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春山重出《例外狀態》後,再次引發不少討論。當然,這並不意外:疫情、戰爭等,都是激起例外狀態討論的原因。但這陣子,我實在看到太多抱怨譯者的話,真的看不下去。最常看到的抱怨大概長這樣:譯者翻得好爛,連第一頁看不懂。
我想,之所以會有這種批評,大概是因為不知道阿岡本論述的脈絡吧。我不認識譯者薛熙平,也不懂義大利文,但我認為這本書翻超好。
就我讀過的譯本來說,阿岡本難翻的地方不在句子,而在概念。阿岡本的句子不像某些人(如巴某)一樣這麼長,但他很多概念不好翻。但無論就句子或概念而言,薛熙平的譯文都非常優秀。讀不懂真的不是譯者的問題。當然,一輩子都讀不懂阿岡本也沒差,只不過把這氣出在譯者身上真的說不過去。
如果有背景知識的話,應該就會知道為什麼這是好譯本了。先看一下《例外狀態》第一段,接著我再簡短梳理一下這段的脈絡好了。希望有更多讀者能讀這本書、欣賞譯文,並以實際行動(當然就是購買)支持出版社。
第一段是這麼說的:
例外狀態與主權之間所具有的本質上的親近性,已經由卡爾.施密特(Carl Schmitt)在他的《政治神學》(Politische Theologie, 1922)一書中予以確立。儘管他對於主權者作為「決斷例外狀態者」的著名定義已廣受評論和討論,然而直到今天在公法領域中仍然欠缺關於例外狀態的理論,而法學家與公法學者也似乎仍將這個問題視為一個事實問題(quæstio facti),而非真正的法律問題。這樣的一種理論的正當性,不僅被那些遵循著古老格言「迫切無法」(necessitas legem non habet)的作者們所否定——他們依此主張作為例外狀態之基礎的迫切狀態(stato di necessità)無法具有法的形式——甚至連對於這個詞彙的界定本身,都因為它正處於政治與法律的交界處而變得極為困難。根據一個流傳甚廣的觀點,例外狀態確實構成了「公法與政治現實之間的失衡點」(Saint-Bonnet, 2001, p. 28),而如同內戰、造反與抵抗一般,處於一個「模糊而不確定的邊緣地帶,法律與政治的交界之處」(Fontana, 1999, p. 16)。於是在此關於邊界的問題便愈發緊迫:如果例外措施是政治危機時期的產物,因此應該被納入政治而非法律−憲法的場域(De Martino, 1973, p. 320),那麼它就會發現自己處於一個弔詭的情境中:在此法律措施無法從法律的角度加以理解,而例外狀態則被呈現為那些無法具有法律形式者的法律形式。但另一方面,如果例外是法律用來指涉生命、並藉由其本身的懸置而將生命納入自身之中的原初裝置,那麼一個關於例外狀態的理論就會是一個初步的條件,讓我們得以定義這個將活著的人既連結、同時又棄置於法律之中的關係。(頁63-4)
二
先來談談上面這段完全沒出現的概念——主權。長久以來,「主權」一詞指的是至高無上的權力,亦即神(主)的權柄。直到十六世紀,主權國家萌芽之際,現代主權理論創始人布丹(Jean Bodin,1530-1596)才在《共和六書》(Les six livres de la République)中開始提出其影響後世深遠的論點。
布丹將神學概念挪用至國家上,將主權定義為一國之中最高的權力:神之所以能創造律法,就是因為其處在律法之上,不受律法制約,因此能以律法治理世俗世界。國家的主權者亦然。布丹表示,由於主權者擁有神的形象,「主權是共和國中絕對且永恆的權力」,而主權者的「絕對」指的並非咨意妄為,而是其不受法律制約(absolutus)——主權者「總是法權的例外」(tousjours exceptee en termes de droit,Les six livres, I. VIII)。正是因此,主權權力實際上指的便是「普遍上賦予眾人法律的權力,以及在特殊案例中賦予個人法律的權力」(la puissance de donner loy à tous en general, et à chacun en particulier,Les six livres, I. X)。
布丹表示,主權者雖有許多「標誌」(marques),如宣戰權或最終豁免權等等,但說到底,這些權力都源於「賦予法律的權力」——只有這是最根本的主權權力。而主權、法與例外的問題就來自於此。如果主權者被法律給制約,其制定的法律就無從生效。因此,主權者只能跟法律維持一段弔詭的例外關係,並非完全在法內,但也並非完全在法外。
布丹在理論上沒有廢除「神」,也沒有抹除聖俗之別,甚至還以聖法來制約俗法,但他實際上的論述卻將俗世的主權者給神聖化了。唯有神的權力比主權者更大,反過來說,除了神以外,主權者掌握最大的權力。主權權力之所以是「絕對且至高權力,就在於其僅受神之律法所制約,僅有自然律法能命令之」(Les six livres, I. VIII)。布丹如此釐清主權與神權之間的關聯:「如果正義是法律的目的,法律是君王的作品,而君王是神的形象,那麼,依此邏輯,君王的法律必然是以神的法律為樣本。」(Les six livres, I. VIII)
現代主權國家的邏輯便由此而來。主權權力的至高性有內外兩面,其對內是至高權力,因此能統合整個政治共同體,而有鑒於其為特定政治共同體的最高權力,主權權力也拒絕外部力量介入。布丹承認,大國可能「因其自身負擔過重而崩解」,也有國家「在認為自身最安全時遭敵人暴力摧毀」,但整體而言,「如果國家的基礎扎穩,便能確保自身抵禦外部力量與內部動亂」(Les six livres, IV. I)。
三
施密特在《政治神學》中非常重視布丹。首先,若稍稍理解布丹的主權論,便不難理解為何施密特說「所有現代國家的重要概念,都是世俗化的神學概念」(Politische Theologie, Kap. III)。現代國家沒有擺脫神學,啟蒙也沒有擺脫神秘。各種神學元素只不過被世俗化了。現代主權國家仍受神學結構所制約。
主權的神學結構,就是《政治神學》開頭所說的:「主權者即決斷例外狀態之人。」
施密特以例外狀態來定義主權者,而他講的例外狀態不僅是某種緊急或迫切的狀態,更是一系列根本的問題,如:為什麼懸置法律的例外狀態本身是合法的?為什麼法律可以懸置自身?
這些問題的根源,就在於主權者本身便是法的例外,且正是因此才得以讓法秩序生效。主權者本身便處於法與無法的界線上,他象徵法秩序的邊界,也因此同時象徵了無法跟法的交界。這便是為何施密特將「主權概念」視為「界限概念」(Begriff der Souveränität als einem Grenzbegriff,Politische Theologie, Kap. I)。
四
以上是很短很短的脈絡梳理,而我也沒打算在此回頭解釋為何第一段翻得很好。但我想,讀完這極簡脈絡的人若能再回頭看看第一段,應該會比較理解阿岡本究竟要講什麼。
當然,《例外狀態》就跟每本書一樣,都不是完美的譯本,我有時也會有一些疑惑,例如「état de siège」通常都翻譯為「戒嚴狀態」,跟「例外狀態」與「緊急狀態」做出區別,但在65頁卻都翻成「例外狀態」。但可能是因為自己讀得懂法文,這裡又有附上原文,所以並不構成閱讀障礙。(但我也必須承認,這是個很棘手的翻譯。雖然我會想翻成「圍城狀態」,但的確很多時候這詞在法文語境中指的就是「戒嚴狀態」。)
但我想,如果只是單純因為讀不懂而說這本書翻得不好的話,實在是有愧於譯者花費這麼多心力翻譯。我沒有要譴責讀不懂的人,只是單純希望更多讀者能體會並欣賞薛熙平的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