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平日愛好攝影,走到哪拍到哪。某日,他走進的便利商店,看見一對夫妻在櫃檯前爭執,便下意識地舉起手機拍攝。他沒注意到,鏡頭裡那位面露兇光的婦人,正是住在隔壁的丙。
乙看見甲拍攝自己的妻子丙,怒火中燒,一把搶過甲的手機,厲聲斥責:「你幹什麼?為什麼拍我老婆?」甲一時愣住,還沒反應過來,乙已經揮舞著手中的鑰匙串朝他打去,一邊打還一邊怒罵:「X你XX」等不堪入耳的字眼。
突如其來的攻擊讓甲措手不及,雖本能地閃躲,卻還是被打中了好幾下,當下眼前一片黑,手臂也留下了瘀青。 更令他感到委屈的是,乙竟然還跑到警局報案,聲稱自己被甲攻擊,胸部被打到紅腫,堅持要告甲傷害。
甲對乙的行為感到非常憤怒,認為他無理取鬧,不僅出手傷人還惡人先告狀。甲一狀告上法院。
甲向商店申請調閱了便利商店的監視器畫面。畫面清楚顯示,是乙先出手攻擊甲,甲只是不斷閃躲,根本沒有打到乙的胸部。
我沒有打他。就算有,我都七老八老了,還有癌症、高血壓等慢性病,怎麼有辦法打傷他?
而且也是因為妻子丙被拍攝而情緒失控,甲用以手機偷拍我的妻子,害她有患上憂鬱症,他才是可惡的人。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前段: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法院審理時,調閱了便利商店的監視器畫面。畫面清楚顯示,是乙先出手攻擊甲,甲只是不斷閃躲,根本沒有打到乙的胸部。
面對的監視器畫面,乙在法庭上終於承認自己確實是誣告甲。
乙確實對甲有傷害和公然侮辱的行為。 乙需賠償甲醫療費、精神損害賠償、公然侮辱的行為賠償甲精神損害 共15萬元。
乙雖提出診斷證明書主張甲有攻擊他的行為,但法院根據監視器畫面和乙在刑事案件審理中自認誣告的事實,認定乙的提告並無根據,構成誣告。 因此,乙需賠償甲因誣告造成的名譽損害15 萬元。
法院判決乙需賠償甲30萬元。
肖像權在實務見解認為是一般人格權之具體化權利。
肖像權人有決定是否揭露其肖像、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
至於,今天的故事有沒有涉及肖像權 ,大家可以思考一下~
你說空地適合豬圈 在風暖月光的地點(在空地隨手拍照可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