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來聊聊扶養義務,以及什麼情況之下能夠減輕或是免除扶養義務。
▆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依照民法規定,特定親屬間具有互負扶養對方的義務:
- 直系血親相互間。例如,父母子女間。
- 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例如,媳婦與公婆。
- 兄弟姊妹相互間。
- 家長家屬相互間。例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
▆扶養順位
倘若負扶養義務的人有很多,這時會依照以下順序決定履行扶養義務的人: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直系血親尊親屬。
- 家長。四、兄弟姊妹。
- 家屬。
- 子婦、女婿。
- 夫妻之父母。
若都是直系血親卑/尊親屬,會以親等近的為優先。
此外,若同一親等中有數人要負扶養義務,則依照經濟能力分擔扶養義務。
而夫妻間負扶養義務的順位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相同。
▆受扶養要件
一般來說,必須要「不能維持生活」+「無謀生能力」,才能請求扶養。
但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來說,只需要有「不能維持生活」這個要件就可以了。
●不能維持生活
指的是依照目前現有的財產不足以維持生活,每個月的生活費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作為基準,若存款不足以支應,且亦沒有可供變現的不動產(自住房屋不計入),即屬不能維持生活。
●無謀生能力
除了沒有工作能力外,尚包含縱使有工作能力亦無法期待其工作的狀況,例如:家中有年幼子女必須照顧無法出外工作的情況。
▆減輕免除扶養義務
- 倘若生活本來就很困難了,負扶養義務會導致不能維持自己的生活,則免除扶養義務。但是,這點在受扶養權利人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只能改成減輕扶養義務,不能免除。
- 若受扶養權利人有以下情況,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扶養義務:
- 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 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 若是有前一項的情形,情節重大的話,則可以免除扶養義務。
但是,第二、三項在扶養「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也就是說雖然未成年子女對父母重大侮辱或虐待,父母也不能不扶養未成年子女。
若有以上情形就可以蒐集證據、撰擬書狀向法院提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但是要記住在法院判決確定減輕/免除扶養義務之前,扶養義務仍然存在,還是必須給付扶養費的唷。有更多問題歡迎找律師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