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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生命的終結──淺談我國的「相驗」實務

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109年9月16日,藝人黃鴻升(小鬼)被發現在北投家中過世。當時我正滑著手機,第一時間就看到了媒體發布小鬼的死訊,令我驚詫萬分。雖然我不是小鬼的粉絲,平常也沒有在看「綜藝玩很大」,但對於他這樣一個年華正盛、形象正面的藝人還是有很深刻的印象。2020年發生的憾事特別多,總讓我感覺世事多變難料,或許前一天才跟你說再見的人,之後就再也見不著了。把握當下、珍惜眼前,也許正是這些人帶給我們的省悟吧。
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新聞報導指出:黃鴻升經士林地檢署司法相驗後,初步排除外力介入,而家屬同意解剖,進一步釐清死因。
也許你會好奇:什麼是相驗?相驗都要解剖嗎?流程又該怎麼走呢?就讓我來告訴大家一些相驗實務吧!

Q:何謂「相驗」?

相驗,就是指檢驗屍體,找出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的過程。一般而言,在醫療院所(醫院)內因疾病因素治療過程中死亡者(不包含外力傷害,比如刀傷、槍傷等),這種單純的情況,就會由醫院直接開立死亡證明書。反之,便進入「相驗」程序。
而「相驗」又分為「行政相驗」和「司法相驗」兩種。

行政相驗

有些人長期臥病,不在醫院、療養院而是在自己的家裡,跟民間的傳統習俗有很大的關係,總希望自己在生命的最後燭火,是在自己最熟悉、最溫暖的地方靜靜熄滅。這種在家裡病死或自然死亡的情形,因為過世地點不在醫院,所以不會由醫院開立死亡證明書。
  • 【相驗流程】
  1. 家屬可以親自打電話到地方衛生所(或請地方警察機關或村里長代為聯繫),衛生所會遴派醫師到場相驗,確認為病死或自然死亡時,由該醫師開立死亡證明書。
  2. 倘若醫師到場相驗的結果,認為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的可能,就會依照《醫師法》第16條的規定,轉報檢察機關進行司法相驗
  • 【實務經驗】
  1. 因為死亡原因涉及賠償或保險,容易發生醫療爭議,所以地方衛生所指定行政相驗的醫療機構醫師,做法越趨保守,通常只要屍體外觀上有明顯外傷,就會直接請家屬叫警察報司法相驗,甚至有些醫師會看年齡,只要是青壯年且沒有特殊病史的,幾乎不會開死亡證明書。
  2. 通常地方醫師都是有編排輪值表的。特別是在假日,如果碰上醫師的住處距離行政相驗的地點很遠的話……很可能醫師就直接叫你報司法相驗了,連現場都不會去。不過這種情形還是比較少啦。

司法相驗

只要是屬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的情形,舉凡他殺自殺車禍死亡其他意外死亡(黃鴻升之死屬於此類),都要司法相驗。司法相驗的目的,在於釐清死亡事件有無刑事犯罪嫌疑,對於死亡,以最慎重的態度待之。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的規定,司法相驗,由檢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 【相驗流程】
  1. 由發現人通報警察機關到場,警察人員初步對現場進行勘察及拍照,並請相關人等(發現人、家屬)到派出所製作筆錄。
  2. 現場經警察人員初步認定沒有他殺嫌疑後,死者遺體可由家屬委託殯葬業者移置地方殯儀館冰存,等待司法相驗。
  3. 警察人員(派出所)將相關筆錄、照片等資料彙整後,報給分局偵查隊,再由偵查隊人員報請地方檢察署進行司法相驗。
  4. 地檢署收到通報後,由檢察官率領書記官及檢驗員(註)到殯儀館或自宅進行相驗(轄區派出所員警分局偵查隊刑警也要到場),經檢驗員勘察屍體整體狀況後,判定致死原因,檢察官會對家屬進行訊問,了解死者身分、雙方關係、死者平常作息、有無用藥習慣、病史等問題,若家屬對於死因沒有意見,則由檢察官及檢驗員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效力等同醫療院所開立的「死亡證明書」)。
  • 實務經驗
  1. 以臺南地檢署為例,每天會有2位檢察官輪值外勤,而「司法相驗」工作就是由輪值外勤檢察官負責的。試想:整個臺南地區這麼大,如果一天當中有好幾具屍體要相驗,甚至有的在殯儀館冰存(較多),有的放在自宅(較少),光是路程就夠檢察官受的了。因此,地檢署多半會依照屍體陳放的地點進行安排,先從殯儀館的先驗,或是從最遠的地方開始驗,所以常會有早上就報、下午才驗的情況,但原則是,當天報的一定當天會驗完。
  • 】:嚴格來說,檢驗員和法醫師不同,但具體的區分、資格與權責有點複雜,這裡就不提了。實務而言,也都會以「法醫」來稱呼檢驗員。

Q:司法相驗都要解剖嗎?

我先給答案:
上面已經跟大家說過司法相驗的流程,而無論是在殯儀館還是自宅,都是由檢驗員透過目視、手觸等方式,檢視屍體的外觀,觀察生物性機能變化(瞳孔、硬化程度、屍斑等),再加上檢驗員的專業醫學知識,判斷死者的死亡原因,如果排除犯罪嫌疑(他殺),現場就會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不需要解剖。
會進行解剖(或稱「複驗」),主要是在相驗的過程中,出現以下這兩種情形:
  1. 檢察官或檢驗員認為死因可疑,有解剖的必要;
  2. 家屬對於死因有意見,或主動要求釐清。
而在解剖室內,主刀進行解剖的就是真正的法醫師,檢驗員則退居輔助位置,主要負責記錄工作。
解剖,是為了進一步觀察死者身體內的各項器官,並提取一小部分切片,作病理、毒物等分析檢驗,釐清死者生前有沒有遭受不正當的身體侵害。

Q:為何需要「相驗」?

人生在世,必定要接受國家所制定的法律規範。我們有戶籍、有財產、有保險,在一個人死亡之後,家屬也要妥善處理這些身後事,而處理這些事務的主要憑據就是「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
前面說過,如果是單純病死或自然死亡的,就由醫療院所直接開立死亡證明書;相對地,可疑為非病死的情況,就必須透過司法相驗程序,才能取得「相驗屍體證明書」。事實上,取得「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都是其次,最重要的是,透過「相驗」嚴謹的程序,以發掘死者死亡的真正原因。特別是在發生命案時,「相驗」就顯得格外重要。國內外知名的鑑識科學專家李昌鈺博士曾說:「屍體會說話。」意思就是屍體能夠提供非常科學的線索及訊息,指引辦案人員往正確的偵破方向前進。
「相驗」或許相對大費周章,但秉持的無非就是一股謹慎的態度,合理的懷疑與查證,才能真正給予死者及其家屬最好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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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專題裡收錄了筆者自己的職場經驗,以及整體的職場觀察。希望透過這些文章,讓對警察不熟悉的你,能有更深入的理解;讓對警察很熟悉的你,能發自內心地微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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