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32號民事判決(民國113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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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隱私權與言論自由的界線該怎麼判斷?


此次主角有四個人

甲師:教師兼學務主任

乙師:教師兼生教組長

丙師:教師兼學照組長

丁師:教師兼衛生組長


事實經過


丙、丁兩人主張乙師未依監視錄影系統管理注意事項,而擅自登入監視錄影系統,複製丙丁2人使用網球場拍攝教學影片及備課過程之監視器畫面。且乙師、甲師與不知真實姓名年籍之家長「T先生」共同將爭監視器畫面交給三立公司的記者,而違法蒐集、處理及利用丙丁的個人資料。

三立新聞台製作稱:「不甩防疫三級警戒,兩名老師和校長從5月24號到6月2號,扣除假日短短8天,打球打了5天,扯的是校長擔任學校防疫指揮官,丙師即將接任副指揮官,兩人利用上班時間打球又沒戴口罩,除了違規開罰對外觀感也實在不佳」的不實報導。


法院怎麼說?


1、為防疫行為,沒有侵害個人隱私、名譽


學務主任、生教組長,負責疫情期間之校園防疫工作,為確認國小師生有無違反防疫規定,在疫情期間未配戴口罩在體育館打網球乙事,遂下載、複製監視器畫面供主管機關留存備查,前情顯屬其等防疫權責範圍,實難遽認其等所為純係為侵害他人個人隱私、名譽所為。


2、丙、丁兩師負有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丙丁兩人未提出任何事證可以證明甲乙2人將監視器畫面交付予三立公司,或知悉、可得知悉將監視器畫面交付他人,而該他人將會再行交付予三立公司而仍為之等事,僅稱甲乙兩人與「T先生」共同將監視器畫面交付予三立公司所屬記者,並製作報導,丙丁兩人未舉證以實其說。

同時,丙丁兩人單憑乙師在甲師指示而下載監視畫面檔案後,再將該檔案交付予甲師,即自行推論甲乙兩人確有將監視器畫面及檔案交付予三立公司之事,是沒有理由的。


3、隱私權很重要與言論自由如何平衡?


丙丁2人單獨、共同或與訴外人校長3人在禮堂練習網球,報導所稱內容與前開情節相去不遠,且丙丁為製作課後輔導網球教學影片,在禮堂打網球時確實未有配戴口罩,也有經教育局裁處罰鍰,這是事實。


足以證明丙丁兩人雖有良善動機,但其在疫情期間有違前開規定,仍屬違反政府防疫政策之所為,則報導所評述者非僅單純原告在上班期間打網球乙事,仍包含有無遵守政府防疫措施,非無致生疫情擴散之風險等事為評論,此涉及校園防疫措施是否嚴密、適當及師生工作、就學環境之安全性,凡此俱與公共利息息息相關,是屬於可受公評之事項。


經報導後,丙丁兩人名譽權縱是有受影響之虞或使丙丁感到不快,然報導既顯有所本且是依具體事實之可受公評事項為意見表達,也未逾越合理評論之界線,難認報導具有不法性。


而且體育館是提供給師生活動使用,校內師生在體育館內從事活動,本來就有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可能,縱使疫情三級警戒期間而封閉,仍不失其為公開場合之性質,丙丁兩人在體育館內打網球,依一般社會通念難認為丙丁可以保有隱私之合理期待,因此監視器畫面縱遭報導使用,也難以認為丙丁兩人可以就其等打網球之影像有合理隱私期待,所以沒有侵害此行為並沒有侵害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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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新聞台從換照未過開始即大力批評NCC,認為這是新聞自由最黑暗的一天;是言論自由蒙羞的一天;是台灣人民應該因此感到悲傷的一天,因此這篇就來談談中天新聞換照失敗是否就等於台灣再無言論自由,是否只會剩下中天新聞所說的一種聲音,新聞媒體界因此就變成了政府大內宣的一種工具。
中天新聞台換照一案,實際上判斷是否對錯尚待「言論自由市場」來「真理越辯越明」(前提是言論自由市場尚未失靈),但對於NCC否決中天換照之處分理由,是否有侵害憲法上對於新聞自由之保障,似乎可以先簡單從大法官解釋的角度探討
11/18,NCC 委員會投下 7:0 反對票,否決中天新聞換照一案,中天新聞即將在12/11 執照到期後關台,引起全國關注。 中天新聞關台,是民之所欲還是政治角力?是「言論自由」的勝利還是慘敗?方格子的創作者們也寫下各自不同的觀點,我們也想聽聽你的觀點,歡迎與方格子的讀者們分享。
近日台灣NCC駁回中天換照的事件,雖然網絡主流一片叫好,但藍營卻指責此舉損害言論自由... 若事實如報告般有嚴重干預編輯自主等之違反新聞專業之情事,則駁回是有道理的。 但事件的真正問題和討論點,在於審查機制是否有認受性和獨立性上。
NCC 以 7:0 否決中天換照,中天確定出局。全案最困難之處在於:政府原是媒體監督的對象之一,但是現在卻必須由政府機關管制媒體執照。問題是:如果不由政府機關管制,那麼又該由誰管制呢?不過過分強調「政府換照審查卻不能實質審查」,同時否定了換照審查的必要性,反而存在內在邏輯的問題;更根本的問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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