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遺囑人於生前對其身後財產分配所作的法律行為,具有高度的法律效力。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能夠避免繼承糾紛,確保遺願的實現。但遺囑的效力,取決於其是否符合法定的要件與形式,而當遺囑涉及跨境資產時,法律適用與效力認定更具複雜性。
遺囑的成立要件
遺囑成立必須符合以下基本要件:1. 遺囑人必須具備遺囑能力
根據《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須年滿16歲,且具有意思表示能力。若遺囑人患有精神疾病而無辨識能力,其所立遺囑無效。
2. 遺囑須為遺囑人之單獨行為
遺囑是單獨行為,不得與他人共同立遺囑(即共同遺囑無效),亦不得由他人代理。
3. 遺囑須為遺囑人真意表示
遺囑內容須出自遺囑人本意,不得為詐欺、脅迫或誤信所為。
遺囑的法定形式(依《民法》規定)
台灣民法規定五種遺囑形式,缺一不可,否則無效:
1. 自書遺囑(民法第1190條)
• 全文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
• 親筆簽名
• 註明年、月、日
2. 公證遺囑(民法第1192條)
• 由遺囑人向兩位見證人及公證人口述遺囑內容
• 公證人撰寫筆錄,由遺囑人、見證人簽名
3. 密封遺囑(民法第1193條)
• 遺囑由遺囑人或他人代書後封存
• 遺囑人封口並簽名
• 向公證人與兩位見證人聲明遺囑內容封存於內,並作筆錄
4. 代筆遺囑(民法第1191條)
• 遺囑人口述,由他人代筆書寫
• 須有三位以上見證人在場
• 遺囑人、代筆人與見證人均須簽名
5. 口授遺囑(民法第1194條)(限於危急狀況)
• 僅限生命危急時可為
• 須有兩位以上見證人聽見口述後記錄並簽名
• 若危急解除三個月內未以其他方式補立遺囑,該遺囑即失效
🔍 提醒:遺囑必須完全符合法定形式,否則即便是遺囑人親自所立,也可能因程序瑕疵而無效。
三、跨境資產遺囑是否有效?
在全球化背景下,許多人在不同國家持有資產,遺囑效力如何跨越國界,成為重要議題。
1. 涉外繼承的法律適用原則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9條,遺囑之成立及方式,原則上依下列一項法律即可生效:
• 遺囑人國籍國之法律
• 遺囑人住所地之法律
• 遺囑成立地(即立遺囑地點)之法律
• 不動產所在地(針對不動產繼承)
這表示:只要遺囑符合上述任一地點的法律形式要求,該遺囑在我國即屬有效。
2. 遺囑是否能處分國外資產?
原則上,只要遺囑依該資產所在地法律能被承認,並未違反當地的強制規定(如強制繼承份),就可能有效。
舉例來說:
• 台灣人擁有在美國加州的不動產,若其在台灣立的遺囑符合加州的法律形式,加州法院多數情況下可接受。
• 反之,若該遺囑違反當地法律(如遺囑未經公證但當地法律要求公證),則可能不被承認。
3. 建議:擬定多國有效遺囑
為避免跨境糾紛,建議如下:
• 針對不同國家的資產立個別遺囑,確保符合該國法律形式。
• 標明每份遺囑的適用範圍,避免重複或矛盾。
• 若涉及多國資產,可諮詢具國際經驗的律師協助整合遺囑內容。
遺囑是一份具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若想要遺願確實被實現,必須謹慎擬定、合法立遺。對於有跨境資產的個人,更需關注各地法律差異,並妥善規劃遺囑架構,以免遺囑無效或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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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不只是寫下「我想給誰什麼」,而是一門結合法律、家族倫理與風險管理的專業行為。妥善處理跨境資產、特留分保障,以及形式要件,是確保遺囑有效與順利執行的關鍵。
M.
M&P 傳承誌主筆
Mind & Purpose in Every Pl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