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賣房本該是件令人期待的事,但不動產買賣過程中常因各種因素引發契約糾紛,讓人美夢成空。常見的爭議包括交屋遲延、房屋瑕疵、違約金爭議等。本文將以淺顯方式說明這些糾紛類型,結合實務法院判決解析法院見解,並提供民眾預防爭議的建議。
一、交屋遲延:逾期交屋的責任與救濟
所謂交屋遲延,多發生在預售屋或新成屋交付時。建商若因工程進度落後、資金問題甚至天災等原因未能如期在合約約定日交屋,買方的入住計畫勢必受影響。對此,如果契約有參照政府契約範本之約定,就有機會主張建商應付遲延交屋之責任:
- 每日遲延利息:預售屋買賣契約應載明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的期限。建商如逾期,每日須按買方已繳房款的萬分之五(0.05%)計算遲延利息給買方。
- 逾期超過三個月:若建案延遲超過3個月仍未交屋,買方有權依法解除契約。依政府定型化契約規定,建商不但要全額退還買方已付的房款,還需額外賠償房屋總價15%的違約金 。
如何避免交屋遲延爭議?
對賣方(建商)而言,應審慎評估工期並遵守契約約定,若預見可能延遲,及早與買方溝通協調補償方案,避免訴訟。對買方而言,簽約時務必確認契約中已載明交屋期限及逾期處理條款,尤其注意是否包含遲延利息和解約權的約定。在交屋期限將至而建商仍無法交屋時,買方應盡早以書面(如存證信函)催告,依法行使權利(如主張利息或解除契約),以保障自身權益。
二、房屋瑕疵:現況交屋與瑕疵擔保責任
二手房屋交易中,買方最怕遇到隱藏的房屋瑕疵問題。例如,買進中古屋後才發現漏水、壁癌,或房屋結構有安全疑慮,這類內在瑕疵往往在看屋時不易察覺 。賣方則常以合約中的「現況交屋」條款作為免責護身符,主張房屋交付時的所有狀況買方都同意接受。但法律上現況交屋不代表賣方免除瑕疵擔保責任。
許多買家看屋時容易被漂亮裝潢所吸引,而忽略對房屋隱藏問題的關注。實務中,契約雖常約定「依現況交屋」,但這並非賣方的免死金牌。最高法院有判決曾明確指出,即使買方在交屋同意書上簽署同意「依現況交屋」,只要未明文拋棄權利,不能僅憑此認定買方放棄了房屋瑕疵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換言之,「現況交屋」條款與放棄瑕疵擔保權利是兩回事,除非契約中買方明確同意放棄相關權利,否則發現房屋有重大瑕疵時,買方依法仍可主張權利。
此外,法院對「現況」的認定也有標準。臺灣高等法院有判決指出,「現況」係指買方在看屋或簽約當下所能察知的屋況,對於看屋時無法發現的隱藏瑕疵,縱使其在簽約時已存在,亦非買方當時可知的現況,賣方不能因此一概免責 。
而在買賣有瑕疵之案例中,若瑕疵情節嚴重且買方在法定期限內通知,買方可請求減少價金或甚至解除契約,例如:房屋結構有重大安全瑕疵(如輻射層、海砂屋),經鑑定屬實者,法院可能支持買方解約並要求賣方退還已收價金 。
如何避免房屋瑕疵爭議?
對賣方而言,誠實告知房屋的重要缺陷是避免爭議的不二法門。若賣方故意隱瞞已知瑕疵,不但無法藉「現況交屋」條款免責,還可能涉法律責任(如構成詐欺)。建議賣方在交易前主動提供屋況說明書,載明房屋現有瑕疵並保存證明買方知悉的文件。
對買方而言,看屋時不要只看外觀,應留意房屋結構、水電管線等細節,必要時可請專業人士檢驗。另外,交屋後發現問題也應盡快通知賣方並保留證據(如照片、鑑定報告),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行使權利(按民法規定通知後6個月內未主張權利或自交屋日起逾5年,相關權利時效將消滅)。
三、違約金爭議:違約責任與金額調整
房屋買賣動輒千萬元,若一方違約反悔不買或不賣,違約金的數額往往是爭議焦點。一般而言,契約會約定一筆違約金或訂金作為違約時的處理,例如買方違約則沒收訂金或一定比例價款,賣方違約則雙倍返還訂金等。
如何避免違約金爭議?
預防勝於事後求償。對契約雙方而言,最重要的是在簽約前就詳細協商好解約與違約金條款,避免日後產生不同解讀。建議買方在簽約時考慮自身履約能力,例如:是否需要貸款,如果有此需要,可在合約中明訂「如買方向銀行申請貸款未核准達一定額度,買方得解除契約且賣方應無條件退還已收款項」,以保障買方萬一貸款成數不足時不會被課違約金。
對賣方而言,遵循政府公佈的契約範本(例如違約金不超過總價15%)是保障自身權益的最佳作法。
結語
不動產買賣涉及高額金錢與重大利益,任何細節疏忽都可能演變成訴訟糾紛。然契約約定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雙方在訂約及履約過程中的誠信與勤慎。企業(賣方)應確實履行契約義務、透明告知資訊;民眾(買方)則應詳閱契約、注意自身權利義務。一旦發生爭議,善用法律提供的救濟途徑,例如先行協商或調解,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理性面對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