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新聞提及的法院判決個案,
涉及母子之間房地買賣與「附有負擔之贈與」爭議。
法院認定母親以低於行情將房產出售給兒子,
並免除部分價金 170 萬,
法院定性此屬於「附有負擔之贈與」。
而兒子後續未履行奉養父母及允許同住的義務,
法院裁定母親得撤銷贈與,判決兒子返還 170 萬元及利息。

違反附條件贈與是可以撤銷該贈與
新聞摘要:
母親將房地以總價 1,000 萬賣給兒子,
兒子僅支付 800 萬,剩餘 200 萬未付。
當初交易前,兒子承諾奉養父母,
並允許父母繼續住在房子。
之後母子口角,兒子要求父母搬出並斷絕往來,
母親提告撤銷贈與。
法院認定:母親確因奉養承諾免除 170 萬債務,
屬附有負擔之贈與,
兒子未履行奉養,應返還 170 萬。
法院見解:
民法第412條:
「附有負擔之贈與」若受贈人未履行負擔,贈與人可撤銷。
本案 170 萬免除屬贈與,並附有「奉養父母、允許同住」之負擔。
兒子自 114 年 2 月後不再奉養,屬未履行負擔。
房產價值增值至 1800 萬,
兒子仍受惠於贈與,不存在「不足以履行負擔」的情形。
判決結果:兒子應返還 170 萬元及自 114/4/20 起年息 5% 利息。
舉例說明:
如果父母賣房給子女,原本市價 1,500 萬,
但只賣 1,000 萬,還免除部分價金,
就是「附有負擔的贈與」。
若子女承諾會奉養、讓父母同住,
但後來趕父母走,
法院可認為其違反附加的負擔,
父母可以依法撤銷。
🔎 小結
「附有負擔之贈與」與「法定扶養義務」不同,
但若契約中明確約定奉養,仍可成為負擔基礎。
法律上的「附有負擔贈與」不是白白給予,
若附有「奉養義務」,
法院會嚴格審查履行情況。
父母若將房產轉移給子女,
且是有附帶扶養義務的附負擔贈與,
那麼如果未履行其義務,
該贈與是有機會被法院認定可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