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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提轉父母生前存款,竟然變被告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作為一位律師,總會聽到這樣的真人真事詭故事:母親或父親過世後,其中一位子女提轉母親或父親存款,結果變成刑事與民事案件被告,刑事部份還被判刑。
被告的子女會說:我爸爸(或我媽媽)生前就說那些錢全部要給我的呀,我當然可以去領呀。也有被告的子女說:我爸爸(或我媽媽)生前就說授權我全權使用呀,為什麼會被告?比較令人同情的說法則是:我提轉是為了處理我爸爸(或我媽媽)的後事,為什麼會被告?

上述說法看起來有道理,卻隱藏錯誤法律觀念,本篇文章分析如下:

一、請理解死亡後就不是權利義務主體

民法第6條規定,當一個人死亡後,這個人就不再是法律上權利義務主體,無法再進行任何法律行為或表達意願。依照民法第1148規定,當一個人死亡後,他的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由繼承人承受。

二、偽造文書罪的立法目的

偽造文書罪的目的,在於保護文書的公共信用,不管文書上所用的名字之人已經過世或不存在,只要可能讓社會大眾誤以為這是真實的文件,例如銀行誤以為存款人還活著,偽造文書罪就可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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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偽造文書的構成要件與被繼承人死亡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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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當老爸或老媽把所有遺產都分給其中一個小孩而不給其他繼承人時,就是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權利。其他繼承人為了保全自己的特留分,可以行使民法規定的特留分扣減權。雖然民法沒有規定特留分扣減權的除斥期間,不過之前最高法院認為類推適用繼承回復請求權的除斥期間,並從知悉特留分權被侵害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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