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簡稱「危老條例」)是為了加速都市計畫區內危險及老舊建築的重建。為了讓您更易於閱讀與理解,我將其重新整理為七大核心重點:
1. 適用對象與資格(第 3 條)
本條例適用於都市計畫範圍內,非具保存價值的合法建築,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危險建築: 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拆除、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者。
- 結構不安全: 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
- 老舊且耐震不足: 屋齡 30 年以上,經評估耐震能力未達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無電梯者。
註: 重建時可以合併鄰接的基地或土地(最高合併面積以 1,000 平方公尺為限,且享有部分容積獎勵)。
2. 申請程序與門檻(第 5 條)
- 同意門檻: 必須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的同意(100% 同意)。
- 申請期限: 須於 民國 116 年(2027年)5 月 31 日 前提出重建計畫申請。
- 流程: 擬具重建計畫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 依建築法申請建築執照。
3. 三大獎勵措施(第 6、7、8 條)
這是本條例最核心的誘因,包含容積、法規鬆綁與稅賦減免。
A. 建築容積獎勵(蓋更多)
- 基本上限: 獎勵後總容積不得超過「基準容積的 1.3 倍」或「原建築容積的 1.15 倍」。
- 額外獎勵(不受上述 1.3 倍限制):
- 時程獎勵: 越早申請獎勵越高(施行後第 8 年為 1%)。
- 規模獎勵: 基地面積達 200 平方公尺以上者,給予 2%,每增加 100 平方公尺多給 0.5%。
- 注意: 時程獎勵 + 規模獎勵,合計不得超過基準容積的 10%。
B. 建蔽率與高度放寬(蓋更滿)
- 建蔽率: 住宅區基地可酌予放寬,但不得超過原建蔽率。
- 高度管制: 地方主管機關可訂定標準酌予放寬。
C. 稅捐減免(繳更少)
- 重建期間: 免徵地價稅。
- 重建後(2年): 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
- 重建後(延長): 若屋主為自然人且未移轉,房屋稅減半徵收可延長,最長可達 12 年(前2年+延長10年)。
4. 公有財產參與(第 5-1 條)
- 原則參與: 範圍內的公有土地及建築物,原則上應參與重建,不受國產法等限制。
- 例外情形: 若公有地已有合理利用計畫,或比例過高(達 50% 以上,或達 30% 且符合都更劃定基準),則可不參與。
- 處理方式: 可採協議合建、標售、專案讓售等方式。
5. 資金與輔導協助(第 4、9、10、10-1 條)
- 補助費用: 政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
- 融資優惠: * 提供重建工程必要融資貸款信用保證。銀行放款不受《銀行法》第 72-2 條(不動產放款於總存款 30%)之限制,增加貸款額度彈性。
- 弱勢協助: 對於重建範圍內的經濟或社會弱勢居民,政府應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
6. 爭議處理與罰則(第 4、11 條)
- 鑑定小組: 若對結構安全評估結果有異議,可向地方政府申請鑑定。
- 罰則: 評估機構或人員若簽證不實或出具不實報告,處 新臺幣 100 萬至 500 萬元 罰鍰。
7. 主管機關
- 中央:內政部地方:直轄市、縣(市)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