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台灣關注數位貨幣相關法案的立委(202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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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Gemini蒐集研究報告。提示詞:請幫我查一下目前台灣有在關注加密貨幣的立法委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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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看來,若對這個議題有興趣,大概就要關注一下金管會、賴士葆委員、黃珊珊委員、葛如鈞委員)

(另外,簡單的提一下想了解台灣目前的情況,幾分鐘Gemini就列出洋洋灑灑萬餘字,相較於兩年前的情況,AI成長的速度真的是飛快。我看了看,想想自己要生出這樣的文字,可能要給我幾個月吧...等報告生出來,就已經過了時效了)

!台灣加密貨幣立法格局:關鍵立法委員及其影響

I. 執行摘要

台灣正積極推進虛擬資產的全面監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已於2024年提出《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並預計在2025年完成立法程序 。這項立法工作標誌著台灣監管方針的關鍵轉變,從單純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VASP)登記制度,邁向實質性監理,旨在使台灣的監管框架與全球不斷演進的標準接軌 。  

在立法院內,數名具影響力的立法委員正扮演著形塑此新興格局的關鍵角色。其中包括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賴士葆、台灣民眾黨籍立法委員黃珊珊,以及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葛如鈞。賴士葆委員作為資深立法委員及財政委員會成員,主要關注加密貨幣交易的課稅問題,並強調建立健全稽核機制的重要性,同時也倡議監管政策應超越單純防制洗錢,更應著眼於促進產業發展 。黃珊珊委員則提出了她自己的《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版本,該版本特別強調透過更嚴格的廣告規範(包括對關鍵意見領袖KOL的納管)、明確監管虛擬資產衍生性金融商品,以及大力推動公眾教育和詐騙防制來強化消費者保護。她的提案亦值得注意的是,納入了旨在鼓勵創新的條款,例如更具彈性的「創新實驗」機制 。葛如鈞委員,憑藉其在人工智慧和區塊鏈領域的專業背景,倡導將比特幣納入台灣國家戰略儲備,以增強金融韌性。他同時對現行《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提出批判,呼籲採取平衡的監管方式,以積極促進而非抑制新興數位資產領域的創新發展 。  

虛擬資產相關的立法進程具有高度動態性,不僅存在多個《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版本,公聽會的持續舉辦也促進了各方利害關係人的廣泛參與。這顯示最終的立法可能將融合各方提案的要素。在這些討論中,一個核心且持續存在的主題是,如何在實施嚴格風險控管措施的同時,營造一個有利於產業發展與創新的環境。台灣加密貨幣市場的未來走向和最終形態,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這種立法平衡如何達成,這也將關鍵性地影響台灣在全球數位經濟中的競爭力與對國內外參與者的吸引力。

II. 台灣虛擬資產監管框架介紹

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的現況與立法時程

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2024年啟動了《虛擬資產服務法》的立法程序,並提出了相關草案 。最初的目標是希望這部專法能在2025年內完成所有立法程序 。然而,更詳細的時程規劃顯示,該草案預計將於2025年6月前報送行政院審議,隨後才會提交立法院進行全面的審查與通過 。這種分階段的推進方式意味著,整個立法過程,包括委員會審查和立法院三讀,可能需要更長的時間,甚至會超出原先設定的2025年全面完成的目標。  

這種在立法時程上的細微差異,即從廣泛的「2025年完成」到更具體的「2025年6月報送行政院」,揭示了立法進程並非一條固定不變的直線,而是一個動態且可能漫長的過程,易受政治協商、立法優先順序以及不可預見延誤的影響。對於相關利害關係人而言,這表示監管環境仍處於變動之中,需要持續密切關注,以預測法律的最終形式和生效日期。這種流動性直接影響著產業的規劃、投資決策以及合規準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提出的主要條款概述

金管會的《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旨在為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VASP)建立一套全面的監管框架,其範圍涵蓋交易所、錢包服務商、移轉服務商、保管機構及借貸平台等 。  

該草案提出的主要條款包括:

  • 明確定義虛擬資產與服務商類型: 旨在為虛擬資產及各類服務提供者確立精確定義,以確保監管範圍的清晰性 。  
  • 實施許可制與資本門檻: 規定VASP必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方可經營,並需符合特定的資本額及保證金門檻 。未經許可經營者將面臨嚴厲處罰,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及新台幣1億元罰款 。  
  • 客戶資產獨立保管: 明文要求客戶資產須與VASP自有資產獨立保管,以在業者破產時提供關鍵的客戶資產保護 。若業者挪用客戶資產,負責人可能面臨最高5年有期徒刑,並與公司共同承擔最高新台幣5,000萬元的罰款 。  
  • 交易資訊公開與市場監測: 要求平台建立虛擬資產上架標準,進行審查,並設置防制洗錢與市場操縱的機制 。利用虛擬貨幣進行詐欺或操縱市場等不法行為,將面臨新台幣1,000萬至2億元的罰金,並處3年以上、最高10年有期徒刑 。平台亦須設置價量異常警示等市場監測措施 。  
  • 建立虛擬資產服務商公會制度: 旨在強化自律管理,協助推動產業教育、稽核與違規處置 。  
  • 穩定幣納管與準備金制度: 建議對穩定幣發行人實施許可制,並要求其維持足額準備金,存放於境內金融機構 。穩定幣的發行需經金管會許可,並事先徵詢中央銀行意見 。值得注意的是,現有境外穩定幣(如USDT)雖仍可於交易平台交易,但業者不得在台灣境內以「穩定幣」名義發行 。  
  • 對境外業者課以登記與分支機構要求: 未經登記的境外平台,若欲在台灣經營或招攬業務,將被要求登記或設立實體分支機構 。  
  • 禁止誤導名稱與未經核准業務: 旨在防堵詐騙與山寨平台,防止誤導消費者 。  
  • 明確罰則與刑責機制: 針對各類違規行為訂定明確且嚴厲的罰則,包括刑事責任 。  

監管理念的探討:風險控管與產業發展的平衡

金管會明確指出,制定《虛擬資產服務法》的主要目標是建立監理正當性、強化市場透明度並確保市場穩定,以應對虛擬資產服務快速發展所帶來的資安風險、價格操縱及資金挪用等問題 。金管會預期這部專法將帶來多項正面效應,包括提升台灣在國際監管框架中的可信度、增強外資與機構對台灣市場的信任、引導資金與用戶從「灰色地帶」轉向合法平台,以及鼓勵合規創新並吸引國際業者落地設點 。  

然而,金管會的草案也面臨一些潛在挑戰與爭議:

  • 監理邏輯偏傳統: 批評者認為草案的設計沿襲了傳統金融業的許可、資本門檻、罰則等架構,對於GameFi、NFT、DAO等新興應用並未提供明確的發展空間,且缺乏「沙盒機制」或彈性監管窗口 。  
  • 強制公會制度可能形成壟斷: 有意見認為強制建立VASP公會制度可能導致產業壟斷 。  
  • 穩定幣規範粗略: 草案中的穩定幣規範被認為過於粗略,落後於歐盟MiCA和日本等更全面的國際框架,缺乏對不同類型穩定幣的區分以及流動性壓力測試、清算機制等細節 。  
  • 缺乏治理責任與資訊披露細則: 草案提及資產審查與上架規則,但未進一步要求交易平台揭露其清算邏輯、治理架構、財務透明度,也未強制採用第三方審計,可能無法真正落實投資人保護 。  

金管會的《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在台灣虛擬資產監管方面揭示了一種根本性的張力。儘管該草案在強調控制、風險防範和懲罰措施方面表現出強勁的力度——這反映了傳統金融監管思維中「防弊」的重心——但它同時也因其在制度上未能充分鼓勵創新、被視為「保守落後」而受到顯著批評 。這種內在的衝突意味著,目前的框架可能在無意中「抑制新創團隊或資金進入」 ,這將成為整個立法過程中爭論和潛在修改的核心焦點。這種對立不僅僅是一種觀察,更是推動不同立法提案和產業倡議背後的重要動力。  

III. 推動加密貨幣政策的關鍵立法委員

在台灣虛擬資產的立法進程中,有幾位關鍵的立法委員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他們各自的背景、政策焦點和對《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的立場,共同形塑了台灣加密貨幣政策的未來。

A. 立法委員賴士葆(中國國民黨)

背景與在立法院的角色

賴士葆委員是中國國民黨的資深立法委員,目前代表台北市第八選區,已連任七屆 。他擁有美國南加州大學工業與系統工程博士學位,並曾任國立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教授兼所長 。他豐富的經驗和學術背景使他在財政和經濟政策領域具有重要影響力。作為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的關鍵成員 ,他所屬的委員會是審查和制定包括《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在內的金融法規的主要機構。  

關注加密貨幣課稅與強化稽核機制

賴士葆委員公開表達了對加密貨幣交易課稅的重大關切,特別是針對個人從中獲取的利潤 。他明確指出,根據現行稅法,加密貨幣被歸類為「數位化資產」,而非貨幣 。因此,個人因交易加密貨幣所得的收入,應按成交價扣除成本與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並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  

他對現有稽核機制的效能提出質疑,認為若無直接稽核,獲利者可能不會主動申報所得,並直言「誰會這麼笨?」 。他主張應強化稽核機制,以防範虛報或漏報收入的情況發生 。  

賴士葆委員對加密貨幣課稅和建立健全稽核機制的持續關注,體現了一種務實且以財政為導向的政策方針。他的立場突顯了政府必須確保新興資產類別,儘管其性質新穎,仍能被納入現有的金融和稅務合規框架。這反映了傳統立法委員在確保稅收徵收和防範逃漏稅方面的職責,強調即使在快速發展的領域,基本的金融原則依然適用。

倡議促進產業發展並將虛擬資產納入應申報財產

賴士葆委員認為,中央銀行至今不承認虛擬貨幣為法定貨幣的立場,阻礙了金管會有效推動國內虛擬資產產業的發展 。他建議,即將通過的《虛擬資產服務法》應將其範疇擴展至超越單純的防制洗錢(防弊)措施,更應積極考量如何促進產業發展(興利)。他明確建議,一旦專法頒布,虛擬貨幣資產應被指定為必須申報的財產 。  

儘管賴士葆委員主要關注財政合規,但他倡議「興利」 並批判中央銀行保守立場的舉動 ,顯示他對監管政策需要更平衡的理解正在演變。這表明即使在較為傳統的政治圈中,也越來越認識到台灣必須調整其政策,以鼓勵新金融科技的發展,而非僅僅專注於風險控制,方能在全球數位經濟中保持競爭力。  

總結賴士葆委員的加密貨幣政策焦點,他主要關注加密貨幣交易的課稅問題,主張強化稽核機制,並將虛擬資產納入應申報財產。他對金管會的VASP草案立場是建議專法應「興利」,超越洗錢防制,並將虛擬資產列為應申報財產 。  

B. 立法委員黃珊珊(台灣民眾黨)

背景與立法貢獻

黃珊珊委員是台灣民眾黨的傑出立法委員,自2024年2月起擔任全國不分區代表 。她擁有豐富的律師執業經驗,並在地方政治領域表現出色,曾擔任多屆台北市議員及台北市副市長 。她的法律專業背景和先前的市政行政經驗,使其對政策執行和公共管理有全面且深入的理解。  

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的主要特點

黃珊珊委員於2025年4月舉行的一場重要公聽會上,正式提出了她獨特的《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版本 。這顯示她對於形塑立法,不僅止於回應金管會的提案,更採取了積極主動的立場。  

  • 強化廣告及關鍵意見領袖(KOL)的規範: 她的草案獨特地針對線上名人對加密貨幣推廣日益增長的影響力進行規範。草案明確定義了「關鍵意見領袖(KOL)」,指透過網路分享資訊並具有社會影響力以進行營利者 。提案要求虛擬資產服務商在廣告和促銷活動中,必須確認所使用的KOL已達法定成年年齡並具備特定專業資格條件。更重要的是,所有廣告內容必須真實,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誤導之情事 。  
  • 明確監管虛擬資產衍生性金融商品(「虛擬資產金服商」): 草案引入了一個新的、明確定義的類別:「虛擬資產金服商」。此類別專門針對經營以虛擬資產為標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如代操、期權等)的實體 。這些服務商將被法律要求建立健全的內部風險控制系統和運作程序,以保障客戶權益和資產 。  
  • 強調公眾教育與詐騙防制責任: 她的草案中一項重要新增條款是,明確要求主管機關(金管會)及經認可的同業公會有義務積極對大眾進行虛擬資產的教育、宣導與風險提醒。其目標是主動向大眾普及知識,降低其遭受詐騙的風險 。  
  • 鼓勵創新與市場發展空間(例如「創新沙盒」): 她的提案旨在透過放寬現有的「創新實驗」規定,為虛擬資產領域創造更多創新空間。這將允許新的、創新的加密貨幣服務在受控、小規模的環境中進行測試,若實驗成功,則能更順利地過渡到全面運營,從而鼓勵新想法和商業模式的發展 。  

呼籲監管機構應具備產業知識並給予金管會充足資源

黃珊珊委員強烈主張應由對虛擬資產產業有深入理解的監管者來進行監管。她闡明這一理念時表示:「讓懂產業的人來監管產業,才是正確的方向」 。她還敦促政府確保金管會配備足夠的人才、資源和技術工具,以有效且現代化地監督複雜的虛擬資產市場 。  

黃珊珊委員提出的《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 與金管會最初較為傳統的提案相比,展現了一種更具前瞻性和適應性的虛擬資產監管方針。她的提案透過具體規範KOL行銷和衍生性金融商品等當代市場現象,並明確納入鼓勵創新的機制(例如放寬「創新實驗」框架),旨在建立一個既能有效保護消費者,又能促進產業成長的監管環境。這顯示她對加密貨幣市場的快速演變以及制定靈活政策以跟上技術進步的必要性有著深刻的認識。  

總結黃珊珊委員的加密貨幣政策焦點,她提出了自己的《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版本,強調強化KOL廣告規範、明確納管虛擬資產衍生性金融商品(虛擬資產金服商)、強化公眾教育宣導與詐騙防制,並補強創新與市場發展空間(創新實驗)。她呼籲「讓懂產業的人來監管產業」,並提供金管會足夠資源 。她對VASP草案的立場是提出更具適應性與創新導向的草案版本,旨在平衡消費者保護與產業發展 。  

C. 立法委員葛如鈞(中國國民黨)

作為人工智慧/區塊鏈專家的背景(「寶博士」)

葛如鈞委員是中國國民黨的不分區立法委員,自2024年2月起就任 。他擁有國立台灣大學資訊網路與多媒體研究所博士學位,並曾於日本慶應大學進行博士後研究 。他以其廣為人知的暱稱「寶博士」而聞名,是台灣著名的人工智慧和區塊鏈專家,並主持著長期經營的科技類Podcast節目《寶博朋友說》 。他的學術和專業背景賦予他對區塊鏈技術及其廣泛影響的深刻技術理解,使其成為數位資產政策討論中極具公信力的聲音 。  

主要倡議:將比特幣納入國家戰略儲備以增強金融韌性

葛如鈞委員一直積極倡導中央銀行應考慮將比特幣納入台灣的國家戰略儲備 。他建議將台灣龐大國家儲備的一部分(例如中提及的500億美元的5%,或中提及的GDP的0.1%作為初始目標)分配給比特幣。  

他將比特幣不僅視為一種投資資產,更視為一種關鍵的「戰略儲備」,能夠增強台灣的金融韌性,尤其是在面對國際金融波動或像封鎖這樣的極端地緣政治情境時 。他強調比特幣獨特的自由流通性和去中心化特性,認為這在危機情況下提供了美元或黃金等傳統資產無法比擬的靈活性 。  

葛如鈞委員堅持倡議將比特幣作為國家戰略儲備,這是一項極具遠見且可能改變格局的政策提案。它將虛擬資產的討論從單純的金融監管提升到國家安全和長期金融韌性的層面。這種立場反映了他對全球經濟和地緣政治格局演變的深刻理解,其中去中心化的數位資產可能在減輕風險和確保國家穩定方面發揮關鍵作用。

對穩定幣的立場:敦促規劃境內穩定幣發行以避免數位經濟邊緣化

葛如鈞委員主張台灣應積極規劃發行自己的境內穩定幣 。他指出美國、日本和韓國在穩定幣和ETF方面的立法行動,認為這些是台灣應效仿的榜樣,以避免其數位經濟被邊緣化 。他強調全球穩定幣市場規模龐大(超過2,000億美元),凸顯其在全球金融生態系統中已確立的地位 。  

對《虛擬資產服務法》的看法:呼籲採取「胡蘿蔔與大棒」並濟的平衡方法,批判過度懲罰性措施並倡導創新友善的法規

儘管歡迎監管,葛如鈞委員強烈主張採取平衡的監管方式,他曾言:「我們歡迎監管,但不要只有棍子,也要有蘿蔔」 。這個比喻概括了他希望政策能夠在執行規則的同時,也能激勵成長。  

他批評金管會的《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過於懲罰性(「嚴刑峻法」),處罰嚴厲且界線模糊。他認為這種做法可能會阻礙創新並在產業中製造恐懼 。他敦促立法應以促進產業發展為前提,而非將科技專業人士和推廣者視為「犯罪預備軍」 。他警告,過於限制性的法律可能會阻礙進步,並導致台灣在數位金融的全球趨勢中落後 。  

強調數位資產政策中的人才、理解和跨部會合作

葛如鈞委員強調,台灣必須擺脫對比特幣的「污名化」,並且政府各部會必須積極招募和整合真正理解科技和數位資產產業的人才 。他呼籲成立一個專門針對數位資產或數位經濟的跨部會工作小組。該小組將負責正式研究和制定數位原生價值儲存機制的政策 。他觀察到,由於金管會內部缺乏專業的加密貨幣人員,目前的政策規劃顯得「破碎」 。  

葛如鈞委員全面性的批判和提案,涵蓋了戰略儲備、境內穩定幣以及對《虛擬資產服務法》懲罰性本質的看法,突顯了他對台灣數位資產領域所面臨系統性挑戰的深刻理解。他對人才引進、提升政府內部理解以及促進跨部會協調的強調 ,揭示了一個關鍵的見解:新興科技的有效政策不僅需要法律框架,更需要政府能力、專業知識和整合性戰略思維的根本性轉變。這表明台灣加密貨幣政策的成功,不僅取決於法律條文本身,更取決於其執行的精神和背後的制度支持。  

總結葛如鈞委員的加密貨幣政策焦點,他倡議將比特幣納入國家戰略儲備以增強金融韌性,並主張規劃發行境內穩定幣,避免台灣數位經濟邊緣化。他呼籲對VASP立法採「胡蘿蔔與大棒」並濟,批判過度懲罰性措施,倡導創新友善法規。此外,他強調政府需引入產業人才,建立跨部會數位資產工作小組 。他對金管會草案的立場是批評其「嚴刑峻法」,恐抑制創新,呼籲以發展為前提 。  

IV. 立法趨勢與政策影響分析

不同立法提案的比較(金管會與立法委員版本)

台灣虛擬資產監管的立法進程中,存在著金管會與部分立法委員提出的不同草案版本,這些版本反映了對虛擬資產監管哲學的差異。

  • 金管會草案 :  
    此草案的特點是高度強調對VASP的「許可制」、高資本門檻,以及對詐欺、市場操縱和無照經營等各類違規行為的嚴厲懲罰。其主要焦點似乎放在風險控管和建立受控環境上,但因此常被批評其監管邏輯偏向傳統銀行業模式,且缺乏對創新的明確鼓勵,包括缺乏清晰的沙盒機制 。  
  • 黃珊珊委員草案 :  
    此提案呈現一種更具適應性和細緻入微的監管方式。它明確處理當代市場現象,如KOL行銷的規範和虛擬資產衍生性金融商品的特定監管。關鍵在於,它直接嘗試透過放寬「創新實驗」規定(類似沙盒功能)來促進創新,從而回應了金管會草案所面臨的一項主要批評。該草案還高度重視公眾教育和詐騙防制。
  • 葛如鈞委員的立場 :  
    儘管葛如鈞委員並未提出完整的立法草案,但他公開的聲明和訪談為金管會的方針提供了重要的反敘述。他主張採取「胡蘿蔔與大棒」並濟的模式,批評現行VASP草案過於懲罰性(「嚴刑峻法」),可能扼殺創新。他的觀點強調,除了必要的監管外,法規還應積極促進產業發展和創新。

這種比較揭示了關鍵立法參與者之間明顯的監管哲學分歧。金管會主要採取一種「控制優先」的方法,根植於傳統金融監管,將風險防範置於首位。相較之下,黃珊珊和葛如鈞等立法委員則倡導更具「發展優先」或「適應性」的框架,旨在平衡嚴格監管與對創新的明確支持。正在進行的立法程序,以這些不同提案和公聽會為特徵,強烈表明最終的《虛擬資產服務法》很可能是一個混合體,代表著這兩種主要哲學之間的妥協。這一結果將決定台灣未來作為金融科技樞紐的地位。

關鍵爭議點的討論(例如穩定幣監管、創新空間、過渡期、課稅)

這些爭議點代表了立法妥協的主要「戰場」。最終的《虛擬資產服務法》將直接反映這些辯論的結果,特別是關於嚴格控制與促進創新之間的微妙平衡,以及穩定幣監管的實務性,並確保產業有合理的過渡期。這些問題的解決將顯著影響台灣VASP的營運環境。

  • 許可制: 金管會提案實施「許可制」與資本門檻,未經許可經營將處罰款與監禁 。黃珊珊委員則建議依業務性質與資產規模採差異化監理模式,風險較低者可維持登記制 。葛如鈞委員批評草案充斥「嚴刑峻法」,處罰過重且界線模糊,恐抑制創新 。  
  • 穩定幣監管: 金管會的提案要求穩定幣發行人將足額準備金存放於境內金融機構,並需經中央銀行諮詢後方可發行,同時禁止境外穩定幣在台灣「發行」 。然而,這種做法被批評為模糊且落後於國際標準 。與此同時,葛如鈞委員倡議台灣應積極規劃發行自己的境內穩定幣,以防止數位經濟邊緣化 。這種分歧突顯了如何在有效監管穩定幣的同時,促進其潛力的關鍵辯論。  
  • 創新空間: 這仍是主要的爭議點。金管會的草案因缺乏創新激勵和明確的沙盒機制而受到批評 。黃珊珊委員的草案直接回應了這一點,明確提出了放寬「創新實驗」的規定 。葛如鈞委員進一步強化了這一擔憂,強烈批評VASP草案可能因其「嚴刑峻法」而扼殺創新 。他認為法律不應只管不扶,應預留空間支持產業發展;政府應以發展為前提,而非將科技從業者視為犯罪預備軍 。  
  • KOL/廣告: 金管會提案未明確提及KOL或廣告規範。黃珊珊委員則加強對廣告及招攬行為的規範,特別針對網紅(KOL),要求確認其成年且具備特定資格條件,廣告內容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誤導 。  
  • 衍生性金融商品: 金管會提案未明確提及。黃珊珊委員則明確納管虛擬資產衍生性金融商品,增列「虛擬資產金服商」類型,要求訂定內部風控作業與制度 。  
  • 罰則: 金管會提案嚴格罰則,包括對詐欺與操縱最高10年徒刑,無照經營最高7年監禁、罰款1億元,挪用資產最高5年監禁 。黃珊珊委員認為嚴厲處罰可能使小型或新創業者擔心無意違規而面臨法律風險,需要明確指導方針和合理執行標準 。葛如鈞委員則批評處罰不能過重,也不能線條模糊,否則會讓創新者人人自危,可能逆向開車,讓台灣與全球趨勢背道而馳 。  
  • 過渡期: 金管會最初為現有業者取得許可證設定了15個月的過渡期,其中包含6個月的申請窗口 。然而,產業代表對準備時間不足表示擔憂,並建議將申請期延長至12個月 。金管會副主委已表示正在評估延長過渡期 ,這顯示了對產業反饋的響應。  
  • 公眾教育: 金管會提案強化自律管理,協助推動教育 。黃珊珊委員則新增條文要求主管機關及公會有義務對大眾進行虛擬資產的教育、宣導與風險提醒,降低詐騙風險 。  
  • 課稅: 賴士葆委員持續關注將加密貨幣利潤納入現行稅收體系並強化稽核機制 ,這凸顯了課稅作為一個重要的政策發展領域。儘管可能獨立於《虛擬資產服務法》的直接範圍,但它與虛擬資產的整體監管環境密切相關。  

公聽會和產業參與在形塑最終立法中的作用

多場公聽會已被召開,以討論《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 。這些論壇匯集了多樣化的利害關係人,包括金管會、法務部、中央銀行等部會代表,以及著名的學者和產業領袖 。  

產業協會,如中華民國虛擬通貨商業同業公會,以及幣安等國際業者,正積極提供反饋。他們的意見包括倡議延長過渡期,並呼籲對國際平台採取更開放和合作的態度,尤其是在打擊詐欺方面 。例如,幣安已強調其與台灣執法機關在凍結可疑資金和預防潛在損失方面的合作 。  

公聽會上多方利害關係人的積極參與 是形塑最終立法的關鍵機制。這種廣泛的參與表明,最終的《虛擬資產服務法》將不僅僅是政府自上而下的指令,而是產業、學術界和其他政府機構多方壓力與觀點互動的迭代政策制定產物。這種合作性(儘管有時存在爭議)的過程,對於制定一部既有效又實用於不斷發展的虛擬資產市場的法律至關重要。  

台灣在全球加密貨幣監管格局中的定位(與國際框架比較)

台灣的立法努力並非孤立進行;它們明確地置於全球背景之下,並不斷與領先的國際監管框架進行對標,包括歐盟的《加密資產市場法規》(MiCA),以及日本、韓國和香港的相關法規 。  

一個主要的批評點是,台灣目前對穩定幣的監管方式被認為「落後於MiCA與日本」 。葛如鈞委員經常引用美國(例如川普關於戰略儲備的行政命令)、日本和韓國(關於穩定幣和ETF)的積極立法行動作為台灣應效仿的典範 。  

台灣的立法努力並非孤立進行;它們明確地置於全球背景之下,並不斷與領先的國際司法管轄區進行對標 。台灣穩定幣規則「落後」的明確批評,以及呼籲效仿美國、日本和韓國等主要經濟體的做法 ,都表明全球競爭力是推動立法變革的重要潛在動力。台灣《虛擬資產服務法》的最終成功,不僅將取決於其內部的一致性和有效性,還將取決於其吸引外資、促進本地創新以及在競爭激烈的全球數位金融格局中為台灣贏得有利地位的能力。

V. 展望與建議

台灣虛擬資產產業的預期挑戰與機會

2025年被明確定義為台灣虛擬資產發展的「關鍵年」 。這突顯了當前立法決策的深遠影響,將決定台灣能否成功轉型為一個在全球具有競爭力的「正規化」和「現代化管理」市場,抑或無意中抑制創新並落後於國際同儕。其結果將形塑台灣在全球數位經濟中的戰略定位。  

  • 挑戰: 主要挑戰在於,如果最終的《虛擬資產服務法》過度傾向於限制性的「防弊」方針,可能扼殺創新,正如葛如鈞委員所批評的那樣 。這可能導致市場碎片化,阻礙國際業者進入台灣市場,並阻礙GameFi、NFT和DAO等新應用的發展。此外,由於過去的詐騙事件,該產業仍需努力擺脫負面公眾觀感 ,且政府持續需要引進專業人才並改善跨部會協調以實現有效監管 。  
  • 機會: 如果能採納平衡且具前瞻性的監管框架,台灣將顯著提升其國際信譽,並建立外國投資者的信任 。這可能吸引更多國際業者,類似香港證監會的發牌模式 ,從而增加市場流動性並培育更強健的生態系統。清晰法規的實施也將鼓勵合規創新,引導資金和用戶從灰色市場轉向合法、受監管的平台,最終創造一個更透明和安全的市場環境 。台灣還有一個獨特的機會,可以利用其在密碼學和網路安全領域的強大人才庫,成為數位金融領域的區域領導者 。  

基於當前立法走向對利害關係人的建議

  • 對政策制定者: 優先考量平衡的監管方式至關重要,應在嚴格風險控管的同時積極促進創新。這可以透過整合黃珊珊委員和葛如鈞委員提案中更具適應性的元素來實現,特別是關於創新沙盒和「胡蘿蔔與大棒」並濟的理念 。成立專門的數位資產跨部會工作小組,並投入資源在監管機構內部引進專業人才,是必要的步驟 。此外,確保為新進業者和現有業者提供清晰、非懲罰性的指導方針,並配合充足且彈性的過渡期,對於成功實施至關重要。  
  • 對產業參與者: 積極且建設性地參與正在進行的公聽會和諮詢程序至關重要,以確保產業觀點被聽取並納入最終立法。公司應主動為新許可制度下的合規做好準備,並內化投資者保護、市場誠信和反洗錢的最佳實踐。同時,應在不斷演進的監管框架內探索合規創新的機會。
  • 對投資者: 密切關注立法發展並理解新法規的影響至關重要。投資者應優先選擇積極尋求或已獲得監管批准的平台。同時,必須意識到虛擬資產投資固有的高風險,包括價格波動和潛在的本金損失 。  

台灣加密貨幣政策的潛在未來發展

《虛擬資產服務法》一旦頒布,很可能是一部動態的立法,隨著虛擬資產市場的持續演進,特別是針對GameFi、NFT和DAO等目前較少被提及的新應用,未來可能會進行修訂或補充規定 。  

台灣金融體系中,關於中央銀行數位貨幣(CBDC)潛在角色及其與私人發行穩定幣之間相互作用的討論,可能會持續且加劇。隨著市場成熟和交易量的增加,預計虛擬資產課稅政策將進一步完善和明確。為應對虛擬資產的全球性特點,加強跨境監管、資訊共享和反詐欺合作方面的國際合作將是必要的。

copilot。幫我畫張圖:台灣立法規範數位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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