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侵權(又稱替代侵權)源自普通法上的「僱主責任」(respondeat superior)原則,規定雇主對員工在職務範圍內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是針對直接侵權的次要責任形式。
代理侵權是指即使行為人本身未直接侵犯著作權,但由於其與直接侵權者之間存在特殊關係,且從直接侵權行為中獲利,並對直接侵權行為有控制能力,因而需承擔法律責任。因此,要成立代理侵權,必須先存在直接侵權行為。不過,被指控的侵權者不需要有侵權的意圖或知曉侵權行為。美國法院通常依循以下兩個要素來判定代理侵權是否成立 :
- 從直接侵權中獲利: 代理侵權者必須從直接侵權行為中獲得直接的經濟利益。例如,網站平台若允許使用者未經授權上傳受著作權保護的音樂,並藉此吸引更多使用者和廣告收入,則可能構成代理侵權。
- 控制直接侵權行為: 代理侵權者必須有權利和能力監督或控制直接侵權者的行為。平台業者是否有能力監督直接侵權人是具體事實的問題,重點在於直接侵權人和潛在次級侵權人之間的關係。例如,雇主對員工在工作場所的行為負有監督責任,若員工在工作期間侵犯著作權,雇主可能需承擔代理侵權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