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壽保險中,保費繳納是維持契約效力的核心義務。當我們因故忘記或延遲繳交保費時,保險契約並非立即失效,而是進入「效力停止」狀態。然而,要讓保單「復活」(復效),則必須嚴格遵守《保險法》規定的時限和程序。
這道來自「114年財產保險代理人、財產保險經紀人《保險學概要》」的測驗題(第39題),考驗的就是保險從業人員對於人壽保險復效條款的掌握程度,尤其是對法律條文細節的理解。
測驗題目與核心問題
類科:財產保險代理人、財產保險經紀人 科目:保險學概要 題號 39: 有關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 30 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效力停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保險人並應將前開催告通知受益人以確保其權益 (B) 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 6 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C)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 6 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 10 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D) 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 2 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試題分析與正確答案
本題旨在測試《保險法》第 116 條關於人壽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及恢復效力的規定。
正確答案為 (D)。
根據《保險法》第 116 條第 5 項規定,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這確保了要保人即使在經濟困難時,仍有充足的時間來考慮是否讓保單復效。
以下我們將詳細解析其他三個選項的錯誤之處,並以生活例子輔助理解。
深入解析各選項(條文依據:保險法第 116 條)
(A)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保險人並應將前開催告通知受益人以確保其權益
- 錯誤原因: 錯誤在於通知對象。
- 《保險法》第 116 條第 2 項規定,保險人應將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法律要求通知被保險人(因為人身保險的風險發生與其生命身體相關),而非受益人(受益人通常在被保險人死亡後才行使權利)。
- 簡單生活例子: 想像保險公司寄送催繳通知,就像是銀行發送信用卡逾期提醒。保險法規定,這個提醒除了要給付錢的人(要保人)外,還必須通知保障對象(被保險人)。如果保險公司通知了要保人,但沒有通知被保險人,一旦保單停止效力,被保險人可能在不知情下喪失保障權益。
(B) 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 6 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 錯誤原因: 錯誤在於附加了錯誤的條件。
- 《保險法》第 116 條第 3 項規定,契約在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要保人清償保費、利息及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即可恢復效力。
- 在六個月內復效是無條件的,保險人不能以被保險人的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為由拒絕。只有在超過六個月後申請復效,保險人才有權評估被保險人的可保性。
- 簡單生活例子: 小陳的保單因忘記繳費而停效,但他在停效後兩個月意識到並立刻補繳。由於仍在六個月的「黃金寬限期」內,保險公司必須立即讓保單復效,即使小陳在這兩個月內被診斷出輕微疾病(危險程度變更),保險公司也不能拒絕。
(C)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 6 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 10 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 錯誤原因: 錯誤在於天數的規定。
- 《保險法》第 116 條第 4 項規定,若要保人在六個月後申請復效,保險人得在要保人申請復效之日起五日內(而非 10 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
- 簡單生活例子: 如果小李在保單停效後第七個月才申請復效,保險公司有權要求他去體檢(提供可保證明)。法律為了保護保戶權益,要求保險公司必須迅速決定是否需要體檢,這個決定的時限是五天,而非十天。
(D) 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 2 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 正確原因: 該敘述完全符合《保險法》第 116 條第 5 項的規定。這項規定設定了要保人可以申請保單復效的「最長」時間界線,確保保戶有合理的機會恢復契約效力。
- 簡單生活例子: 王先生因為失業,保單停效了。法律規定,保險公司必須給予王先生至少兩年的時間來申請復效。這兩年緩衝期保障了王先生,讓他可以先處理財務困境,等經濟狀況好轉後,仍能有機會恢復這份保障,而不用重新投保,體現了人壽保險的社會保障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