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台灣司法史上,助理費相關案件總是牽動社會敏感神經。最近,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及的助理費案二審判決,再度將焦點拉回法官的裁量權上。高院撤銷一審貪污罪認定,改判偽造文書罪僅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讓許多人質疑:同一筆公款,為何在不同案件中,標準竟如此彈性?這種判決不僅影響當事人命運,更考驗整個司法體系的公信力。
回顧案情,高虹安被控在立委任內浮報助理薪資與加班費,涉款約11萬元。高院判決認為,立法院公費助理補助費性質屬於「實質補貼」,允許委員彈性運用,因此不構成貪污。這種解釋看似合乎法理,卻忽略了公款應專款專用的基本原則。畢竟,助理費本意在於支持公務員執行職務,而非私人金庫。如果彈性到能任意挪用,那麼公費的邊界在哪?更令人困惑的是,這位承審法官郭豫珍在過往判決中,對類似助理費爭議的態度卻大相徑庭。例如,前台北市議員童仲彥涉貪助理費僅5萬餘元,郭豫珍在駁回其再審聲請時,明確裁定助理費「並非議員薪資的一部分」,強調不可任由議員挪作他用,必須專款專用,最終童仲彥遭判3年10個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同樣是助理費,同樣涉及公款浮報,為何一案視為嚴重貪污,另一案卻輕描淡寫成「彈性運用」?涉款金額相近,行為模式類似,判決卻天差地別,這難道不是雙套標準的寫照?司法自由心證固然重要,但若因人而異,豈不讓人懷疑背後的邏輯是否一視同仁?
放眼政壇其他助理費案,這種不一致更顯突出。譬如,前民進黨立委陳賴素美涉詐領助理費785萬元,一審判2年徒刑;而其他如李全教或蔡正元等案,也多以貪污罪論處,判決相對嚴厲。相比之下,高虹安案的逆轉,讓人聯想到是否因特定情境而調整尺度。郭豫珍法官長期處理知名貪污案,如陳水扁案及鄭文燦相關抗告,其判決往往引發爭議,有人讚其資深嚴謹,有人批其因人設事。這些過往案例累積的質疑,難免讓高虹安判決蒙上陰影:司法是否在某些案件中,過度依賴「自由心證」,而忽略了普世標準?
當然,判決依據包括立法院公文回覆,認定助理費為補助性質。但這也凸顯問題:如果立院能以公文影響判決,那麼司法獨立性何在?更何況,公文通篇未提「實質補助」,卻被擴大解釋成彈性空間,這是否過度曲解?司法本應是社會最後防線,若判決標準如橡皮筋般伸縮自如,公眾如何信服?
台灣司法改革喊了多年,卻仍頻見此類爭議。雙套標準不僅損害當事人權益,更侵蝕人民對法治的信心。或許,是時候檢討助理費制度,明確界定公款用途;同時,強化法官評鑑,確保判決一致性。否則,司法將淪為彈性遊戲,公正僅剩空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