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機與問題意識
「美是什麼?」此一問題貫穿西方哲學史,並隨著不同歷史條件而不斷轉化其回答方式。回顧西方美學思想的發展,可以發現其並非線性累積的理論史,而是一條圍繞「美之定位」不斷移動的思想軌跡:美究竟存在於外在世界,抑或根植於人的內在心靈?
本研究主張,西方美學史可被理解為一場由客觀秩序逐步轉向主體經驗的思想運動。從古希臘將美視為自然或理念的客觀結構,到中世紀將美納入神性秩序;再到近代啟蒙時期將美引入感性與品味的範疇,最終在十九、二十世紀徹底轉向主體的直覺與表現,美學思想的重心逐步由「世界如何是美的」轉為「人如何感知並創造美」。
美學思想的歷史演進主線
(一)古希臘—羅馬:美作為客觀模仿秩序在古希臘哲學中,美與真理、自然與理念密切相關。柏拉圖於《理想國》中指出,感性世界本身即為理念的摹本,而藝術僅是對感性世界的模仿(mimesis),因此是「影子的影子」,與真理保持距離。此一立場奠定了藝術在哲學中長期被視為次要、甚至具迷惑性的地位。
相較之下,亞里士多德在《詩學》中重新評價模仿的意義,認為藝術模仿的並非表象,而是自然的「本質與結構」。悲劇透過引發憐憫與恐懼,使觀者達到情感的淨化(catharsis),從而具有教育與倫理功能。在此階段,美被理解為可被理性分析的客觀結構,而非主觀感受。
(二)中世紀:美作為神性秩序的顯現
中世紀美學在基督教神學框架下展開,美被納入神性真理之中。多瑪斯・阿奎那在《神學大全》中提出,美具有三個必要條件:完整(integritas)、比例或和諧(proportio)與光輝(claritas)。美不再僅是自然秩序的展現,而是上帝真理在感性層面的顯現。
在此階段,藝術的價值服從於宗教與道德目的,美具有超越感官的意義,其終極指向不在於人,而在於神。審美經驗並非主體創造,而是對神性秩序的辨認。
(三)文藝復興至啟蒙:美與主體感受的引入
隨著文藝復興人文主義的興起與啟蒙理性對神權的鬆動,美學逐漸轉向人的感受能力。休謨在〈論品味標準〉中指出,美並非物自身的性質,而存在於觀者的心中。然而,他並未因此走向相對主義,而是提出透過教育、經驗與文化可培養「良好品味」,形成審美判斷的相對共識。
此一轉向在包姆加登獲得制度化的哲學定位。包姆加登於十八世紀中葉提出「美學(Aesthetica)」作為一門獨立學科,將美定義為「感性認識的完善」。自此,美學不再只是形上學或倫理學的附屬,而成為專門研究感性認知的哲學領域。
(四)德國古典美學:藝術自主與理念之美
十八世紀末至十九世紀初,德國古典美學將美學推向理論高峰。康德在《判斷力批判》中提出,美是「無目的的合目的性」,審美判斷不依賴概念與功利,卻要求普遍有效性;而「崇高」則揭示理性超越感性限制的能力。
黑格爾進一步將藝術納入精神歷史的辯證發展之中,認為美是「理念的感性顯現」,藝術是精神自我理解的歷史階段。至此,藝術被視為具有自身哲學使命的自主領域,而不再是宗教或道德的工具。
(五)十九至二十世紀:直覺、表現與存在
進入現代,工業化與戰爭帶來的存在危機使美學進一步遠離客觀結構。克羅采提出「藝術即直覺表現」,主張藝術不是模仿自然,也不是理念的呈現,而是主體精神狀態的直接表達。美不再存在於作品形式之中,而存在於被表達的精神狀態本身。
此一立場為現代主義、抽象藝術與觀念藝術奠定哲學基礎,使藝術最終轉向對創作行為與存在經驗本身的反思。
統整與理論定位
綜觀上述發展,西方美學思想可被理解為三個核心問題的歷史辯證:
- 美的本質何在?
從自然與神的客觀秩序,轉向主體的感受與直覺。 - 美的功能為何?
從模仿與教化,轉向藝術自主與純表現。 - 美如何被認知?
從比例與和諧,到品味判斷,再到直覺與存在經驗。
據此認為,美學史並非否定早期理論,而是不斷將「美」從外在世界中抽離,內化為主體感知與創造的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