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亞虎先生自認是白手套,但他們兩個都說沒有行賄,那你自認個什麼?北檢說因為他自認,所以一定有行賄,你對價關係是這樣處理的哦?」
廖震老師 YT 頻道
筆者觀後總結
朱亞虎的證詞臆測為主且反覆,北檢證據斷鍊,若未來北院仍以朱亞虎的證詞為判決有罪之主要依據,將在在證明台灣司法的淪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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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北檢自己在起訴書裡面提到說,109 年 2 月 20 號上午 10 點,由朱亞虎陪同沈慶京搭乘座車,前往市府和柯文哲密談,朱亞虎沒有參與二人的密談,而是在市長室外面的會客室等待。」「你北檢自己在起訴書裡面說,就是這一次會談,就是這次會談,確立柯沈二人違背職務的賄賂,跟圖利的犯意聯絡。」
「沒有經過合法監聽,就他沒有經過監聽嘛,跟鄭文燦貪汙案偵查手段是明顯不同。」(筆者註:然後鄭文燦只羈押了短短 48 天,現在在外面趴趴造,限制出境也已於四月解除。)
「今天 5 月 13 號,朱亞虎先生在作證的時候說,那柯文哲跟應曉薇有沒有聯絡,他說他覺得有,他推測有,又在推測,又在臆測。」
「他(朱亞虎)說他的揣測應該是百分之百。」
「但沈慶京真正的目的為何,我真的不知道。」(朱亞虎)
「無論目的為何,我做了,我就認罪,這也代表當時的初心,以及懺悔後的結果。」(朱亞虎)
「我們在講貪汙瀆職或賄賂犯罪的時候,無論目的為何,這個是沒有辦法讓構成要件該當,因為貪汙瀆職犯罪,有一個很關鍵的部分,除了圖利之外,其他你說人家收錢,都必須要具備對價關係。」
「幻覺犯就其實他自己沒有犯罪,但是他覺得自己犯罪了。」
「這一位老先生,他的記憶已經開始呈現前後跳躍,而且在證詞上有浮動的情況之下,你要把這個當作一個人要被論重罪,有罪的證據,我說實話,我笑不出來。」
「他(朱亞虎)在回答的時候很維護哪一位?很維護沈慶京先生。而且他也明白說,沈慶京先生很討厭行賄這件事情,然後你就會發現,沈慶京先生很討厭行賄這件事情,朱亞虎先生卻認為自己是沈慶京先生的白手套。」
刑事訴訟法第 160 條明文規定:
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他們(柯文哲、沈慶京)在市長室裡說什麼,朱亞虎先生有實際經驗嗎?」
「就是客觀事實的見聞體驗,要用客觀事實的見聞體驗當作基礎,才能夠提出意見,否則他提出的意見就只是純粹的揣測。」
「有的律師就是跟你講這個,我們就算沒有實質證據,也可能透過供述證據來判他有罪。我懂,但是朱亞虎先生的證詞,已經不是前後稍有參差或矛盾的情況,他是告訴你說『我猜我想我猜,我莫忘初衷』。他不是參差,他沒有參差,他從頭到尾都一致,他說『我想的,我猜的嘛」。他沒有不一致,那如果北院會採取這樣的供述證據,判柯文哲先生或沈慶京先生有罪,這樣你就可以理解說,為什麼沈慶京先生,在某一位檢察官到醫院去視察他的時候,仍然堅持自己無罪,因為確實他就沒有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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