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是人生大事,尤其是「看圖說故事」的預售屋。民法第 111 條至 118 條是契約的「修正帶」與「保險絲」,規定了合約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部分作廢」或「徹底歸零」。
一、 局部無效 vs. 全部無效:關鍵在「重要之點」
民法第 111 條: 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一) 觸及「重要之點」:契約全部無效
如果無效的部分是合約的「靈魂」,一旦除去,這份合約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 標的標示錯誤: 契約載明的車位編號在平面圖不存在,或坡道平面變成了機械車位。標的物不確定,契約全部無效。
- 價金約定違法: 總價與分期款項加總對不起來,或是包含政府禁止收取的非法規費(如:強制轉嫁本應由建商負擔的瓦斯內管工程費、建物保存登記代書費)。
- 使用用途不符: 建商承諾可當「住家」,實際地目卻是「一般事務所」或「殯葬用地」。用途限制觸及核心利益,契約全部無效。
(二) 除去後仍可成立:僅該部分無效(惡霸條款)
若只是細節違法,則該條款作廢,但買房合約依然有效。
- 沒收全額: 違約金規定沒收全額價金(法律上限僅為總價 15%)。
- 廣告僅供參考: 聲稱廣告不構成契約(法律規定廣告視為契約一部分)。
- 提前分擔稅費: 要求買方負擔交屋前的地價稅、房屋稅。
- 縮水保留款: 將交屋保留款設定為固定的 5 萬(法律規定應為總價 5%)。
二、 轉個彎,法律幫你找生路
第 112 條: 無效之法律行為,若具備他法律行為之要件,並因其情形,可認當事人若知其無效,即欲為他法律行為者,其他法律行為,仍為有效。
【預售屋實務:紅單的救贖】 若紅單(預購單)因未載明開工日期等技術性細節被行政機關視為無效,但只要紅單內有明確的「標的」與「價金」。法律可將其轉換為有效的「買賣預約」,保障買方要求簽署正式契約的權利。
三、 撤銷的「時光機」效應
民法第 92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民法第 114 條: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民法第 115 條:經承認之法律行為,如無特別訂定,溯及為法律行為時發生效力。
【預售屋實務:重大瑕疵撤銷】 建商隱瞞該建案曾發生過重大工安意外導致結構受損,或廣告標榜「戶戶有溫泉」實際卻無法取得溫泉水權。
- 結果: 買方可主張受詐欺撤銷意思表示。依 第 114 條,合約視為自始無效,雙方互負回復原狀義務。也就是因為合約消失了,建商拿著買方的錢就沒有法律依據,必須把已收價金(連同利息)退還;而買方若已辦理登記或交屋,則須將產權或房屋還給建商。
四、 誰來同意才算數?紅單禁止轉讓的鐵壁
民法第 118 條: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 禁令:《平均地權條例》嚴禁紅單轉售予第三人。
- 民法: 小王私下加價轉讓紅單給小李,屬於「無權處分」。
- 結局: 依本條需建商承認。但在現行嚴規下,建商承認即違法,故此處分永久不生效力。小李拿不到房,可依 第 113 條 要求小王賠償損害。
民法第 113 條: 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五、 意思表示的傳遞:維權的最後一步
第 116 條: 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如相對人確定者,前項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
【實務關鍵:存證信函】 任何法律行為的效力變動(撤銷、承認、解除),都必須確保「意思表示」已到達對方。在預售屋爭議中,若僅用通訊軟體通知,日後建商可能辯稱未收到,因此寄發存證信函是保護自己的不二法門。
游代書的心裡話:法律是給「看得到」的人用的
聽游代書一句勸,買房簽名不是在練草書,那是幾千萬的責任。有些首購族買預售屋時,被接待中心那種香香的精油味、美美的樣品屋一沖昏頭,建商合約拿出來就盲目地簽。
等發現瓦斯費要自己出、公設跟廣告不一樣、甚至想換約換不掉時,才跑來代書辦公室問:「游代書,我現在該怎麼辦?」
其實,民法 111 到 118 條就是你的「後悔藥」跟「防彈衣」。你要記得幾個大原則:
- 不要怕合約: 建商寫的惡霸條款,違反規定的部分「一部無效」,他們嚇不倒你的。
- 盯住核心: 房子位置不對、總價算錯、土地使用分區不能住人,這種「重要之點」出包,我們就直接主張「全部無效」,整份合約砍掉重練。
- 證據要留、動作要快: 被騙了要撤銷,法律只給你「一年」時間(民法 93 條)。別在那邊跟業務傳 Line 吵架,那是沒法律效力的!存證信函寄下去,意思表示送達(民法 116 條),你的權利才算真正啟動。
買房路長,法律護航。有合約問題,記得找專業的來,別自己瞎捉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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