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 教師有幫忙餵藥的責任?
一、事實經過
甲生因注意力不全過動症需服藥,依甲母交付學校之服藥委託書載明甲生應於每日上午8時10分服用長效之利長能,利他能則為短效備用藥物。但是學校卻於9月份的連續18天「同時」給予甲生服用利長能、利他能,致甲生有食慾下降、失眠、心跳過快之後遺症。家長認為學校的行為已侵害甲生之身體權、健康權、受教育權、人格發展權,故請求包含精神慰撫金在內合計50萬元的損害賠償。
二、法院怎麼說?
1、學校責任?家長責任?
按特教法第18條雖然規定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之精神。2、不是專業醫療人員
但學校之教育、行政人員均非醫療專業,法也無明文規定學校有為特教學生服用藥物之公法上義務。
3、餵藥照顧是父母責任
而父母協助子女就醫、服藥,維護子女健康,乃父母履行保護教養子女之義務,不因其填載服藥委託書使學校為子女服藥,即將父母的義務轉變成為國家行使公權力。
4、用藥與學生行為並無直接關係
(1)、回診都沒有跟醫生說
依台大醫院函覆內容,甲生係於同年10月份回診,且迄至隔年5月始再就診,且不曾主述於9月份內的連續18日,因每日同時服用利長能及利他能而產生副作用。
(2)、父母無法證明因果關係
5、主張無理由
因此,家長主張甲生服藥過量而有上開嚴重後遺症,身體、健康權已受侵害的主張,已難信為真。
6、非公權力行為、也沒損害。
學校餵甲生服藥並非行使公權力,父母亦未能證明甲生受有損害,父母依國家賠償法、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學校賠償甲生所受損害,均屬無據。
三、結論:上訴駁回
[小編]
我相信餵藥這件事情真的很困擾低年級或是學前教育的教師,要幫也不是,不幫也不是!我也沒有定論,我想就取決於教師與家長之間的互相信任感吧!但是家長們必須知道這是您的責任,不能將自己的責任外包給教師。
---補充說明:
我認為取決於互信,彼此都會有需要他人幫忙的時候。老師會炸鍋,是因為部分家長會認為這是學校該幫忙的,而忘卻了這是家長本來的責任。但基於互信與體諒的前提下,我想很多事情都是可以順利圓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