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簡介
一、地下水鑿井業分下列三等:
(一)甲等:得承攬供觀(監)測、研究、調查、抽汲、補注地下水之水井鑽鑿、維護及封填 工程。(二)乙等:得承攬管徑三十公分、深度一百公尺以內之水井鑽鑿、維護及封填工程。
(三)丙等:得承攬以手工鑽鑿之水井工程。
二、、應具備營業能力之條件如下:
(一)甲等:資本額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具備五十馬力及十五馬力以上鑿井機各一套,電焊 機及氧焊機各二套,三十馬力以上抽水機、洗井機及砂樣分析器各一套,並置有 專任技術員一人及技工二人以上者。
(二)乙等:資本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具備十五馬力以上鑿井機、電焊機、氧焊機及十二 馬力以上抽水機各一套,並置有專任技工二人以上者。
(三)丙等:資本額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具備手工鑿井全套設備,並置有專任技工一人以上者。
貳、設立流程
一、籌設許可:
(一)、辦理地下水鑿井業設立,須先至各縣市水利單位辦理籌設許可,於取得等設許可之日起 6 個月內辦妥公司 或商業登記,取得「EZ01011 地下水鑿井業」營業項目,且營業地址需經建管都發審查符合規定 後,加入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並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及籌設 許可文件影本,向本局辦理營業許可,始得營業。
(二)、應備文件如下:
1.地下水鑿井業申請書1份、地下水鑿井業事項表2份、地下水鑿井業人員明細表1份。
2.當年度臺灣區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認證之機器清單證明文件正本1份。
3.資本額證明文件1份。(公司組織檢附公司登記核准文及登記表影本各1份;商業檢附商業登記核准文及商業登記抄本影本各1份或資本額新臺幣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者,檢附行庫存款餘額證明影本;資本額新臺幣50萬元以上者,檢附會計師簽證。)
4.技術員資格證件(畢業證書或考試及格證書)正、影本各1份:
(1)、大專院校地質、礦冶、機械、土木、電機、水利、農業工程機械或相關科系畢業,或具 有同等學力、高等考試或同等級國家考試相同科別及格,並有鑿井工程 1 年以上經驗者。
(2)、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土木、機械、電機、水利、農業工程或相關類科畢業,或具有同等 學力、普通考試或同等級國家考試相同科別及格,並有鑿井工程 2 年以上經驗者。 (3)、具有地下水鑿井技工資格,並有鑿井工程 10 年以上經驗者。
5.技術員檢附曾從事鑿井業務之勞工保險投保年資證明文件或服務證證明書1份:
(1)、詳4、說明。
(2)、技術員之工作經驗以從事鑿井業務之勞工保險投保年資計算或服務證明書認定之。
(3)、已受聘僱之技術員、技工每 5 年應受 6 小時之訓練或講習,並取得時數證明。(由中央 主管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相關機關(構)辦理之 專業課程,得採認其時數)
6.技工考驗合格證書正、影本各1份:
(1)、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考驗合格者。
(2)、已受聘僱之技術員、技工每 5 年應受 6 小時之訓練或講習,並取得時數證明。(由中央 主管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相關機關(構)辦理之 專業課程,得採認其時數)
7.技術員、技工本人出具予公司之受聘同意書正本各1份:
(1)、地下水鑿井業負責人如具備前條技術員或技工資格者得自任之,但不得同時兼任技術員 及技工二項職務。
8.營業場所證明文件。
(1)、 營業場所為他人所有者,應檢附房屋稅單或所有權狀及房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影本。
(2)、若有外縣市之遷址變更需先辦理廢止再重新設立。
9.代表人(負責人)、技術員、技工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
10.代表人(負責人)、技術員、技工最近6個月內2吋半身脫帽照片各3張。(2張貼於事項表,另1張背面寫上姓名。)
11.公司(商業)設立登記預查名稱核准文件,但公司(商業)已設立者免附。
12.規費:籌設許可審查費費新臺幣 2,000 元、變更(展延)營業許可審查費新臺幣 1,000 元, 證冊費(許可書、業務手冊、工作證)每張 300 元,地址變更檢附門牌改編戶政機關 證明影本可免收規費。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
1. 有限公司:
( 1 )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 2 ) 章程影本
( 3 )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
( 4 ) 股東同意書影本、董事同意書影本 ( 無董事長者免附 )
( 5 ) 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董事於股東同意書同意時免附)
( 6 )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 7 )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 8 ) 股東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股東為本國公司或經登記之外國公司者免附 )
( 9 ) 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10 ) 設立登記表 2 份
( 11 ) 登記費:按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
2. 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 2 ) 章程影本
( 3 )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
( 4 ) 發起人會議事錄影本
( 5 ) 董事會議事錄或董事同意書影本
( 6 ) 董事、監察人及董事長願任同意書(政府股東指派之董事、監察人免附)影本
( 7 ) 發起人名冊影本
( 8 )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 9 ) 發起人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10 ) 董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11 )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 12 ) 設立登記表 2 份
( 13 ) 按其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而未達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收
3、獨資合夥:
(1)、申請書。
(2)、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3)、合夥組織者,檢具合夥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4)、資本額證明文件:未達新臺幣25萬元者免附。
(5)、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者,應加具所有權人同意書。建物所有權狀得以建物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其他得證明建物所有權人之文件代之;所有權人同意書得以商業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或載明得辦理商業登記或供營業使用之商業負責人與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契約代之。
三、加入臺灣區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再辦理營業許可:
(一)、加入臺灣區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所需要的文件:
1、 縣市政府籌設許可公文影本或營業登記證影本 3 份
2、 需填具入會申請書 3 張,須蓋公司大小章
3、 需填具會員會籍登記卡 3 張,須蓋公司大小章
4、 需填具會員代表登記卡 3 張,須蓋公司大小章 (二~四 項可填寫完之後複印再蓋章)
(二)、辦理營業許可應備文件:
1.地下水鑿井業申請書1份、地下水鑿井業人員明細表1份。/正本
2.原籌設許可函影本。 /電子檔
3.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組織檢附公司登記核准文及登記表影本各1份;商業檢附商業登記核准文及商業登記抄本影本各1份。) /電子檔
4.臺灣區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正本
5.技術員資格證件(畢業證書或考試及格證書)正本。/正本
6.技工考驗合格證書正本。/正本
四、國稅局稅籍登記
(一)、稅務標準代號:4220--17 水井鑽鑿工程
1、擴大書審純益率:7%
2、所得額標準:8%
3、同業利潤標準:
(1)、毛利率:21%
(2)、費用率:11%
(3)、淨利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