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人跟我說過:「你不需要完美才有被愛的資格」。
我心中想的是:「那如果我一無是處還有被愛的資格嗎?」。
我不敢說出口,因為我相信如果她看到了我醜陋的真面目,就不會愛我了。
人們總是談論資格,因為人的資源是有限的,我們想要先評判一個人是否值得之後再付出,確保自己投入的心血創造出最大價值。
我最不爽基督教的一點就是揀選論,因為這個說法偷偷傳遞著一種訊息:「被愛是需要資格的,而有些人天生沒有這種資格」。首先,揀選論很矛盾,你不能一邊支持自由意志一邊又支持揀選論。其次,揀選論是一種對神的褻瀆,人的愛是有限所以需要判斷別人是否值得自己去愛,但神的愛是無限的,不需要分配。
「被愛的資格是什麼?」這個問題其實是在問「要怎樣才能被愛?」。我很渴望被愛,過去我甚至認為根本沒有什麼「Four Ultimate Concerns」,人只有一種根源性的慾望,那就想要被愛。
與其問「要怎樣才能被愛?」,更好的問題是「為什麼人渴望被愛?」,或是更進一步地去問「人類所最渴望的,真的是被愛嗎?」。
現在我有不同的想法了,我覺得人真正需要的不是被愛,而是去愛一個人。那是深愛過才體會到的事。她待在我身邊也好、離開也罷,我會一直愛著她,因為那使我的生命有了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