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是 「新聞炊判」。
我們會挑選一則新聞,搭配背後實際的法院判決,用比較「好下口」的方式,把原本又硬又冷的法律判斷,慢慢炊成一盤可以入口理解的法律料理。
不是講艱深理論,而是告訴你:法院實際怎麼想、怎麼判。
🔗 來源連結
1️⃣ 新聞來源|中國時報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130000009-260402?chdtv
2️⃣ 判決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年度原訴字第35號)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V,114%2c%e5%8e%9f%e8%a8%b4%2c35%2c20250901%2c1
一次就越線?法院為何仍判「配偶權侵害成立」
媒體報導指出,一名已婚女子透過線上遊戲結識同樣已婚的男子,雙方明知彼此婚姻狀態,仍前往汽車旅館發生一次性行為,並導致懷孕後墮胎。事後,女子的丈夫發現相關醫療文件,提起侵害配偶權之訴,請求精神慰撫金。案件最終由法院判決,認定配偶權侵害成立,並判決配偶與第三人須連帶賠償45萬元。
這起案件引發不少討論:只有一次的性行為,真的會構成侵權嗎?配偶權真的是法律保障的權利嗎?甚至,未經同意翻拍手機對話,證據還能用嗎?
這則新聞所對應的判決,正好完整回應了上述疑問。

一次行為的代價,45萬
法院如何看待「配偶權」?
在判決中,法院首先明確指出,「配偶權」並非空泛的道德概念,而是民法第195條第3項所保護的身分法益。婚姻的核心,不僅是法律形式上的結合,更是以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並以「互守誠實」作為維繫婚姻圓滿、安全與幸福的必要條件。
因此,只要婚姻仍然存續,第三人即不得介入破壞夫妻之間的親密關係與排他性。法院並引用多則最高法院判決與司法院釋字,強調即便社會價值觀有所變遷,國家仍得為維護婚姻制度,對配偶忠誠義務設下法律界線。
為什麼「只有一次」仍屬情節重大?
不少人直覺認為,侵害配偶權應該要有長期外遇、反覆行為,否則不至於構成「情節重大」。然而,法院並未採取單純以「次數」作為判斷標準。
在本案中,法院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 雙方明知彼此皆為已婚身分
- 行為內容已達性行為層級
- 該行為導致懷孕並施行人工流產
- 行為對婚姻關係造成實質衝擊,最終導致離婚
法院認為,這樣的行為已明顯逾越一般社會通念對已婚男女正常交往的界線,即便只有一次,也足以構成「情節重大」的配偶權侵害。
「性自主」與「價值觀改變」能當抗辯嗎?
被告在訴訟中主張,現代社會重視人格自主與性自主,配偶權並非憲法或法律明文保障的權利。然而,法院並未接受這樣的說法。
判決中清楚指出,性自主並非無限制的權利,尤其不能用來合理化破壞他人婚姻關係的行為。配偶權作為身分法益,具有人格性質,與婚姻制度的社會功能密不可分。只要婚姻關係仍然存在,法律即不容他人介入干擾。
未經同意翻拍手機,證據為何仍可採?
本案另一個實務重點,在於證據能力的認定。原告是翻拍配偶手機中的對話紀錄作為證據,被告主張此舉侵害隱私,證據應排除。
法院則明確區分民事與刑事訴訟的差異,指出民事訴訟並無一概排除違法取證的規定,而是採取利益衡量原則。只要取證手段未涉及強暴、脅迫、長期監控或嚴重侵害人格尊嚴,且目的正當、侵害程度有限,仍可能具有證據能力。
在本案中,法院認為原告是為維護自身婚姻身分法益而取證,侵害程度有限,故仍可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為何要「連帶賠償」?
法院進一步指出,配偶與第三人明知對方婚姻狀態,仍共同為侵權行為,依法構成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因此須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與第195條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
至於金額,法院綜合雙方身分、經濟能力、侵權情節與精神痛苦程度,認為原告請求的100萬元過高,最終裁量以45萬元為相當。
小結
婚姻不是抽象價值,而是法律所保護的身分關係。
在刑法通姦罪除罪化後,在各地法院都有出現,有法官認為法律上沒有所謂的配偶權,進而導出不倫的外遇不會造成配偶權利上的損害。這樣的見解是少數中的少數,而且我個人覺得,這和正常的國民法感情相背離,多數的法官見解,仍然是採肯定說。
也就是夫妻之間,如果有人想去試“建構在高道德風險下的愉悅性愛”,多數見解會支持這需要賠錢的。
本則判決還有一個不同之處,有別於同類型的判決會去計算性愛次數或是肉慾訊息的“量”,來評價侵害行為的“質”,此判決直接認定,當一位太太在婚姻關係存續間,去進行“人工流產”,法官直接認定這樣的行為是不被婚姻中所容許的。
當行為已逾越界線,即便只有一次,也可能構成侵權並須承擔法律責任。這正是本案判決對社會所發出的明確訊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