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k │《法高哲》#37 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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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責任與權利是相互呼應的嗎?

1.哪種權力對應於哪種責任?

在人與人之間的界限並不總是受到尊重,而有權力的一方就會覺得自己有權利強迫他人服從。

讓‧雅客‧盧梭 - 在理性上,不存在最強者的權力

《社會契約論》

「如果最強者不將他的權力轉化為權利,並將服從轉化為責任,最強者永遠不會強到足以永遠當主人。這就是最強者權利的由來。權利這詞表面上看來諷刺,現實上卻已被建立為一種原則。但就沒有人要為我們解釋一下這個字眼嗎?強力是種物理性的力量;我完全看不出來強力的作用能產生什麼道德。在強力的面前屈服,這種行動哪是出於必要,而非出於意願,充其量不過是種謹慎的行動。這在甚麼意義上被當成是一種責任?

我們姑且假設有這種所謂的權利。我認為這也只會產生某種無法解釋的胡言亂語;因為,只要構成權利的強力,那結果就會隨著原因而改變,所有後繼而起的強力繼承了前者的權利。只要人們能夠拒絕服從而不受懲罰,那人們就能合法的這樣做,而既然最強者總是合理,那問題就只在於如何讓自己成為最強者。然而當強力不在存在便消失的權利,算甚麼權利呢?如果必須因為強力而服從,我們就不需要因為責任義務而服從;如果我們不再迫於強力而服從,我們就沒有服從的義務。因此,我們可以看到,權利這個字並不為強力添加任何東西;它在此沒有任何意義。[…] 因此,我們可以同意,權利並不由強力而構成,而只有具有正當性的力量,我們才有服從的義務。」

Q:盧梭說明了,具有正當性的權力不能建立在強力之上,以此建構出權利相應的責任義務。請解釋此處的相互關係。

上面第二段,如果是由權力所建構的責任義務,由力量、威脅等所建構的〝責任義務〞,這不是責任義務,而是服從。且因為它是由外界的力量來強制他人執行,所以當權力消失的時候,相應的行為也很有可能會隨之消失。而由權利所建構出的責任義務主要不同之處在於,它的正當性是由自身出發,是發自內心的,不靠權力或外部力量,它都存在。

Q:盧梭運用規謬法,其方式如下:先解釋反命題成立 — 詳述各個結果 — 總結強調結果中的荒謬 — 因此,起出的原則必然是錯的。請將文本按照這些階段進行分段。

「如果必須因為強力而服從,我們就不需要因為責任義務而服從;如果我們不再迫於強力而服從,我們就沒有服從的義務。因此,我們可以看到,權利這個字並不為強力添加任何東西;它在此沒有任何意義。[…] 因此,我們可以同意,權利並不由強力而構成,而只有具有正當性的力量,我們才有服從的義務。」盧梭原本的句子好像就是按照那方式。


2.權利與責任義務的分配

a.我可以表達我的意見,只要其他人有相同權利,而我們都有尊重這項權利的責任,因為它者與自我都是自由而平等的主體。

維克多‧庫桑 - 權利與義務是同一種關係的兩個面向

《正義與慈愛》

「我尊重您的義務,是我得到您的尊重與權利;反之亦然,您對我所負的義務,就是我對您所擁有的權利。您與我對彼此都沒有任何權利,除非我們彼此都附有相互尊重的責任。[…] 事實上,什麼是 — 我們不會對自己或是他人過度重述 — 什麼是我得到您的尊重的權力。如果不是因為我是個自由的存在,所以您有尊重我的責任,那還會是什麼呢?但您自己,您是個自由的存在,而我的權力與您的義務的基礎,對您而言便成為某種平等權力的基礎,對我而言,則成為某種平等義務的基礎。」

Q:每種對於他人的義務都對應他的某種權利。請解釋並舉例。

如上面提到的,義務和權利不是單方面,而是互相的。你認同並尊重我的權利,我也會做同樣的事。比如言論自由,因為知道不該用謠言、不實言論、誹謗等言語對待其他人,所以每個人在談話上,一方面能夠講自己想講的內容,同時也不去傷害他人。

Q:這個文本所屬的背景是道德的還是政治的?請提出理由來回答。

好像道德和政治都有?道德方面是「相互尊重」這部分,而政治是大家互相尊重,得以讓「社會運行」。


b.現實權利與義務並不平等。較富有的人、權勢較大、機會較多。比起條件差的人,條件佳的人責任更大嗎?

約翰‧羅爾斯 - 如何在社會中分派權利與義務?

《正義論》

「我認為,在最初情境下的人們會選擇兩個相當不同的原則。第一個原則要求基本權利與義務的平等分配。而第二個原則主張,社會與經濟的不平等 (例如財富與權威的不平等),唯有能為每個人,特別是社會上最劣勢的成員,都帶來利益的補償時,才是正義的。在這些原則下,不能拿『少數人承受不幸可以被整體的更大利益抵銷』來為制度辯護。在某些情況下,讓某些人擁有較少以讓其他人得以發展,或許是權宜之計,但這並不正義。然而,若為了改善不幸者的處境,使得少數人獲得更多利益,亦無不正義之處。[…] 當我們決定尋找一個正義的概念,它能讓天賦與社會處境的偶然性不致成為追求政治經濟優勢的籌碼時,我們就會被導向這些原則。」

Q:羅爾斯的第一個原則:人們選擇基本權利與義務的平等。這有甚麼好處?這些權利與義務是什麼?

「基本權利義務」如言論自由、教育、基本人權等,不會因為階級、地位、背景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Q:羅爾斯的第二個原則:人們選擇某種資源與權力的不平等。世上存在某些不平等的權力與義務嗎?最富有的人、職位最重要的人,比其他人負有更多的責任嗎?

人們互相尊重,讓社會能正常運行,這是大前提,也是第一原則。而有些人因此而受惠,獲得更多權力或資源,所以他們有「義務」幫助弱勢的人。


總結「義務責任與權利是相互呼應的嗎?」

第一點在說由力量、威脅等權力所建構的不是義務責任,而是服從,當權力消失,就沒有服從的義務存在。第二點在說,社會之所以能夠正常運行,是因為我們尊重彼此的權利,也有人因此受惠,所以有義務幫助弱勢。

所以答案「是」,義務責任和權利是呼應的,當人們尊重彼此,義務責任就會隨之產生,比如我們遵守社會規範,不傷害他人、不偷竊等。

然後這個章節是「義務」和「責任」。

一開始看不太明白兩者的差別是什麼,看到這邊稍微有點理解。

簡單來說,義務是一個大框架,責任是在這框架下更具體的實踐。

比如上面提到有更多權利、資源的人,有「義務」幫助弱勢。它沒有說要怎麼做,也沒有「強制性」,而是用一個較廣泛的方式來說「應該要這樣做」。而如果是有「責任」幫助弱勢,則會是更具體、特定的方式,比如幫助特定的社區,或承諾多少捐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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