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談都市計畫的文化資產前,必須先釐清都市計畫與文化資產的關係。在《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都計法》)中唯一與文化資產有關的法條是第83-1條:「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之建築與歷史建築之保存維護及公共開放空間之提供,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其僅簡單說明,為了歷史建築保存維護,能夠以容積移轉為誘因,讓歷史建築得以保存。而《都計法》第83-1條,便是對應於《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 第37、39、49、63條規定,針對古蹟、考古遺址及史蹟、文化景觀,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訂定古蹟保存計畫、考古遺址保存計畫、史蹟、文化景觀保存計畫,並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並依本法相關規定予以保存維護。前項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得依實際情況為必要規定及採取必要之獎勵措施。《文資法》的獎勵當然包含容積移轉,但並不等於容積移轉。但不管方式為何,針對歷史建築等文化資產《都計法》與《文資法》都是站在保存的立場。
而《文資法》作為特別法又更優於普通法的《都計法》,因此,《文資法》第26條規定:「為利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有關其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文資法》在適用時可排除《都計法》全部或一部之限制。又依《文資法》第38條規定:「古蹟定著土地之周邊公私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之申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都市設計之審議時,應會同主管機關就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與其綠化、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等影響古蹟風貌保存之事項進行審查」。在都市設計沒有法源依據下(現行都市計畫法對於都市設計並無具體明文規定,僅於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都市設計或景觀計畫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表明事項之一),歷史建築等文化資產之於都市的關係是什麼?
站在都市的立場,文化資產是都市的一部分,保存文化資產是「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都計法》第1條)的手段之一。而站在文化資產的角度,文化資產是「為了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文資法》第1條)。因此,每個都市計畫都應該是文化資產,因為都涉及生活、都具有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的可能。然而,多元文化、包含善惡的文化,是否與改「善」生活、追求向善、向上、進步發展的都市計畫有所矛盾?
如同文化資產的價值是被主流價值、代表性的價值(文資委員)所決定的,都市計畫所規劃的,也是主流價值、代表性的價值(都市政治)所決定的生活,而非真正多元的生活。何謂真正多元的生活?多元的差異是相對於二元的對立而言。因此,多元的都市是正義及公平的,但同時也是不正義及不公平的。都市的本質是多元的,因為主體生活是多元的。然多元的都市如何反映到都市計畫上?關鍵在於由下而上的政治參與及尊重多元的差異性,而非由上而下獨斷的、資本主義導向的規劃。因為是先有生活才有規劃,而非先有規劃才有生活。近年來透過參與式的政治文化,便是讓民眾透過社區參與、社區營造等方式,由下而上的改善生活環境,增加對地方的認同感及產生對生活新的想像與實踐。
同樣的,文化資產保存如何達到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關鍵在從改善生活做起,藉由實踐回應主體對生活的想像。有了多元的都市參與(例如:參與性別、種族、勞工、能源、居住正義等社會議題),才有多元文化的可能。發揚多元文化,就是發揚多元價值。若以此推論,是否文化的本質便是價值背後的思想?如同文化資產保存是為了保存記憶(規劃設計)、留下紀錄(調查研究),而記憶與紀錄作為對過去生活的想像亦是一種思想。然而,思想、文化卻不僅止於過去,更多的是現在對過去、未來的詮釋及想像(再利用)。《文資法》的保存是文化資產的保存,而非「文化」的保存,思想的保存才是文化的保存。《文資法》作為一體現當代價值的主流思想有可能被保存嗎?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就看現在的我們如何詮釋、再利用文化資產,如何讓文化資產背後的價值成為你我生活的歷史。
2019/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