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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是法治國家,有自己的憲法與相關法律維護社會秩序,一直被認為是個講究"情理法"勝過"法理情",講究弱勢與受刑者人權的政府與國家,在醫院見到受刑者戒護就醫的情況也不少見,分享在醫院看到的情境,讓大家多一分了解。
近日只要打開手機,新聞與媒體不停出現的關鍵字之一就是"戒護就醫"與"保外就醫",在病房時也照護過受刑人,老實說以前不曾去理解其中差異,因為對護理人員而言一樣是患者,我們依照醫囑執行我們的職責,基於病患隱私也不會去談論。
如果不是現在新聞一再報導,早已忘卻之前的印象,現在想來一樣是由警察戒護的人就醫住院,但仍感受到有差異,就當經驗分享。壹、戒護就醫與保外就醫有何不同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62條第1點說明,受刑人受傷或罹患疾病,有醫療急迫情形,或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監獄得戒送醫療機構或病監醫治。因此,即使是已判刑的受刑人仍有就醫的權利。戒護就醫與保外就醫兩個名詞很像,為了理解其中差異,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文字敘述,整理如下:
1.戒護就醫
就監獄行刑法第62條說明來看,"戒護就醫'這名詞是依據此條文執行。也就是受刑人有急迫就醫需求,或是經醫師診治有必要療時,在監獄的戒護下送到醫院治療。

監獄行刑法第62條
2.保外就醫
除了上述監獄行刑法第62條外,監獄行刑法第63條第1點說明,經採行前條第一項醫治方式後,仍不能或無法為適當之醫治者,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參酌醫囑後核准保外醫治;其有緊急情形時,監獄得先行准予"保外醫治",再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就字面來看,受刑人已經過戒護就醫,但仍無法得到適當醫治時,監獄可以請監督的機關核准保外就醫(台灣監獄的的監督機關是法務部矯正署),除非是緊急情況才能由監獄自己決定保外就醫。

監獄行刑法第63條
所以戒護就醫與保外就醫在法律上確實是不同,病房工作時也遇過幾次帶著手銬住院的患者,現在想來在醫院照護過的這些患者,或許都是屬於戒護就醫為主的個案。
貳、醫院的"戒護就醫個案"由誰陪伴
目前的監獄行刑法中,未明確看到受刑人於住院期間,家屬是否可以陪伴照顧,文中只明確寫到由監獄戒護。過去的經驗是,受刑人不論是推病床或坐輪椅到檢查室做檢查、在病房接受醫療治療時,都是有上銬及警員在旁邊,確實未見到由家屬在床邊照顧的,遇到不配合的受刑人,警察也會協助護理人員可以執行護理業務,十分友善。
警察在戒護住院受刑人期間,時時陪在受刑人旁邊,如果是女性受刑人也會有女性警察陪伴,患者住院期間,如果患者住健保房,警察會在病床旁的床旁椅休息,不會離患者太遠。
曾遇過住單人房的患者,門外有警察守門,但是患者沒有上銬也有小弟在病房內陪伴,不太理解其中差異。所幸這類患者,大多對護理人員和善,小弟令人困擾的就是會在病房內抽菸,對醫護人員也不會刻意刁難,但是每次要一個人踏入這間病房時還是很有壓力。
叁、受刑人就醫有健保嗎?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59條第1點說明,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納保之受刑人或其攜帶入監或在監生產之子女罹患疾病時,除已獲准自費醫療者外,應以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身分就醫。所以受刑人就醫時仍可以健保身分就醫,且不管是自費住院或是健保住院,護理人員都是一視同仁執行醫囑,臨床上看到的,入出院時是由警察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監獄行刑法第59條
肆、什麼是"自費延醫"?
在醫院工作時,不曾研讀及聽過自費延醫這個名詞,這個名詞是從最近的媒體報導得知的,查閱了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44條有寫到"自費延請之醫事人員"等文字。
依據此法條內文說明,個人的理解是,受刑人或其家屬可以請求於監獄內實施自費的健康檢查,但是需要經過監獄審查核准,經過核准後,受刑人得自行或由其家屬自費延請醫事人員進入監獄進行健康檢查。而自費延請醫事人員於監獄內實施健康檢查的時間、地點、方式,需由監獄依其特性與實際情形決定。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44條
伍、受刑人就醫的法律條文
上述的"戒護就醫"、"保外就醫"及"自費延醫"三個名詞,資料主要來自我國的全國法規資料庫,其中的監獄行刑法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相關連結如下,提供參考。
【醫療決定應與您的主治醫師討論,尊重醫療專業並自己思考,理性溝通後沉著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