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個人人都在談「淨零」的年代,漂綠早已不只是企業的公關技巧,而是一場社會集體的幻覺。
它讓我們誤以為,只要會說「永續」、會貼 ESG 標籤、會買幾張「碳權」,
就能免於真正的責任。
於是,「漂綠」變成了新時代的贖罪券——
一種看似高尚、實則虛假的氣候信仰。
一、漂綠不是謊言,而是制度的空白
在國際氣候治理裡,漂綠的定義非常精確:
當一個減排成果沒有被主權授權、沒有登錄於國家帳本、沒有經過 dMRV 驗證,
卻被宣稱為「碳中和」或「氣候貢獻」,那就是漂綠。
漂綠的本質是「會計造假」,不是「語言誇大」。
它破壞的不只是企業誠信,而是國家的碳會計邏輯。
每一筆虛構的碳減排,都是在偷竊別人真正的氣候努力。
二、台灣的「漂綠」,連定義都沒有
台灣的漂綠現象,比世界任何地方都複雜,
因為我們連「漂綠」是什麼都分不出來。
我們以為漂綠是「企業作秀」、
以為反漂綠是「揭弊」、「打假新聞」,
但沒有人去問:
這些所謂「碳中和」的背後,有沒有主權授權(LoA)?
有沒有登錄於國家碳帳?
有沒有對應調整(CA)?
如果沒有,那全都是制度性漂綠。
事實上,台灣的制度仍停留在自願市場的幻覺:
企業購買「碳權」,政府宣傳「碳中和」,媒體報導「綠色奇蹟」,
但整個國家沒有主權帳本(National Registry)、沒有對應調整(CA)制度、
甚至沒有明確定義「碳信用」與「排放許可」的法律區分。
我們以為在反漂綠,實際上是在漂綠。
因為沒有真制度的地方,反漂綠就只是新的漂綠形式。
三、碳權的語言詐術:從權利幻覺到市場陷阱
台灣社會對「碳」的最大誤解,就是「碳權」。
所謂「碳權交易」、「碳權市場」其實都是語言詐術。
國際上根本沒有「Carbon Right= 碳權」這個詞。
真正存在的,是:
- EA(Emission Allowance):排放許可,是法律上的權利;這是比較接近台灣說碳權! 但行為上,非也!
- ER :減排成果,是會計單位。也是 CC/ Carbon Credit 碳信用。是台灣稱為碳權的行動與意識想法!
「碳權」這個錯譯,讓全社會誤以為「減排」是可以被擁有的資產,
誤以為只要買下森林、登記面積,就能拿來發碳信用。
這種語言上的漂綠,才是所有碳詐騙的起點。
一旦語言錯了,制度就錯了;
一旦制度錯了,市場就成了劇場。
因為,大家全都混淆了!
四、漂綠成癮:當誠實比故事更昂貴
漂綠之所以難治,因為誠實太貴。
沒有人會承認自己錯了,既然錯就一起,於似乎大家就進入集體催眠的狀態!
要誠實,就要建立主權會計系統(SRN-PPI)、
要有 LoA 與 CA、要導入 dMRV、要接受稽核與公開。
但那意味著透明、意味著權責歸屬、意味著不能再亂講故事。
相比之下,講故事太容易。
一張簡報、一支影片、一份「潛在碳收益」的報告,
就能創造出「百萬噸碳量」的幻象。
台灣、印尼、非洲、南美的許多「碳專案」正是如此。
這些故事自編自導,連基線都不存在,
卻能在自願市場上被包裝成 ESG 榮耀的象徵。
五、國際趨勢:從漂綠到碳犯罪
世界各國正在把「漂綠」從道德問題轉為刑事犯罪。
- 歐盟《綠色聲明指令》要求所有環境主張都要可稽核。
- 美國 SEC 要求 ESG 披露與碳信用來源一致化。
- 印尼、巴西、剛果、辛巴威等國已將「未授權碳專案」列為刑事罪。
因為漂綠已不只是謊言,而是對主權的侵犯。
它讓虛假的碳量進入國際金融體系,
造成重複計算、稅務損失、以及主權資產外流。
六、真正的反漂綠:重建會計誠實
反漂綠不是揭弊運動,而是一場制度革命。
必須回到最基本的原理:
- 每一噸碳信用都要有主權授權;
- 每一筆交易都要登錄國家帳本;
- 每一份宣稱都要有可追蹤的 MRV 證據;
- 每一個專案都要對應國家 NDC 目標。
換言之,真正的反漂綠,不是「打假」,而是「對帳」。
這才是《巴黎協定》第六條(Article 6)真正的精神。
七、結語:
漂綠的最大悲劇,不是欺騙他人,而是欺騙自己。
當一個社會連「漂綠」的定義都分不清,
反漂綠就變成了另一種漂綠。
最後:
在虛構裡自我感動,是台灣式永續的縮影。
不改語言,就不會改制度;不改制度,就永遠漂浮在綠色的幻覺裡。
唯有回到「碳信用」而非「碳權」的語言,
唯有建立主權會計與真實 MRV,
我們才可能從漂綠,走向誠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