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針對性平法中的「專業倫理」提出一個指引,供第一線的教職員工參考,整理如下:
一、法規: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8-9條
二、重點:「與性或性別有關的人際關係界線」,並同時不得與學生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三、兩種關係:
第一種:不對等關係
校長或教職員工執行教育職務,具有「權勢不對等」的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之對象學生第二種:整體專業倫理
教職員工也負有整體學生性別友善的專業倫理之責任。
結論:所以校園性別事件不以權勢不對等為限,只要有一方為學生,縱使「不存在」權勢不對等關係,也是校園性別事件。
四、教師與不同年齡學生的關係
1、與未成年學生(18歲以下)
因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未臻成熟,不論雙方「有無」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之權勢不對等關係,都不能發展與性或性別有關的性行為或情感關係,否則即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
2、與成年學生(18歲以上)
在雙方有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之權勢不對等關係時,應受性平法範限制。
(1)、教職員工與學生間「非」兩情相悅
雙方發展與性或性別有關的性行為或情感關係,如果「不屬於」兩情相悅,即可能構成權勢性侵害或性騷擾。
(2)、與成年學生間的關係「不能」排除兩情相悅
理由一:無法清楚界定
若排除兩情相悅,僅界定為校長或教職員工「有利用權勢之非兩情相悅」,將無法與權勢性騷擾、權勢性侵害作區分;爰對成年學生,在存有權勢關係時,即應受規範及限制
理由二:無法客觀
另校長及教職員工與學生間,若存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性行為或情感關係,即有不能公正客觀行使指導、評量等教育工作職權,有影響學生平等受教權利之問題。
(3)、如沒有構成不對等關係?
雙方「沒有」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之權勢不對等關係時,於未構成校園性騷擾事件前提下,得合意發展與性或性別有關的性行為或情感關係。
五、互動時應注意之基本原則
1、師生關係屬公領域角色:
不應該發展私領域情感。
2、互動應保持分際:
避免半夜/假日私下聊天
通訊僅限公共事務
避免基於性或性別目的送禮
避免私下接送、出遊、單獨邀請至住處。
在研究室等空間單獨會談不得鎖門,關門需徵詢學生。
3、不得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
包含性行為、情感互動、情感承諾。
若學生主動追求,教職員工需迴避並主動向學校陳報。
4、避免個別化關係與特殊對待
未成年學生容易產生移情,教職員工需覺察並避免。
若出現移情或反移情,應迴避並陳報。
5、嚴守身體與角色界線
師生關係應回到教學、輔導、管理的專業本質。
若教職員工察覺與學生的互動可能越界,應迴避與陳報。
6、妥善管理自身情緒與情感
避免將情緒投射到學生身上。
若有可能違反倫理,需迴避並陳報。
7、學生情緒困擾不宜過度介入
鼓勵轉介至輔導室、心理健康中心或專業醫療。
教職員工非心理諮商與精神醫學專業,不宜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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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問]:其實我還蠻多疑問的。但一時也整理不出頭緒,反正先這樣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