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約聖經中有關上帝的命令,有不同的詞彙,分成『誡命、律例、典章、命令、吩咐和法度』,我們必須先要理解、沒有人真能完全掌握其定義,因為沒有人可以為 神的說話下出定義,只有 神自己才能,人類無法互相商討,然後達成一種標準共識,去定義出甚麼是律例,甚麼是法度,只有 神才能,祂就是藉著摩西的記錄,去表達甚麼情形是律例,甚麼情形是法度,而不是以我們所知道的人類經驗,反過來說這些人類文化所指的就是律例、就是法度、就是典章。
如果要在中文網頁上找尋這種內容的資料,筆者博客「來自聖靈的啟導」專欄裡,標題是「怎樣理解誡命、命令、吩咐、律例、典章、法度」就有詳盡的交待,這文章一直在這主題谷歌搜尋器第一頁面內。
猶太人613誡律歸類二十九是《獻祭制度-祭祀和供品》,一共 102 條,由於條例太多太長,所以要分成八次去探討。
當我們看過前面的四百五十八條誡律後,再看看現在這些新添的內容時,不難發現經文的重疊,甚或內容的重覆,有些誡律條文跟從前的幾許一模一樣,我們先看歸類二十九裡的頭十二條誡律,全跟逾越節有關的,以往歸類十《節期與休息》內已有另外的十二條誡命針對逾越節,現在又來十二條,是否多此一舉?為何不將它們全收集在同一歸類內?
神對人說話時,很多時候『誡命、律例、典章、命令、吩咐、法度』等等都同時混在一起的,因此我們需要稍為知道何謂誡命、命令、和吩咐,這三個詞彙本來就是同一個意思, 神吩咐人的,就是在舊約聖經中完全出於 神口中的直接話語,這些記下來的經文內容,涉及命令層面上的,猶太拉比就將這範疇的「所有話語」,列成清清楚來的 613 條誡律,又從中看到誡律有可能是屬於律例的,也有可能屬於典章的。
筆者曾研究『律例』作出定義,就是『 神曾作出吩咐,人必須不偏左右去完成,凡觸犯而不去完成此吩咐的人,就有指定的懲罰,這是最基本最簡單的定義。又在其他經文的補充裡『律例』是有補救免受罰的方法。歸類十《節期與休息》裡十二條有關守逾越節的規矩,便是這一類。
『典章』就是『程序』和『行動指引』,猶太人明知道要守逾越節,但 神的吩咐很細節,還要求怎樣守?怎樣準備?怎樣煮?怎樣吃?在哪裡吃?不能在甚麼地方吃........
歸類二十九 獻祭制度 - 祭祀和祭品 頭十二條有關逾越節的誡命,多數都是『行動指引』,這便是「典章」形式的內容。從拉比簡化了經文的內容來看,猶太人會看漏了很多程序細節,613 條誡律雖然方便了信仰的傳承,但也可能將原本神聖且充滿動態細節的「典章」,固化成了冷冰冰的條文。有關的經文如下:
歸類二十九 獻祭制度 - 祭祀和祭品
第459條 出埃及記 13:2 以色列中凡頭生的、無論是人是牲畜、都是我的、要分別為
聖歸我。
第460條 出埃及記 12:5-6 要無殘疾一歲的公羊羔、你們或從綿羊裏取、或從山羊
裏取、都可以.要留到本月十四日、在黃昏的時候、以色
列全會眾把羊羔宰了。
第461條 出埃及記 12:8 當夜要喫羊羔的肉、用火烤了、與無酵餅和苦菜同喫。
第462條 出埃及記 12:9 不可喫生的、斷不可喫水煮的、要帶著頭、腿、五臟、
用火烤了喫。
第463條 出埃及記 12:10 不可剩下一點留到早晨、若留到早晨、要用火燒了。
第464條 出埃及記 12:43 耶和華對摩西亞倫說、逾越節的例是這樣、外邦人都不可
喫這羊羔。
第465條 出埃及記 12:45 寄居的、和雇工人、都不可喫。
第466條 出埃及記 12:46 應當在一個房子裏喫、不可把一點肉從房子裏帶到外頭去.
羊羔的骨頭、一根也不可折斷。
第467條 出埃及記 12:46 同上
第468條 出埃及記 12:48 若有外人寄居在你們中間、願向耶和華守逾越節、他所
有的男子務要受割禮、然後纔容他前來遵守、他也就像
本地人一樣.但未受割禮的、都不可喫這羊羔。
第469條 出埃及記 23:18 不可將我祭牲的血、和有酵的餅、一同獻上、也不可將
我節上祭牲的脂油留到早晨。
第470條 出埃及記 23:18 同上
猶太人導師把這些經文簡化成下面的內容:
第459條 將潔淨牛犢中的頭生牛犢獻上,作為聖物
第460條 宰殺逾越節羔羊
第461條 在尼散月十五日的夜晚吃逾越節祭祀的肉
第462條 不可生吃或吃浸透的逾越節羔羊肉
第463條 逾越節祭的肉不得留到第二天早晨未食用
第464條 不可將逾越節羔羊的肉給背教的以色列人
第465條 不可將逾越節羔羊的肉給住在你們中間的陌生人吃
第466條 不得從聖會集會場所取走任何逾越節羔羊的肉
第467條 不要折斷逾越節羔羊的骨頭。
第468條 未受割禮的人不可吃逾越節羔羊的肉
第469條 家中若有發酵食品,就不要宰殺逾越節小羊
第470條 不要把逾越節羔羊中應該在祭壇上焚燒的部分留到第二天早上,那時
它就不適合焚燒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