnail
析爸在繳費期滿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女兒小析,並指定受益人為小析及女婿阿度。小析於民國88年身故,變更延遲至民國95年析媽代辦,指定為新要保人及受益人。民國103年析爸身故,保險公司依約給付30萬給析媽。阿度質疑變更文件有效性,主張小析繼承人應為阿度及小度,遂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金。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以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例如父親給女兒結婚的嫁妝 2000 萬,後來離開時遺產 3 億,要分給女兒和兒子 2 人,理論上應該一人分 1.5 億,但之前已經先給女兒 1000
摘要 父親過世後,子女希望將所有遺產都讓媽媽繼承,因此皆選擇拋棄繼承,結果導致後面的順位來繼承 遺產繼承順位: 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卑親屬(包括被繼承人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根據民法第1139條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如果被繼承人是被收養的,過世時這段
在台灣,早期常見因為某一兄弟姊妹無後嗣,父母作主便將其他兄弟姊妹的孩子報戶口在無子嗣的子女名下,而導致非親生的孩子誤報為婚生子女。 例如,叔叔的孩子其實是大伯的孩子,或是姑姑的子女報在小叔的名下。 但這樣會產生繼承的問題,比如叔叔過世時,該誤報戶口的孩子是否可以繼承叔叔的財產? 又或者該子女是否
Thumbnail
*合作聲明與警語: 本文係由國泰世華銀行邀稿。 證券服務係由國泰世華銀行辦理共同行銷證券經紀開戶業務,定期定額(股)服務由國泰綜合證券提供。   剛出社會的時候,很常在各種 Podcast 或 YouTube 甚至是在朋友間聊天,都會聽到各種市場動態、理財話題,像是:聯準會降息或是近期哪些科
摘要 當丈夫去世,配偶理論上可以行使「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但實際上未必會這麼順利,例如兒女爭家產、生存配偶是後媽等等,對於哪些是可以被配偶行使請求權的部分,就會上法院釐清 在這個案例中就是被繼承人的兒子和配偶進行民事訴訟,因此配偶向國稅局申請延期旅行請求權,前 5 年國稅局都批准,
Thumbnail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本文帶您深入了解,法院是如何酌定扶養義務的費用、在數個扶養義務人間又應該如何分配扶養費用,如果子女沒有經濟能力再去負擔父母的扶養費用,可以不用付扶養費嗎?
Thumbnail
摘要 若父母贈與後想反悔,要看財產是否已經移轉到子女名下,如果還沒移轉到子女名下,則可以準備好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撤回贈與,如果已經繳納贈與稅,也可辦理退稅 但如果已經移轉到子女名下,就只能先透過法院,判決確定可以回復所有權後,才可以撤回贈與以及退回已繳納稅款 正文 父母贈與財產給子女,後
比例清償責任 若父走了,留下 1 億財產,以及 2 億負債(欠甲乙各 1 億),按比例清償,應還甲 5000 萬,還乙 5000 萬 若繼承人偏袒甲,把錢通通還給甲,則乙可以向繼承人行使權利,要求拿回 5000 萬,如果沒有其他遺產了,繼承人必須自掏腰包還錢(除非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Thumbnail
一位婦人為了留下三千萬的祖產給孫子,花費兩萬聘請律師立遺囑,卻因為未親自簽名而導致遺囑被認定為無效。本篇文章探討代筆遺囑的法律規範及遺囑的形式要件,並提供建議以避免類似的法律糾紛。瞭解如何正確立遺囑以及公證人的重要性,對於確保遺產分配具有非常關鍵的影響。
重點 繳納稅款正常來說應該要用現金繳,但如果被繼承人過世沒有預留稅源,就會讓子女沒有錢繳遺產稅,無法繼承財產 但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裡有存款(現金),則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或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同意,就能向國稅局提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存款」繳納稅款
Thumbnail
析爸在繳費期滿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女兒小析,並指定受益人為小析及女婿阿度。小析於民國88年身故,變更延遲至民國95年析媽代辦,指定為新要保人及受益人。民國103年析爸身故,保險公司依約給付30萬給析媽。阿度質疑變更文件有效性,主張小析繼承人應為阿度及小度,遂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金。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以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例如父親給女兒結婚的嫁妝 2000 萬,後來離開時遺產 3 億,要分給女兒和兒子 2 人,理論上應該一人分 1.5 億,但之前已經先給女兒 1000
摘要 父親過世後,子女希望將所有遺產都讓媽媽繼承,因此皆選擇拋棄繼承,結果導致後面的順位來繼承 遺產繼承順位: 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卑親屬(包括被繼承人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根據民法第1139條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如果被繼承人是被收養的,過世時這段
在台灣,早期常見因為某一兄弟姊妹無後嗣,父母作主便將其他兄弟姊妹的孩子報戶口在無子嗣的子女名下,而導致非親生的孩子誤報為婚生子女。 例如,叔叔的孩子其實是大伯的孩子,或是姑姑的子女報在小叔的名下。 但這樣會產生繼承的問題,比如叔叔過世時,該誤報戶口的孩子是否可以繼承叔叔的財產? 又或者該子女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