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念暉律師在 2025.11.23 的創創早餐會中,分享了創業家們要知道的著作權、專利、營業秘密的法律概念。創創早餐會由 EiMBA 校友會發起,每週一次的線上聚會,藉由創業家們交流經驗,開啟更多的機會。
許多創業者對於智慧財產保護存在認知盲點。台灣法律體系中並無單一「智慧財產法」,而是將保護機制分散於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及營業秘密保護法等多部法律。周念暉律師指出,對於中小企業及個人創業者而言,了解這些法律框架的實務應用,是保護創意成果的關鍵。
著作權:最容易取得的創意保護
著作權的特殊性在於無須申請即可取得。只要創意被具體化為成果——文案、圖片、影片、音樂或任何創意產出——就受到著作權保護。這使著作權成為中小企業最易運用的保護工具。
著作權人享有三項核心權利。首先是「重製權」,創作者可以複製、燒製或在網路上傳播作品;其次是「公開傳輸權」,包括在串流平台播放或持續分享;第三是「改作權」,賦予創作者編輯或改寫作品的專屬權利。保護著作權的關鍵在於保留創作軌跡。原稿、草稿、設計稿甚至電子檔案都能成為日後舉證的證據。當侵權發生時,著作權人可要求停止侵害、請求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常見侵權態樣包括盜版、非法下載與抄襲。
專利法:創新技術的市場保護傘
專利分為三大類型。發明專利涵蓋從零到一的創新,如新藥配方或電池技術;新型專利是對既有技術的改進,如調整晶體結構以縮小體積;設計專利則保護外觀創新,如瓶子的流線型設計,毋須涉及功能強化。
發明專利保護期最長達二十年,新型專利十年,設計專利較短,但保護強度也相對遞減。與著作權不同,專利必須向智慧財產局申請並通過審查才能取得。申請過程涉及複雜的法規文件撰寫,通常需要專利工程師協助。
值得關注的是,申請專利後必須公開,這使許多企業轉向保護營業秘密而非專利。公開的專利資料可能成為競爭對手的參考,降低了專利的實際保護效益。
營業秘密:被忽視卻威力最強的保護機制
營業秘密保護法是最常被企業忽視卻實務效益最高的法律工具。根據法律規定,營業秘密需同時滿足三項要件:不是一般人所周知、具有經濟價值、採取合理保護措施。
經濟價值是判斷的關鍵。一份看似普通的報價單、客戶名單、生產時程或行銷策略,只要公司投入人力、物力與時間開發,且非一般人易知,就具備營業秘密資格。法院判決中,涵蓋範圍遠超想像:出貨時程、成本價格、樣品設計、統計資料、市場趨勢分析等,凡是構成商業競爭優勢的資訊,多被認定為營業秘密。
合理保護措施是認定的關鍵。簽訂保密協議是最簡單有效的方式。設立資訊存取權限、限制員工接觸範圍、明確秘密定義,都能強化認定。一份寫得詳細的保密合約,法院更容易認定企業已採取合理措施。反之,如果僅有單一帳號供所有人使用、沒有存取控制,即便聲稱有秘密,法院仍可判決保護措施不足而駁回訴訟。
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包括竊取、侵佔、詐騙、脅迫或重製。即使未遂也可處罰。根據第十三條規定,侵害營業秘密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涉及國外使用可重至十年,並可併科罰金。台積電洩密案正是典型,員工離職時拍攝機密文件,法律認定構成重大侵害,涉及國安法使刑責更重。
給創業家的實踐建議
周律師強調,著作權與營業秘密法是中小企業最可行的保護途徑。著作權無須申請,只需保存創作軌跡;營業秘密無須原創性,只需透過合約與制度建立隔絕機制。
具體而言,創業者應在創業初期就簽署員工與廠商保密協議,設立明確的資訊分級制度,並定期檢視公司內部的法律風險。當商業機密涉及跨國發展時,應提前規劃商標與專利保護。
這些法律框架的核心邏輯相似:先區分權利類型,再根據個案特性採取相應保護措施。創意是競爭優勢的源泉,法律則是守護這份優勢的堡壘。選擇對的工具,才能讓創新成果不至於淪為他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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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請問建議什麼時候開始申請外國商標?
A:這要看各企業的發展狀況,建議約一年前可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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