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泥!?租金補貼被追回?
首先來分享一則新聞,提到『租屋補助突被追回!一次追3年!一票人收公文崩潰!』
國土署表示,租金補貼出現溢領原因,包括申請人資格變動,例如「取得自有住宅」、「租約提前終止」、「自願放棄補貼」、「申請人死亡」等因素所造成。經主動調取資料比對,皆已通知申請人必須繳回溢領款項,對於溢領者均積極持續進行追回作業。
這...不禁令人覺得,租屋市場真是滿滿的亂象。以皮朋哥自己經歷過的事件為例,確實房東上內政部網站登錄租約提前終止,照理來說政府當然必須追回租客申請的租金補貼。然而這不就跟強制執行一樣的意思嗎?租客都脫產完畢,名下無財產了,所謂的強制執行支付命令不就是一張紙而已?若是租客原本就是打零工領現金的,政府追繳能真的讓租屋蟑螂把補貼給吐出來?若是申請人資格已不符合租金補貼,當然贊成政府追繳回補貼金額。但這個新聞其實透露出,想吃政府豆腐,佔房東便宜的租屋蟑螂還真不少。台灣最美的風景,嗯?
限縮租金補貼的合法客體
2026年的租金補貼新制,是指「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租金補貼2.0)的新申請戶,其所承租房屋須為「合法住宅」才能申請補貼。新制將從2026年元月1日起開始實施。
這是甚麼意思呢?以前租金補貼只有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而已,現在則是連租賃物都開始限制。所以以前即便是頂樓加蓋、違建、未保存登記建物等等非合法建築物,都可以申請租金補貼。但是現在新制的規定是:承租人應檢附租賃契約及建物登記、稅籍登記等證明文件,用途登記需含「住」、「套房」、「公寓」等字樣,或稅率為住家用,並確認租屋為實際居住使用。
但這有一個疑問,豈不又把申請租金補助的同意權又交到房東手裡?畢竟稅籍證明或是建物登記,租客沒有經過房東,這些文件也不太容易取得吧?
個人認為,這似乎有點變相讓不喜歡租客申請租金補貼的房東有了新選擇。違建就繼續出租吧,反正租客也不能申請租屋補助,剛好可以讓房東被動地排除了高風險的租客,但缺點就是租客會知道自己承租的是違建,違建曝光的風險大幅增加...總之現在住宅出租的風險越來越高,合法建物出租遇到租屋蟑螂;違建出租遇到被檢舉...想投入的人真的需要三思。
公證法有關強制執行的修法
房東的最大痛點莫過於『租金收不到,蟑螂趕不走』了。那怕是租約有經過公證亦然。
形成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就是現行公證法第13條第一項規定:
- 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
- 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 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 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 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因為依上開公證法規定,在租賃契約有效期間,強制執行只能執行欠繳房租的部分,但若是租客脫產,基本上強制執行給的支付命令也不過就是白紙一張而已;然後租屋蟑螂還是會霸佔房屋趕不走,直到租賃期間屆滿為止,這對於房東來說算是雙重打擊。這直接影響房東對制度的信任,也連帶削弱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政策吸納民間空屋的效果,很多屋主不願出租,根本原因就在於不敢也不想承擔制度失靈的風險。
所以此次公證法修正草案,擴大公證書可逕受強制執行的範圍,將「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而依法提前終止」及「雙方書面合意終止後拒不返還」納入公證後得逕受強制執行範圍,並以兩年以上租期為適用門檻。這對於房東來說,終於是久違了的好消息。
個人心得
綜上,除非公證法修法通過,強制執行能更好的保護房屋所有權人的權利,不然個人非常不建議將房子出租給別人,因為現在詐領租金補貼的壞蛋真的太多,租金收不到,蟑螂趕不走,已經看過聽過不知道多少房東求助無門只能暗夜飲泣了。
但是即便公證法修法通過,個人認為租金補貼這一塊,當房東的還是最好能不碰就不碰吧。因為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通常真的都是收入相對低,繳不出房租風險相對高的弱勢族群。俗話說『赤腳的不怕穿鞋的』,人家就甚麼都沒有,就爛命一條,房子在別人手裏就宛如人質在別人手裡,這樣擔心受怕的吃睡都不安穩,何必呢?因此有志於已出租為業的,也許出租事務所、店面等政策沒有規範租金補貼的,會是比較令人安心的選擇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