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訴字第1252號判決(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思考] 教師兼職營利單位記得申請


一、事實經過


原告教師,被學校查知在外拍攝國中及高一、高二網路課程,並由訴外人公司於網頁上供他人購買網路課程,後經校內決議記過一次。教師不服記過遂提起行政訴訟。


二、法院怎麼說?


原告教師於民國98年起與該公司簽訂契約談及版稅部分,且由公司依銷售狀況付給版稅。雖然課程錄製結束日為民國101年,但並無約定幾時終止。又原告教師在111年度亦有版稅收入,可知一該公司確實依據原告教師與公司之約定而給付版稅予原告,原告教師自始藉由無限期同意以網路課程銷售之方式作為原告教師履行聘任契約書所約定行為的一部分,可知原告教師確實持續以此行為模式從事兼職行為。


且原告教師的兼職行為應該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事先報經學校書面核准,此項申報核准義務是隨著聘任契約書持續期間而同時存在,故原告教師負有持續事先報經學校書面核准其兼職工作之義務,原告教師既未向被告學校提出申請並經被告學校書面核准,持續擅自從事兼職行為即不合法。


而且與原告教師合作的營利事業確實是以原告為「現任XXXX教師」作為網站銷售課程之師資說明內容,此對被告學校之形象、名譽、尊嚴有不良影響,故與被告學校專任教師之本職工作不相容,這也不是具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亦非依個人才藝之表現,不符合修正前、後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三、結論:原告教師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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