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興起的德州撲克究竟屬於競技或賭博?本文提供台北地院一則無罪判決作為參考。受限於文字描述,建議讀者可自行上網觀看相關影片來了解德州撲克遊戲規則,以方便更好理解。
台北地院「113年易字第554號刑事判決」是涉及德州撲克且判決無罪的判決,該判決總共5名被告,5人被依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場」、同條後段「圖利聚眾賭博」等罪嫌起訴。辯護律師為這5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有兩大重點包含:
1、依目前司法實務見解,德州撲克已非單純射倖性之賭博,而且德州撲克現實錦標賽亦屬合法競技賽事。
2、現場是一般的錦標賽,沒有換錢、抽頭的事情。
台北地院審理後指出,依3位證人作證表示,案發當日舉辦德州撲克限時錦標賽,比賽方式是以排名發放獎金,玩家人數上限10人;每局進行方式為,荷官將52張撲克牌洗散後,依順時鐘方向,每局更換1名玩家作為dealer,每位玩家都會分到2張底牌,位於dealer順時鐘方向次一位玩家需下小盲注(首局為100元),小盲注玩家的下一位玩家需下大盲注(首局為200元),作為底池。
接著依順時針方向,每位玩家可以選擇棄牌、過牌、跟注、加注(無上限下注),再由荷官發面朝上的3張公牌至牌桌中央,以順時針方向,讓每位玩家選擇棄牌、跟注、加注,直到荷官發出第5張公共牌,未棄牌的玩家用手上2張底牌組合牌桌中間的5張公牌,組合出最大牌型者即為該局贏家,可取走底池籌碼。
此外,每位玩家於比賽前需繳交3000元報名費,換取面額50,000元的籌碼,比賽結束前,籌碼用完的玩家可決定是否再以3000元購買面額50,000元的籌碼來繼續參加比賽。直到比賽時間結束後,再結算牌桌上每名玩家所持的籌碼數量,並發放獎金給籌碼最多的前3名玩家。
參賽者必須依照本身對撲克技藝的熟稔度,與其他猜賽者較勁,若技術不夠純熟則會遭到淘汰
北院表示,依上述遊戲規則觀之,參賽者必須依照本身對撲克技藝的熟稔度,與其他猜賽者較勁,若技術不夠純熟則會遭到淘汰,無法分配獎金。這與一般賭博行為單純一次射倖,時間極短,無需針對牌局思考把玩策略,即可決定輸贏,參與者可無限制下注,僅憑運氣決定勝負有所不同。
判決指出,本案德州撲克之遊戲規則,是依參與行為人本身智力、注意力與判斷力之競技決定勝負,非僅以荷官所發牌面好壞之射倖性決定輸贏,且參賽者取得獎金的金額,需在比賽時間內進行多次牌局,綜合各局輸贏狀況,時間結束後最終手上尚有籌碼的各參賽者,按籌碼數高低,依電腦公式比例換算分配獎金,並非以單局下注輸贏結果直接兌換獎金,也非單純以與報名時相同之兌換比例將籌碼換回現金。
北院表示,本案比賽所舉行的牌局,雖然以偶然事實成就輸贏,但並非就此直接決定財物之得喪變更,也非僅以單次牌局射倖性結果而獲得財物,因此認定本案德州撲克為具有相當程度競技比賽,與一般賭博之定義未合,最後判決5名被告無罪,可上訴。
是否成立賭博很大關鍵在於「射倖性」
由此判決觀之,是否成立賭博很大關鍵在於是否具有「射倖性」。根據《法律百科》網站,所謂「射倖性」就是指「不確定性」。射倖行為則是行為人利用機率、僥倖來賺取財物或利益。
根據《法律百科》說明,生活中也有很多行為具有射倖性,例如抽獎、大樂透、期貨買賣、保險及賭博等,同樣是藉由偶然的事實發生來獲取財物或利益。但為了防止民眾輕易看到他人賭博,造成相互模仿、心存僥倖的心態而不勞而獲,造成社會不事生產的風氣,刑法第266條設有賭博罪,禁止在公眾場所賭博,以維持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
另外,還有一個無罪關鍵在於,本案是比賽到最後的前3名才能領取獎金,參賽者必須靠德州撲克的技術贏到最後,並非如同一般賭博是單局下注、每位參與者可持自身籌碼兌換現金,這是另個法院認定本案為競技而非賭博的重要原因。
據記者查證,法界也有討論賭博除罪化的聲音,學術論文如《賭博罪正當性問題之研究—兼論其保護法益》、《論賭博罪之存廢》均有類似討論,或者如離島建設條例觀光賭場設置之議題亦與此有關。
獨立記者/林捷庭 Zesk Lin
*本案尚未定讞,請留意無罪推定原則;如需專業法律意見請尋求律師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