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是保險契約賴以存在的法律基礎,它確保了保險並非賭博。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如果訂約時缺乏這個核心要件,契約將面臨嚴重的法律後果。
這道來自「114年人身保險代理人、人身保險經紀人《保險學概要》」的測驗題(第24題),考驗的就是考生對《保險法》第 17 條規定的精確掌握。
測驗題目與核心法律依據
類科:人身保險代理人、人身保險經紀人 科目:保險學概要 題號 24: 根據保險法第 17 條的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的效力為何?(A) 停效 (B) 失效 (C) 無效 (D) 可解除
本題的正確選項是 (B) 失效。
試題分析與法律解釋
本題的判斷依據是《保險法》第 17 條。該條文明確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115, §17]。
「保險利益」是保險契約有效成立的前提要件,其目的在於避免保險契約淪為投機或賭博的工具。因此,一旦確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契約就無法產生效力 [117, §17]。
雖然在保險法學中,「無效」(Void)的概念是指契約自始(訂約時)即不具備法律拘束力,而「失其效力」 [117, §17] 通常即是指契約自始無效;但在這道題目及其選項中,失效 (B) ** 是最直接對應「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117, §17] 這一法定用語的答案。
四個選項的保險法概念解析與生活例子
(A) 停效 (Suspension of Effect)
- 概念解釋: 停效是指保險契約的效力暫時停止 [121, §116]。這通常是因為要保人未按時繳交保險費,經保險人催告(壽險為催告到達後屆 30 日)後仍未繳交所致 [121, §116]。契約本身是有效成立的,保障只是暫時中止,仍可依規定申請復效 [121, §116]。
- 生活例子:
- 你投保了人壽保險,但因短期財務困難,保費逾期未繳。在經過保險公司催告後,保單會進入停效狀態,此時若發生事故將不賠,但之後補繳保費及利息後,保單通常可申請恢復效力 [121, §116]。
(B) 失效
- 概念解釋: 本選項是對《保險法》第 17 條「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117, §17] 的直接引用。當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時,契約將失去法律效力 [117, §17]。由於保險利益是契約成立的絕對要件,這種失去效力是從訂約時就開始的根本性缺陷。
- 生活例子:
- 張先生想為隔壁鄰居的機車投保竊盜險。由於張先生對這輛機車沒有保險利益(非車主,無任何利害關係),即使保險公司收了保費,該保險契約也應失效。
(C) 無效 (Void)
- 概念解釋: 無效是指契約自始、當然不發生效力。雖然「保險利益缺乏」在法律實務上常被視為導致契約自始無效的原因,但在多數考試中,如果選項同時出現「無效」和「失效」,且法條(第 17 條)使用「失其效力」 [117, §17],則應優先選擇最貼近法條原文的法律結果。
- 與本題差異: 在保險法中,當保險標的之危險於訂立契約時已發生或已消滅,且雙方不知情時,契約也屬無效 [116, §51]。但在缺乏保險利益的特定情況下,法條則使用「失其效力」 [117, §17]。
(D) 可解除 (Rescindable)
- 概念解釋: 解除契約是保險人因要保人違反「最大誠信原則」所擁有的一種權利 [118, §64]。最常見的解除事由是要保人故意隱匿、遺漏或為不實說明重要事實,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的估計者 [118, §64]。解除是將契約效力溯及既往地消除,但必須在保險人知悉解除原因後的一個月內行使 [118, §64]。
- 生活例子:
- 小美投保意外險時,隱瞞了她擔任特技演員的高風險職業。保險公司知道後,可以解除契約 [118,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