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0條。
二、 目的:
(一) 預防幼兒遭受家暴、性侵害、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不當對待的行為。
(二) 建立明確的責任通報與應變機制,確保教保服務人員能迅速反應並妥善處理相關事件。
(三) 提升全體教職員工的法治意識與專業能力,保障幼兒的身心安全與權益。
(四) 確保事件處理過程符合法規,並提供幼兒適切的保護與後續支持。
三、 實施辦法
(一) 通報規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26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任何人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前條第一項各款、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除依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第23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且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四、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之必要。
五、 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之必要。
六、 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之必要。
七、 知悉服務之教保服務機構發生疑似性侵害事件,未依第二十六條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機構內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或教保服務機構內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八、 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或教保服務機構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九、 體罰、霸凌學生或幼兒,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及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之必要。
十、 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有傷害兒童及少年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之必要。
十一、 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形。
第24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且應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
一、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
二、 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
三、 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
四、 體罰、霸凌學生或幼兒,造成其身心侵害,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
五、 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有傷害兒童及少年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
第30條 第二項。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依第二十六條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 處理原則與程序
1. 即時保護幼兒:發現疑似案件時,應優先確保幼兒的安全,必要時立即安排醫療或緊急安置。
2. 由教保服務人員上網填報「關懷e起來」和校安系統。
3. 保密原則:事件處理過程中,應嚴格保密,避免洩漏幼兒或通報人之身份資訊,並保障相關人員隱私。
(三) 通報資訊
l 校安中心:https://csrc.edu.tw/
電話:(02)3343-7855、(02)3343-7856
l 關懷e起來:https://ecare.mohw.gov.tw/
教保員 教師 園主任 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