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之三、「即」或「則」之辯 (續)
《金剛經》各種版本、因「即」「則」不分、以致文義紊亂混淆之況,已如前節所述,此處,尚涉及「即非A」的斷句問題:
「即非A」,究應斷句為「即、非A」,抑或「即非、A」耶?第一種斷句:
「即、非A」,白話為:「就是、非A」,梵文為:「eva a-A」;其中,「即」(eva)、乃「正是」、「就是」、「即是」、「即為」之簡語,而,「非A」(a-A)、乃整體不可拆解之詞,表該事物A 原本特性之缺乏、或超越特性之具有,就後者而言,「非A」、乃透過事物A、所洞見之本體界樣貌,此即「成就者所洞見徹悟的純粹境地」— 空性 (〇),而非現象界的斷滅虛無之態 (假〇)。
此種斷句、除直指「非A」存在於本體界,亦同時、如以一指點開事物A 之窗牖般,揭示其「本來面目」猶如瀰滿宇宙虛空的光明、超越現象事物A 之框限。
第二種斷句:
「即非、A」,白話為:「就不是、A」,梵文為:「naiva A」;其中,「非」、因與「即」結合,使得「非」、轉為對於「即是」之「是」的否定,而非作用於否定名詞A。
梵語中,「不是、A」表為「na A」,若欲加強「不是」(na) 語氣之唯一、確定、或排他性,可將否定詞「na」與語氣助詞「eva」結合為複合副詞「naiva」,意為:就不是、絕不是、即不是、即非是、即非為、即非。
此種斷句、於否定「即是」之「是」的同時,亦以「遮遣」之語、闡明當下所處、全然不屬句中所指範疇之內,並暗指另一範疇存在之可能。
依此,「即非、A」、似具一定邏輯推導意味,表明:結果不是A、而可能是B;因而,於中文之理解,「即非、A」、與「則非、A」某程度似可互通,然而,梵語中,「naiva」(即非)、與「tasmāt na」(則非)、絕不可混同也,蓋「eva」(即)、乃單純的語氣助詞,用以加強語句之唯一、確定、或排他性,並無因果推導之作用,而「tasmāt」(則)、表因果關係的「因此」、或「因而」,有明確的邏輯推導意涵。
今,再將代詞「sa」(彼) 添於句式中,闡明「a-A」(非A)、與「na A」(不是A) 的含義之異:
前綴否定詞「a-」、具有「無」、「非」、「悖反」、「超越」等義,所否定者、原是事物A;加於A 之前,表示:該事物A 之不存在、該事物A 的原本特性之缺乏、該事物A 的反面特性、或超越特性之具有,如,「a-lakṣaṇa」、具有「無相」、「非相」、「悖相」、「空性」等義,因而,依句意,「a-lakṣaṇa」有時非指「相的斷滅虛無之態」(假〇),而乃指超越具象概念的「純粹境地」(〇) 之當體洞察。
欲強化「a-」之否定效果,可將代詞「sa」與語氣助詞「eva」結合為複合副詞「saiva」、再加上名詞之否定「a-A」、形成「saiva a-A」之句式,以表「彼即是非A」、「彼絕是非A」、「那就是非A」、「它的本性就是超越A」。
梵語中,凡有「是」之句、得直接陳述受詞、而以語境隱含「是」之意,如,saḥ lakṣaṇaḥ,意為:彼是相;若需明示「是」,可在句末添加動詞asti,如,saḥ lakṣaṇaḥ asti,意為:彼乃是相。
否定詞「na」、意為:「不是」,用以否定某事物具備一定特性,如,saḥ na lakṣaṇaḥ,意為:彼非是相。
欲強化「na」之否定語氣,可置陽性代詞「saḥ」於句首、將否定詞「na」與語氣助詞「eva」結合為複合副詞「naiva」、再加上名詞「A」、形成「saḥ naiva A」之句式,以表「彼即非是A」、「彼絕非是A」、「那就不是A」、「它就是A 的特性之不具備」。
總言之,前綴否定詞「a-」之作用、除呈現事物A 不存在之消極意義外、亦有揭示該事物具非現象的超越特性之積極意義;至於,否定詞「na」之作用、則限於否定某事物具備一定特性,表明某事物不屬所指範疇A 之內,並暗指另一範疇B 存在之可能,然,該另一範疇仍處於現象界,而不具非現象之超越特性。二者、無論就語法或語義、均有區別,不可混為一談也。
例如,saḥ naiva A,意為:彼即非是A (而可能是B),此句式、無法傳達A 之超越性意義,若欲堅以「na」之句式、表述其超越特性,需另以明文強調:「彼即非是現象事物A,而是事物A 在本體界的樣貌」, 梵文為:saḥ naiva asya A saṃvṛti-rūpaḥ kintu asya A paramārtha-rūpaḥ。
由前述梵語解析,可知:「即非A」的斷句、有確切標準和答案,非僅是翻譯風格的偏好問題、而是語法和語義之必然歸宿;正確的斷句、應為「即、非A」、而不是「即非、A」。
然,由於中文無能以語法或詞性顯示合於梵文原意的正確解讀,因此,譯師心中所認定的斷句、究竟為何,因受限於中文表達,難從字面直接得知;雖然如此,仍可由譯師對於同一梵文、如「saiva」、之不同譯法,尋出蛛絲馬跡、進而窺得彼等心中理解之全豹。
以鳩摩羅什所譯《金剛般若波羅蜜經》為例,彼並未機械式地一律使用「即」為連接詞,而是依據語境、靈活運用,或譯「即是」、或譯「即為」、或譯「皆為」,以細緻的詞語差異、顯示彼對於梵文原意之深刻理解,其翻譯,看似信手拈來、實非恣意為之,充分展現彼對二種語言的高度掌控能力,兼暗示語法和語義的正確判斷。
例如 (內文為鳩摩羅什翻譯版,條號同一之一節,下附第二句之梵文原文):
17. 如來說三十二相;即是「非相」,是名三十二相。(十三)
a-lakṣaṇāni tāni bhagavaṃs tathāgatena bhāṣitāni |
18. 是實相者;即是「非相」,是故,如來說名實相。(十四)
saiva-abhūta-saṃjñā |
19. 我相,即是「非相」,人相、眾生相、壽者相,即是「非相」,何以故?離一切諸相、即名諸佛。(十四)
saiva-a-saṃjñā |
22. 如來說一切諸相;即是「非相」。(十四)
saivāsaṃjñā |
28. 如來說人身長大;即為「非大身」,是名大身。(十七)
akāyaḥ sa bhagavaṃs tathāgatena bhāṣitaḥ |
30. 如來說諸心;皆為「非心」,是名為心。(十八)
adhārāiṣā tathāgatena bhāṣitā |
前引譯文中、有「即是『非相』」、「即為『非大身』」、「皆為『非心』」等句,故可推斷:依鳩摩羅什之認知,乃將「非」、視為對於名詞A 的否定,以「非A」、代表藉由事物A、得到由A 映射至本體界的當體洞察,而非將「非」、視為對於「即是」之「是」的否定,而以「即非」、進行現象界的邏輯推導。
因此,「即非A」的斷句,只能為「即、非A」、而不能為「即非、A」。
至於「則非、A」、對於鳩摩羅什、顯然不納入考慮,因,原文並無與「因此」、「因而」相應之梵文,語境亦無邏輯推導之意涵。
「則、非A」、所傳遞之語義同樣不合理,蓋,於現象界之因果推導中,「A、則、非A」乃自相矛盾之邏輯語句,語句為真、需A 與非A 同時為真,違背邏輯之矛盾律。
總結本段:《金剛經》三句格式中,第二句的翻譯及斷句、並不存在「即非、A」、「則非、A」、「則、非A」等選項之可能,而只能有「即、非A」之一種選擇;易言之,唯限定「即、非A」之斷句、方是合於梵文原意的正確解讀。
查對鳩摩羅什譯文,益能印證此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