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證(故事裡的警察人員名字都是杜撰的)
經常在辦案的人,跑法院是很正常不過的事,自從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在法院開庭調查證據時,可由被告、辯護律師、檢察官分別對證人直接詢問,讓證人說出對己方有利的陳述;或是質問對己方不利的陳述,依此檢驗證人陳述事項是否可信,以反映或推論事實的真相,也就是「交互詰問」制度。
洪向欣承辦的案件多了,所以就經常跑法院作證,剛開始作證時會很認真的把案子看清楚,也會預擬應對的方案,但由於不諳法庭規則,法學素質欠佳,摸不清楚律師的辯護技巧與法官要的東西,常常丟三落四的,被律師問倒,有時還是法官解危才能下台,在這種環境硺磨久了,也能土法煉鋼地自行發展一套應付的思維。有一次洪向欣凌晨在林森北路攔查一名背著釣魚袋的可疑的年輕人,在袋中取獲一支把鋼管鑽洞用螺絲鎖上西瓜刀製作成掃刀樣式的長型刀械,在警詢時,那年輕人直白地表示剛剛與某某酒店的幹部發生衝突,要用這把刀去某地砍那幹部,態度倨傲且一點悛悔之意皆無,後來便將這年輕人依涉嫌違反槍砲彈刀管制條例及預備殺人罪嫌移送法辦。
過沒多久法院就傳喚洪向欣作證,當洪向欣到達法庭門口時,不小心聽到對方的律師在跟家屬談話,看起來這犯嫌家世背景不錯,來了兩個律師,看起來氣度非凡的,其中一名律師很自信地跟家屬說:「沒關係,來作證的是個小警員,我等一下用法律概念及質問的題目來嚇嚇他,他的程度一定答不出來的,放心吧!」
詎料,原本只是來混領出庭費的洪向欣,竟被這種近乎鄙視的言詞燃起莫名的信念,覺得一定要打敗這名律師,一開庭這名律師就用很多的法律概念咄咄逼人的質問洪向欣,記得他說他的當事人帶的這把刀經列舉內政部警政署與經濟部所公告的掃刀樣式不符,依照什麼明確性原則及犯罪者犯罪意圖是經過警方誘導而坦承預謀的犯行等等,反正就是找程序瑕疵與遭受脅迫性而承認犯行等理由,企使法庭認定只是單純的攜帶刀械,不應以刑章相繩等。
質問完,法官並沒有問太多,就請洪向欣表示意見,洪向欣腦子一轉就說:我從小從鄉下長大,我也會製作竹掃把、芒草掃把、棕簑掃把,樣式不一樣,但都叫做掃把,掃把是掃地用的,那把掃刀是要砍人的,不是砍草、砍木頭的,槍砲彈刀條例所列舉的圖樣是概括性的,是讓人認出形制,我相信沒有一把自制的掃刀是相同的,我覺得目的與動機相結合,加上這把刀是經過刻意加工的,機械性能甚至比制式掃刀殺傷力更大,也不是拿來農用,是刻意改裝來砍人的,我認定就是一把如假包換的掃刀,應該沒有錯!
至於他還沒有殺到人就被警察攔住了,這部分有沒有罪,請法官明鑒,說完,法官沉思片刻就退庭了,結束後那名律師一直盯著洪向欣,他真得沒有想到,洪向欣這名小警察也真是會唬爛,退庭後還一付倨傲的態度嫌洪向欣為什麼不幫忙說話?洪向欣當下覺這人很奇怪,自己質問不利,還怪對方不幫忙?事後,法官也依違反槍砲彈刀管制條例將那年輕人判刑定讞,從那時開始洪向欣才漸漸明白口條的重要性,在庭訊碰到怪事怪人也不以為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