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張是農夫養了三隻小豬與上班族老李是住在相鄰透天的鄰居,兩人關係一直不好,經常為了門前空地的的使用權到底誰停爭吵。老李的兒子小李也常捲入這些爭端。
有一天,老張正在空地挪動老李的機車,正好被小李撞見,小李認為老張的舉動圖謀不軌,叫喊「怪先生」你想幹什麼!老張一氣之下追打小李,且大喊不要拍!你侵犯到我了!小李立即拿起手機開始拍攝老張。所有的景象都被路口監視攝影機拍下。
老張認為小李的行為侵犯了他的肖像權,一狀告上法院。
肖像是指個人所呈現面貌等彰顯其個人特徵之外部形象,肖像權是存在於該人肖像,個人就其自己之肖像是否製作、公開及使用之權利,屬應受保護之重要人格法益,為民法第18條所稱人格權之具體化,亦為同法第184條第1項所稱之權利,及同法第195條第1項所稱「其他人格法益」。
對他人肖像之作成、公開或作商業上用途,固應得肖像權人之同意,此乃體現個人自主決定之權利。
人格權侵害責任之成立,以「不法」為要件,而不法性之認定,採法益衡量原則,就被侵害之法益、加害人之權利及社會公益,依比例原則而為判斷。
當時老張和小李正在衝突中,小李拍照意圖是作為證據或維護自身權益使用,也沒有將肖像作不當之利用,所拍攝得者是在公共空間之公開影像,難認小李故意侵犯老張的肖像權。
法院駁回了老張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