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998 年免照制度廢止與低功率語音無線(CBRS/FRS 等)的技術條件 —
摘要
臺灣的 27 MHz 市民用對講機(一般俗稱 CB[7])曾在「管理規則」與執照制度之下運作;但該規則於 1998 年 5 月 12 日廢止,制度面轉為不以執照為前提的使用架構。[1]
本文依據一次資料,整理:(1) 執照制時代 CB 制度要點、(2) 1998 年廢止作為制度轉折、(3) 現行 CBRS[8]/FRS[9] 的技術條件(頻率、調變方式、空中線電力等)、(4) 49.82–49.90 MHz 頻段之低功率規範(可與玩具對講機等應用領域相關)等。
1. 研究範圍與方法
本文以一次資料為主,包括:全國法規資料庫所載之已廢止法規「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1]、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開之 LP0002 英文資訊(Issue Date 等)[2],以及中文本文「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LP0002)」[3]。
CBRS/FRS/49 MHz 頻段之個別條件(頻率表、調變方式、帶寬、ERP、連接禁止、電場強度、輸入功率、天線條件等)均以 LP0002 本文相對應條文為依據整理。[3] 此外,為確認「是否存在限制通信相手(交信對象)」之上位法規條文,亦參照現行上位法規(例如《電信管理法》)之本文,檢視是否存在針對 CBRS 的明文限制。[4]
2. 執照制時代的臺灣 CB 制度(~1998 年)
2.1 制度骨架:對象、頻率、功率
已廢止之「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將 CB 定義為 26.960–27.410 MHz 頻段、5 W 以下之短距離通訊器材,並列出 40 個信道,且明示 第 9 信道為緊急用途。[1]
2.2 執照(執照)與更新
該規則採申請、審查、核發執照後方得使用之架構,並規定執照 有效期間為 3 年,亦有續照程序之規定。[1]
2.3 運用限制(包含語音限定與不連接公眾網路)
除無照使用禁止、改造禁止等外,規則亦於第 11 條明文規定:「通話僅限語音」且「不得接入公眾通信網路」。[1]
2.4 呼號(Call sign)
就公開可見之條文內容而言,未能確認對 CB 站之呼號編配方式有明確規定;因此本文對執照制時代的呼號制度記為不明。[1]
3. 1998 年 5 月 12 日:規則廢止作為制度轉折
全國法規資料庫明示該規則於 1998 年 5 月 12 日廢止。[1]
因此,至少就「以該規則為法源的執照制度」而言,其存在根據已消失;其後 CB 使用在制度面被整理為「不以執照為前提」的框架(惟廢止後是否另有過渡措施、通告等,本文因一次資料不足,不作推測)。
4. 現行 CB(CBRS):可確認之技術條件
以下整理以 LP0002 本文為據。[3]
4.1 頻率、信道與緊急信道
CBRS[8] 為 26.965–27.405 MHz、40 信道,並要求 第 9 信道作為緊急呼救用途,需具備且需特別標示。[3]
4.2 調變方式
明示允許 **AM(A3E)**與 FM(F3E);AM 為「調幅 ±100% 以下」,FM 為「尖峰頻率偏移 ±2.5 kHz 以內」。[3]
4.3 佔用帶寬
帶寬規定為 A3E:8 kHz、F3E:10 kHz。[3]
4.4 空中線電力(ERP)
ERP[11] 上限為 A3E:4 W 以下/F3E:5 W 以下。[3]
4.5 「語音限定」「不得連接公眾網路」「限制交信對象」之有無
就 CBRS 條文(至少包含發射機要件所列之段落)所見,雖明列頻率、調變、帶寬、ERP 等技術條件,但未能確認存在與舊規則第 11 條同型之「語音限定」「不得連接公眾通信系統/網路」之明文,亦未能確認存在「限制交信對象(與誰可通聯)」之明文條款。[3]
因此本文不將其表述為「不存在」,而採「一次資料上未能確認」之記述方式。
5. 現行 FRS:頻率、功率、天線相關條款與通信型態限制
以下整理以 LP0002 本文為據。[3]
5.1 頻率(14 信道)
FRS[9] 限定於 467 MHz 頻段之 14 組頻率,條文內列出頻率表;且機體顯示信道數亦須在 14 以下。[3]
5.2 調變方式、帶寬、空中線電力(ERP)
調變方式為 F3E/F2D。[3]
帶寬為 12.5 kHz 以內。[3]
ERP[11] 為 1 W 以下。[3]
5.3 天線(及附屬裝置)相關條款
FRS 條文中設有關於 連接於 FRS 發射機之天線與電力放大器等附屬裝置之規定(條文節次以本文為準)。[3]
本文不討論其執法或實務運作之細節,僅就「存在專門條款」之事實加以記錄。
5.4 通信型態/用途限制與不得連接公眾通信系統
FRS 對單向語音(one-way voice)與非語音通訊(non-voice communications)等,明示其用途限於「與他人通訊」、文字簡訊、求救訊號、定位資訊等之範圍。[3]
並且明文規定 「不得連接至公眾通信系統」。[3]
5.5 制度化時間
FRS「何時制度化(導入年、公告日)」僅憑本文所參照之一手資料 [2][3] 尚不足以確定,故記為不明。
6. 49.82–49.90 MHz 頻段:可能與玩具對講機等相關之低功率規範
LP0002 針對 49.82–49.90 MHz 規定:「器材型式:任何發射型式之器材(無線電話機除外)」。[3]
6.1 對應「輸出」之規定(電場強度)
此頻段不像 CBRS/FRS 以 ERP(W)作為核心上限,而是主要以**電場強度(field strength)**規範主波上限(例如:距器材 3 公尺之主波電場強度上限)。[3]
6.2 頻帶邊緣之 26 dB 條件
對於頻帶邊緣附近(49.81–49.82 MHz、49.90–49.91 MHz)之不必要發射,條文明定需 較主波降低 26 dB 以上等條件。[3]
6.3 對應「調變方式」之規定(帶內維持)與自製機條件(輸入功率、天線固定等)
在此頻段(4.5 節)中,未能確認如 CBRS/FRS 般以 A3E/F3E 等形式「指定調變方式」。然而,對於「自製僅供自用」器材,條文明定:主波與其調變訊號(變調成分)須維持於 49.82–49.90 MHz 頻帶內,且在任何調變情況下,於電池或電源端子測得之總輸入功率須 ≤100 mW,並要求 1 公尺以內之單節天線固定於機殼上等條件。[3]
同時,自製僅供自用之帶外發射亦需 至少較主波低 20 dB。[3]
6.4 (補註)與美國 FCC Part 15.235 之對照
臺灣 LP0002 對 49.82–49.90 MHz 頻段之技術條件(電場強度上限、頻帶邊緣 26 dB 條件、自製機 100 mW 輸入功率、1 m 天線固定、帶外 20 dB 等),就數值與規定結構而言,與美國 FCC 47 CFR §15.235(俗稱 Part 15)所見規定非常接近。[3][5]
惟本文不推測兩者之制度移植關係或立法沿革,而僅指出「條文可比對之技術條件對應」。[5]
註:本節並非以「玩具」或「語音用途」為名義直接許可之規定;因此本文不推測市場流通或實務用途,而僅限於條文所能確認之「頻段、適用範圍、技術條件」加以整理。
7. 上位法規中是否存在「限制交信對象」之條款
在查核現行上位法規(例如《電信管理法》)本文之範圍內,未能確認存在「直接限制 CBRS 交信對象(與誰可通聯)」之明文規定。[4]
因此本文對「限制交信對象之上位法源」採「一次資料上未能確認」之記述方式。[4]
8. 結論
臺灣 CB 制度史可由:(i) 執照制度之存在(舊管理規則)[1]、(ii) 1998 年 5 月 12 日廢止作為制度轉折[1]、(iii) 現行 CBRS/FRS 技術條件可在 LP0002 本文中確認[3],三者勾勒其輪廓。
運用限制方面,舊規則明示「語音限定/不得接入公眾通信網路」[1];現行 LP0002 則呈現不對稱:FRS 明文規定不得連接公眾通信系統[3],而 CBRS 條文範圍內未能確認同型文句[3]。因此本文對 CBRS 不採「不存在」之斷言,而採「一次資料上未能確認」之寫法。
另就 49.82–49.90 MHz 頻段而言,與 FCC 47 CFR §15.235 之對照顯示其數值與規範結構高度近接。[3][5]
參考文獻(一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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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廢止)」。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60024
[2] 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NCC), “(LP0002) Low-power Radio-frequency Devices Technical Regulations”(Issue Date: 2024/02/06 等)。
https://www.ncc.gov.tw/english/news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102&sn_f=6103
[3] 「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LP0002)」中文本文(含 CBRS/FRS/49.82–49.90 MHz 頻段條款)。
[4]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電信管理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60111
[5] 47 CFR §15.235 “Operation within the band 49.82–49.90 MHz.”(LII / e-CFR)。
註(用語小辭典)
[7] CB(Citizen’s Band):一般指「市民無線」或「27 MHz 帶簡易語音無線」。
[8] CBRS(Citizens Band Radio Service):以制度/技術條件界定 CB 服務之名稱(表記)。
[9] FRS(Family Radio Service):近距離簡易語音通訊服務之名稱。
[10] SRD(Short Range Device):短距離無線裝置之總稱。
[11] ERP(Effective Radiated Power,有效輻射功率):以基準天線換算之輻射功率指標;非單純發射機輸出功率,會包含天線特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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