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人身保險經紀人《保險法規概要》第 29 題深度解析
保證保險 (Guarantee Insurance) 屬於財產保險的一種,但它保障的並非實體財產,而是信用或誠信風險。這類保險主要涵蓋兩種風險:一是員工的不誠實行為(如侵占、竊盜),二是債務人的不履行債務(如履約保證)。
然而,許多人對於員工誠實保證保險的承保範圍存在誤解,以為所有員工造成的損失都能獲得理賠。以下我們將針對這類保險的法律界限,透過試題進行詳細剖析。
測驗題分析與正確答案確認
類 科: 114人身保險經紀人 科 目: 保險法規概要題號 29:下列有關保證保險之敘述,何者符合保險法規定?
- (A) 因員工疏失錯帳所致之損失,無法透過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而獲得理賠
- (B) 保證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因債權人行使債權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
- (C) 以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非契約應記載事項
- (D) 以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受僱人之姓名、職稱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受僱人之方式為契約應記載方式
正確答案:(A) 法源依據: 《保險法》第 95 條之 1、第 55 條、第 95 條之 2、第 95 條之 3。
選項逐一解析與生活案例說明
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員工的不誠實行為與員工的過失行為在保證保險中的法律效果。
(A) 因員工疏失錯帳所致之損失,無法透過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而獲得理賠
- 分析原因: 正確。根據《保險法》第 95 條之 1 規定,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承保的事故是「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所致的損失。
- 「疏失錯帳」屬於員工的過失或粗心大意,並非法律上界定的「不誠實行為」(如侵占、詐欺、偽造等故意行為)。
- 因此,對於單純的過失損失,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不負賠償責任,該損失無法獲得理賠。
- 生活案例:
- 王老闆為公司會計人員投保了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某日,會計小李在核對帳目時,不小心將一筆 10 萬元貨款錯輸成 1 萬元,導致公司損失。
- 由於小李是疏忽(過失)而非故意不誠實(例如侵占),保險公司會拒絕理賠這 9 萬元的損失。王老闆必須自行承擔員工疏失的風險,或考慮投保其他涵蓋「過失責任」的保險(例如專業責任險),而非保證保險。
(B) 保證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因債權人行使債權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
- 分析原因: 錯誤(措辭不夠精確)。《保險法》第 95 條之 1 規定,保證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因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
- 法律定義的「原因」是債務人的違約(不履行債務)。選項將原因歸咎於「債權人行使債權所致損失」,雖然實務上損失是在追償後確定,但這與法律條文確立的**保險事故(違約)**並不完全一致。因此,此敘述在法律定義層面不夠嚴謹。
- 生活案例:
- 甲銀行(被保險人/債權人)要求借款人乙公司(債務人)購買貸款保證保險。
- 保險事故是乙公司無法還款(不履行債務),導致甲銀行發生損失。甲銀行雖然會啟動催收等「行使債權」行為,但賠付的根本原因是乙公司的違約,而非銀行的催收行為造成損失。
(C) 以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非契約應記載事項
- 分析原因: 錯誤。根據《保險法》第 55 條第 4 款(保險契約通則),保險契約應記載「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
- 無論是何種保險,保險期間和生效日都是契約的法定應記載事項。選項聲稱這些「非」應記載事項,故錯誤。
- 生活案例:
- 任何一份保單,不論是員工誠實保證險還是汽車保險,都必須清楚寫明「保障從何時開始、到何時結束」。如果沒有明確記載,這份保單在法律上就是不完整的,不能有效成立保險責任。
(D) 以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受僱人之姓名、職稱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受僱人之方式為契約應記載方式
- 分析原因: 錯誤。此選項混淆了兩種保證保險的應記載事項。
- 如果保險事故是「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契約保證),根據《保險法》第 95 條之 3,契約應記載的是債務人的姓名或可認定方式。
- 「受僱人之姓名、職稱」是針對「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依《保險法》第 95 條之 2 規定應記載的事項。
- 生活案例:
- 一家醫院(被保險人)要求其藥品供應商(債務人)提供履約保證。保單必須清楚載明供應商的名稱。
- 如果保單上錯寫了醫院內部的採購主管(受僱人)的名字,則這份保險契約的記載事項與其承保的債務風險標的就產生了邏輯錯誤,不符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