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先說結論:
在票據到期前,如果執票人具備追索權,則可以請求指定的預備付款人或經其同意的其他人,針對匯票進行參加承兌。這是一種為了保障付款安全、減少追索糾紛的法律設計。

📄 二、條文原文解析(條列式):
- 前提條件:執票人「於到期日前」且「得行使追索權時」。
- 指定參加承兌對象:
- 預備付款人(如在匯票上已有指定);
- 除預備付款人與票據債務人外,「不問何人」,只要經執票人同意即可;
- 但該「第三人」需以票據債務人之一為「被參加人」進行承兌。
🧠 三、實例演繹:
王先生收到一張即將到期的匯票,但得知主要付款人有財務問題。他注意到匯票上有註明預備付款人張先生,因此可在匯票到期前,依法請求張先生進行參加承兌,提前確認付款人責任,以保障權益。
若沒有預備付款人,他也可以找李先生擔任參加人,只要他同意、王先生同意,並以原票據債務人為被參加人,即可合法進行。
⚠️ 四、小提醒區塊:
- 參加承兌是「自願」的,不是義務;
- 這條文設計在於預防付款困難或糾紛,讓票據的清償更具保障;
- 匯票的參加承兌通常在國際票據或大額商業票據中較常出現,實務少見但重要。
🔚 五、小結:
票據法第53條強調,在具備追索權時,允許執票人請求第三人「代為提前承兌」,這種制度不僅是對執票人權益的補強,也提供了票據流通上的安全機制。
Q&A設計:
Q1:什麼是參加承兌?
A:是執票人在特定情況下(如付款人可能無力付款)請求第三人代為承諾付款的制度,目的是保障自己的債權。
Q2:誰可以被請求參加承兌?
A:匯票上指定的預備付款人、票據債務人,或其他人經執票人同意,並以票據債務人之一為「被參加人」。
Q3:參加承兌有強制性嗎?
A:沒有,是一種自願行為。被請求人可自由同意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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