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經過
公務員或教師,依照各自的留職停薪辦法申請留職停薪,但在這個期間要為了要維持生計,而必須找尋工作獲得相對應的薪資收入以維持生計。
二、公務員的規定
法規依據: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銓敘部函釋:民國109年11月30日部法一字第10953034301號令
經本部審慎衡酌後,考量留職停薪人員雖仍具有公務人員身分,但已留職停薪,故不發生專心從事職務或身兼他職之問題,是公務人員依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款(選送國內外進修,期滿後經奉准延長)、第3款(經核准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以及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育嬰、依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侍親及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申請留職停薪者,是保留本職職缺於原辦公時間轉從事各該留職停薪事由,其留職停薪期間基於維持生計需求,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包含法規中所稱的「領證職業(包括醫師、律師、會計師等領證職業,以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事務)」事務。
三、教師的規定
法規依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10條第2項規定如下:「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擔任受有待遇之專(兼)任職務:
一、借調。
二、因進修、研究需要,兼任受有待遇之相關協助教學或研究職務。
三、配合政策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
第10條第3項則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從事與留職停薪事由不符之情事;其違反者,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廢止其留職停薪,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四、結論
結論就是,教師就是乖乖的留職停薪,公務員可以留職停薪加上從事其他工作以維持生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