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上櫃公司應建立公司治理制度,以確保股東及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為達上述目的,公司治理除應強化董事會之職能並發揮監察人之功能外,並應提昇公司資訊之透明度(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條)。為健全並強化上市上櫃公司對於智慧財產之管理以保護公司之研發成果並降低侵權風險,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與台灣證券交易所(下稱「證交所」)近兩年來分別以行政命命要求上市上櫃公司將智慧財產管理納入公司治理制度中;2019年底,更將智慧財產管理納入公司治理評鑑系統作為評鑑之指標項目。自2020年起公司治理制度走入新的紀元,智慧財產管理制度之建立正式成為上市上櫃公司治理的重要環節。
一、董事會應建立公司智慧財產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首重強化董事會職能。董事會係公司最高治理與決策機構,對公司及股東負責,應依法令、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行使職權(公司法第193條第1項)。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會應研擬公司經營策略、決議公司之執行項目、並對公司及股東負責;公司治理制度之各項作業與安排,應確保董事會依照法令、公司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行使職權(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0條第1項)。董事與公司間之法律關係乃民法之委任(公司法第192條第5項),為執行上述職務,董事會各成員應具備相關素養、技能與知識,董事會整體應具備如下八種能力:(一)經營管理能力、(二)營運判斷能力、(三)危機處理能力、(四)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五)領導能力、(六)國際市場觀、(七)決策能力、以及(八)相關產業知識(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0條第4項)。
鑑於國內企業智慧財產爭議案件層出不窮,證交所於2020年初提出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修正,賦予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研議並執行智慧財產計畫,並對智財管理績效進行評估與監督之權責,以落實公司治理中對智慧財產管理之規劃與執行(黃玻莉,2020)。該守則規定「董事會對上市上櫃公司智慧財產之經營方向與績效,應就下列構面進行評估與監督,以確保公司以『計劃、執行、檢查與行動』之管理循環,建立智慧財產管理制度:(一) 制訂與營運策略有關連之智慧財產管理政策、目標與制度、(二) 依規模、型態,建立、實施、維持其智慧財產取得、保護、維護與運用管理制度、(三) 決定及提供足以有效實施與維持智慧財產管理制度所需之資源、(四) 觀測內外部有關智慧財產管理之風險或機會並採取因應措施、(五) 規劃及實施持續改善機制,以確保智慧財產管理制度運作與成效符合公司預期」(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37條之2)。鑑於許多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會成員不諳智慧財產管理,證交所已將智慧財產相關課程列入「董事進修地圖」,要求董事會提升智慧財產管理之職能(黃玻莉,2020)。
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導入智財管理
公開發行公司皆應建立財務與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證券交易法第14-1條第1項)。金管會依據證券交易法之授權制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其中第7條要求公開發行公司(無論是否上市上櫃)必須針對下列八種營運活動制定內部控制制度:銷售及收款循環、採購及付款循環、生產循環、薪工循環、融資循環、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循環、投資循環、以及研發循環。其中研發循環除了涵括基礎研究、產品設計、技術研發、產品測試等活動外,尚包含智慧財產權之取得、維護和運用的策略與流程。公開發行公司並應於董事會設置內部稽核單位負責實施內部稽核,以協助董事會及經理人檢核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並衡量營運之成效(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0-11條)。準此,智慧財產管理制度成為公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之項目。
此外,倘公開發行公司已經上市或上櫃,並應設置專責部門負責規劃與執行專利、商標、著作權、及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之管理,並定期檢討施行成果以確保智慧財產管理之成效。上市上櫃公司並應責成公司全體人員恪遵智慧財產之相關作業規定,除不得洩漏公司之智慧財產予他人外,亦不得探詢或蒐集非職務相關之智慧財產(「股份有限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參考範例第12條)。對於公司所販售之商品或提供之服務是否侵害其他公司之智慧財產權,上市上櫃公司應建立評估機制,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圍是否有侵害他公司智慧財產之風險,據以訂定防範方案並定期檢討其妥適性與有效性(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第7條)。
三、智慧財產資訊之揭露
金管會依據證券交易法之授權制定「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範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記載事項及記載之準則。其中第20條規定對於已判決確定或繫屬中之重大訴訟事件,倘其結果可能對證券價格或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即應揭露於年報上。揭露項目包含系爭事實、標的金額、訴訟開始日期、主要涉訟當事人及處理情形。由於智慧財產侵權訴訟之賠償金額與律師費用往往非常鉅大,因此公開發行公司倘與他公司發生智慧財產侵權糾紛,無論係原告或被告,皆應於年報上揭露,以保障股東與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四、將智財管理列為公司治理評鑑之指標
金管會於2013年底發佈「強化我國公司治理藍圖」,並自2014年起開始辦理公司治理評鑑,並每年發布公司治理評鑑指標(證交所,公司治理中心官方網頁)。2020年最新發布的公司治理評鑑指標區分成「維護股東權益及平等對待股東」、「強化董事會結構與運作」、「提升資訊透明度」、及「落實企業社會責任」等四大部分。其中「強化董事會結構與運作」部分首度納入智慧財產管理:「指標2.27:公司是否制訂與營運目標連結之智慧財產管理計畫,並於公司網站或年報揭露執行情形,且至少一年一次向董事會報告?」,其目的在「鼓勵公司建立智財管理制度,強化董事會監督功能,以健全公司治理架構」(指標2.27「指標說明」)。準此,智慧財產管理正式列入公司治理評鑑指標,且是在「強化董事會結構與運作」章節,相信有助於提升董事會積極並完善建立智慧財產管理制度之意願,由上而下落實並強化公司的智慧財產管理。
2020年版公司治理評鑑指標進一步強調,公司倘能取得「台灣智慧財產管理系統」或類似驗證,評鑑總分另加一分。「台灣智慧財產管理系統」係經濟部工業局自2008年起委託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執行之計畫,旨於普及智慧財產管理制度,且建立公正公平的驗證機制(台灣智慧財產管理系統官方網頁)。台灣智慧財產管理系統規劃以「公司治理評鑑指標2.27」的三項指標作為基本要素,包含公司應制訂與營運目標連結之智慧財產管理計畫,於公司網站或年報揭露執行情形,且至少一年一次向董事會報告(鄒宗萱,資策會科法所,2020)。準此,制訂智慧財產管理計畫並將執行情況於公司年報或網站上披露,已成公司能否與公司治理評鑑取得好分數的重要項目。
五、結論
2020年係公司治理智慧財產篇章的元年,至此,智財管理制度之建立與績效之成敗絕非僅是公司法務或智財管理師的責任,而是董事會的職責。爾後倘上市上櫃公司發生重大智慧財產侵權事件,例如公司竊取他人營業秘密,董事會成員恐須負擔最大責任。鑑於國內絕大部分上市上櫃的董事成員皆不諳智慧財產管理,如何全面提升董事會成員對智慧財產之職能,已成為公司治理之首要課題。
公開上市公司必須將智慧財產管理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之項目。倘公開發行公司已經上市或上櫃,並應設置專責部門負責規劃與執行智慧財產之管理,並定期檢討施行成果以確保智慧財產管理之成效。上市上櫃公司並應主動建立評估機制,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圍是否有侵害他公司智慧財產之風險。自此,避免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成為上市上櫃公司必須主動防免的義務,而非僅是消極的不作為。
作者:宋皇志,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教授,中華無形資產曁企業評價協會理事長
完成日期: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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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sung.hc@gmail.com
參考資料:
黃玻莉(2020),公司治理守則及公司治理評鑑智財內容簡介,以智財管理完善公司治理架構-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之智財管理義務宣導活動(2020年1月16日)。
鄒宗萱(2020),資策會科法所,企業落實公司治理評鑑智財指標之作法建議及資源,以智財管理完善公司治理架構-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之智財管理義務宣導活動(2020年1月16日)
台灣智慧財產管理系統官方網頁,網址:https://www.tips.org.tw/body.asp?sno=BCEE&parentSno=BJCC。
台灣證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中心官方網頁,網址:
https://cgc.twse.com.tw/evaluationCorp/listC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