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B社團-勞工問題與勞資爭議
沒投保、給予額外津貼補助,這是非常常見的爭議,不管怎麼宣導都沒用,讓我們逐一分析本案爭議。
一、勞工離職是形成權 的行使,不需要特別經過雇主同意也不需要特定流程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按法定終止權之行使,其發生效力與否,胥視有無法定終止原因存在。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終止權屬形成權,於勞工行使其權利時即發生形成之效力,不必得雇主之同意,亦不因雇主同意或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而成為合意終止。」
🤔雇主不准勞工未經許可離職,但勞工還是堅持要離職,雇主能怎麼辦?
✅不能怎麼辦,反正不影響勞工離職效果
✅雇主片面認為勞工還在職,最後還不是回到曠職解僱
✅最終結果勞工還不是離職?
➡雇主還要多繳幾天保費、勞退提繳,我是勞工一定很開心
簡單說,堅持勞工需要辦妥離職程序,並沒有任何意義與拘束效果;但勞工有交接義務,若勞工未交接就消失,可能產生損害賠償責任。
二、勞工想不想要投保,是勞工的事情;雇主有沒有投保,則是雇主的事情
勞工保險跟全民健康保險都是強制保險,只要滿足資格就要投保
✅勞工保險:事業單位人數達五人以上
✅全民健康保險:無論人數多寡都要投保
除了健保之外,勞工退休金、就業保險 與 職業災害保險
👉不管人數多寡都要投提繳、投保
勞、健保有例外可以不投:
✅勞工保險:
- 新進的65歲以上勞工
- 已請領老年給付的勞工
- 已成立投保單位,則無論人數多寡都要投保
✅全民健康保險:
- 短期工作(如寒暑假工讀)
- 非每日出勤且週工時未達12小時
三、勞動法具「公法」性質
簡單說,就是政府要求、強制人民要遵守的法律,如:兵役法、稅法
勞動法很大程度是「政府對對雇主」的關係,而不是「雇主對勞工」
- 具上對下的強制性規範
- 具有公益性、需求性
- 勞工只是剛好受到「反射利益」
既然是「政府與雇主」的關係,那勞工自然沒有介入餘地
❌你(勞工)要不要投保,是你的事情
⭕我(雇主)是在履行政府要求的義務
➡難道媽媽不想兒子當兵,就能免除兒子的兵役嗎?
➡當然不行啦,當兵這件事情自始就跟媽媽無關阿~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勞上易字第99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應據實為其所屬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之強制義務,不因取得勞工同意,而得解免其責任,是上訴人所為上開抗辯,自非可取。」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勞上易字第92號民事判決:
「此項強行規定,不容當事人任意以契約加以變更或免除而排除適用。是參加勞保與否非取決於受雇人之意願,縱受雇人不願參加,僱用人仍有為其投保之義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2010號行政判決:
「勞工保險之辦理係雇主法律上強制義務,亦即除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規定之情形外,無論勞工是否願同意,只要存在勞動契約關係,雇主即有法律上義務為其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