禪宗問答 (61)《金剛經》的三句義與禪門料簡 (二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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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之二、「即」或「則」之辯 (續)

民國初年,江味農依《金剛般若波羅蜜經》各種古本進行校勘,其一主張目前流通之鳩摩羅什譯本有許多「即」、應易為「則」,說如此方能恢復古版《金剛經》之原貌。

「因廣搜舊刻,復見東瀛續藏中肇慧諸註,疑愈甚;及覩唐人柳誠懸寫經、則與諸古疏義合,然後始知:今本之譌誤甚多也。」(江味農《金剛經校正本跋》)

「居士姓江氏,名忠業,字味農,法名妙煦,晚年改名杜,號定翁;於其所著書中,或署幻住、或署勝觀,隨時取意、初無一定。」(《江味農居士傳》)

彼言:「煦生也晚,幸值晉、隋、及唐,如僧肇、智者、慧淨諸大德經疏、歸自海外,而唐人寫本,如柳誠懸諸人所書、閟在敦煌石室者,亦發現於世;煦得藉以互訂參稽,考其真、而正其謬,此實希有之遭,而亦後學者之責也。」(江味農《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然,依其校訂結果,卻非所有「即」皆勘正為「則」,而是有些「即」被更易、有些「即」被保留下來,造成經文中「即」「則」混用、紊亂不堪之況;甚而,有在同一段落,前句是「即」、後句是「則」的突梯情形。

例如,其所校訂的 (內文為江味農校勘版,條號同一之一節):

22~23. 如來說一切諸相,「即」是非相;又說一切眾生,「則」非眾生。須菩提!如來是真語者、實語者、如語者、不誑語者、不異語者。(十四)

如來既是「不異語者」,怎麼會前面用「即」、後面卻用「則」呢?

又,校勘版中,前段用「則」、後段用「即」者,例如:

12. 莊嚴佛土者,「則」非莊嚴;是名莊嚴。(十)

29. 如來說莊嚴佛土者,「即」非莊嚴;是名莊嚴。(十七)

難道,依文意,需如此安排?

若認為、「則」方是正確之詞語使用,作為「不異語者」,何以非所有第二句、皆一律使用「則」,而是有些用「則」、有些卻用「即」呢?

以為「如此方能恢復古版《金剛經》之原貌」,然,若事實上,「校勘」乃基於對《金剛經》意涵之缺乏理解,不是得了原貌、卻失了原意乎?

查,《校勘記》將第二句之連接詞更改為「則」者,計有 (內文為江味農校勘版,條號同一之一節):

12. 莊嚴佛土者,則非莊嚴;是名莊嚴。(十)

14. 佛說般若波羅蜜,則非般若波羅蜜。(十三)

18. 是實相者,則是非相;是故,如來說名實相。(十四)

23. 一切眾生,則非眾生。(十四)

28. 如來說人身長大,則為非大身;是名大身。(十七)

38. 如來說有我者,則非有我,而凡夫之人、以為有我。(二十五)

39. 凡夫者,如來說則非凡夫。(二十五)

41. 佛說微塵眾,則非微塵眾;是名微塵眾。(三十)

42. 如來所說三千大千世界,則非世界;是名世界。(三十)

43. 如來說一合相,則非一合相;是名一合相。(三十)

除第23、第39 條多出、而有不吻合外,易「即」為「則」之段落位置、竟與菩提流支所譯《金剛般若波羅蜜經》完全一致!此現象、又應如何解釋呢?

前節提到,「則」乃是誤譯;今發現,二版於易「即」為「則」之段落位置、竟高度吻合,該現象、實難以經文意涵之內在一致性解釋,更合理的情況或為:菩提流支譯本和明代以前流通的鳩摩羅什譯本、均基於同樣錯誤的底本、抄寫編纂而成,該底本、可能因某人初始之疏忽、將原始鳩摩羅什譯本中某些「即」誤謄為「則」,該錯誤一直被沿用、以至近世 (明代以後) 才被改正。

鳩摩羅什 (344~413)、菩提流支 (生卒年不明,北魏永平元年,508,初抵洛陽,譯經至東魏天平年間,534~537) 分別在不同時期翻譯《金剛經》。

設若,菩提流支乃在參照誤謄之底本後、進行《金剛經》翻譯,而古版 (明代以前流通) 之鳩摩羅什譯本、亦傳抄自相同錯誤之底本,該錯誤直至近世 (明代以後) 才被改正,便不能遽爾斷言:依古本校勘、定能恢復《金剛經》之原貌,實則,新本、可能反更貼近於最古版本、即未被誤謄前的原始版本之內容,從而更契合《金剛經》之原意。

再查,僧肇 (384~414)《金剛般若波羅蜜經注》、引鳩摩羅什譯文為本文,其中,將第二句之連接詞謄寫為「則」者,計有 (內文為《注》中所引鳩摩羅什譯文,條號同一之一節):

18. 是實相者,則是非相;是故,如來說名實相。(十四)

23. 一切眾生,則非眾生。(十四)

28. 如來說人身長大,則為非大身;是名大身。(十七)

38. 如來說有我者,則非有我,而凡夫之人、以為有我。(二十五)

39. 凡夫者,如來說則非凡夫。(二十五)

41. 佛說微塵眾,則非微塵眾;是名微塵眾。(三十)

42. 如來所說三千大千世界,則非世界;是名世界。(三十)

43. 如來說一合相,則非一合相;是名一合相。(三十)

段落位置、亦與菩提流支版和《校勘記》高度吻合!詳之,菩提流支版和《校勘記》均較僧肇《注》多出第12、第14 條,而《校勘記》和僧肇《注》則較菩提流支版多出第23、第39 條。

若分別來自不同時期抄寫者之誤謄,則甚難可能多個版本恰巧高度一致;反之,更足以證成乃源自單一的誤謄底本,而非多方錯誤之碰巧匯集。

因而,可合理推測,除非鳩摩羅什之原始版本 (或已佚失)、刻意如此安排,否則,誤謄底本、可能最早出自僧肇、或僧肇的前人之手。

何以知之耶?

僧肇《金剛般若波羅蜜經注》、對應第14 條處、云 (內文為《注》中所引鳩摩羅什譯文,條號同一之一節):

14. 佛說般若波羅蜜;即「非般若波羅蜜」,是名般若波羅蜜。(十三)

僧肇註云:「夫,名不虛設、必當其實,金剛所擬、物莫不碎,此慧所照、法無不空;則,『非般若』、即『慧空』也。境滅慧忘,何相不盡?弘持之旨、宜存於此乎?」

文中,「則,『非般若』、即『慧空』也」,僧肇意為:「因而,『非般若』者、即是『慧空』之意也。既然,『非般若』、得易稱為『慧空』,則當境滅慧忘之時,又何有『非般若』或『慧空』之可言哉?難道,佛法之弘持、宜存於名相之滯泥乎?」

明明是肯定鳩譯中「即」之使用,說:因而,「般若」者、即「非般若」、亦即「慧空」也,無不摧故,又焉是主張、要將此處的「即」、改訂為「則」呢?

然,江味農卻於理由中註明:「又考肇註、曰:『則非般若、即慧空也。境滅慧忘,何相不盡?弘持之旨、宜在於此。』」

將僧肇註中「則非般若」四字、作為彼主「則非」之據,無視前後文意、及註上鳩摩羅什譯文本文、云:「即『非般若波羅蜜』」,以為:「弘持之旨、宜在於此」,可發千古一笑!

難道,千載以下,佛法之弘持、僅存名相之滯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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