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觀察員:德魯
日期:2026年2月1日最近一支影片在網路上瘋傳:美國一名暴躁警察非法逮捕高中生,結果高中生的媽媽剛好是律師,不僅全程電話錄音蒐證,最後還讓該名警察丟了工作,並獲賠近 100 萬美元(約新台幣 3200 萬元)。
看完影片,大多數台灣人的第一反應除了「爽」,緊接著就是一聲長嘆:「為什麼在台灣,遇到亂開單的垃圾警察,我們通常只能摸摸鼻子算了?」
今天文明觀察站就來聊聊,為什麼太平洋兩岸的「正義」,標價差了這麼多?
🇺🇸 美國模式:讓權力者感到「痛」,才叫正義
美國那位律師媽媽能幫兒子爭取到「財富自由」等級的賠償,關鍵在於美國法律體系中的核武器——「懲罰性賠償」(Punitive Damages)。
在美國的邏輯裡,如果公權力(警察)嚴重侵犯了民權,法院判決的目的不只是「賠償受害者的損失」,更重要的是「殺雞儆猴」。法官和陪審團會認為:「我不罰到你們警局破產、不罰到市政府心痛,你們永遠不會改!」
所以,那 100 萬美元裡,可能只有幾千塊是賠償修車費或精神損失,剩下的 99% 都是為了讓那個警局局長回家睡不著覺,逼著他們立刻開除那個惹禍的警察。
美國公式:
執法過當 = 侵犯憲法權利 = 天價賠償 + 警察滾蛋
🇹🇼 台灣模式:公務員的鐵飯碗與「損害填補」
鏡頭轉回台灣。如果你在台灣遇到類似狀況:警察態度惡劣、看錯紅燈亂開單。你氣得半死,決定提告。
這時你會撞上台灣法律的兩堵高牆:
1. 「實支實付」的國家賠償
台灣的《國家賠償法》走的是溫良恭儉讓路線,講究「損害填補」。
- 被亂開單?法院判決撤銷罰單(省下 1200 元)。
- 被氣到高血壓?請出示醫療單據(賠你掛號費 500 元)。
- 精神賠償?除非你被警察打到住院,否則對於「心情不爽」這件事,台灣法院的賠償金通常低到連付律師費都不夠。
在台灣,正義是有「CP 值」的。為了爭一口氣花 6 萬塊請律師,最後拿回 1200 元罰單錢,這筆帳怎麼算都覺得心酸。
2. 無堅不摧的「鐵飯碗」
美國警察是受僱制,市長怕賠錢,會火速開除爛警察止損。但台灣警察是「公務人員」,受到《公務人員保障法》的強力防護罩保護。
亂開單、態度差,在台灣體制內通常被視為「行政疏失」。頂多就是:
- 申誡一支(不痛不癢)
- 考績乙等(年終少領一點)
- 調離現職(換個地方繼續上班)
除非涉及貪污或重大刑案,否則要剝奪一個台灣警察的公務員資格,難度堪比登天。這就是為什麼我們常覺得:「怎麼又是這個警察?」
⚖️ 結論:兩種「爽」法的代價
看完美國的案例,我們很羨慕那種「大快人心」的結局。但換個角度想,美國的高賠償背後,是極高的風險。在美國遇到暴躁警察,你可能還沒機會打電話給律師媽媽,就先被清空彈匣了。
台灣的制度設計,雖然讓民眾在面對「小惡」(如亂開單、態度差)時感到無力與憋屈,但也因為警察受限於層層法規與保守心態,相對少見那種極端暴力的執法悲劇。
文明觀察筆記:
在台灣,被亂開單想獲得「百萬賠償」是不可能的任務。我們能做的,只有買好一點的行車記錄器,熟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然後在申訴書上把法條寫得比警察還熟。
這不爽,很憋屈,但這就是我們歲月靜好(卻偶爾氣到內傷)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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