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21|閱讀時間 ‧ 約 1 分鐘

殺人為什麼判無罪? 喬治雷姆斯 George Remus

禁酒令只能把酗酒問題關進暗無天日的地方, 無法解決或是改善問題。──馬克吐溫
一支打不開鎖的鑰匙,有什麼用?
1913年10月16日,威廉‧艾里斯(William Cheney Ellis)在芝加哥一間旅館,殺死自己的妻子。為他辯護的律師叫喬治‧雷姆斯(George Remus),雷姆斯以「暫時精神異常」為訴求,就是一個人處於長期高壓的精神狀態,可能突然失去理智,做出自己無法控制的事,犯下大罪,然後一覺醒來,根本不記得發生什麼事?他說艾里斯是在強烈嫉妒心的壓力下,失控砍死妻子,犯罪當時等於精神異常,所以不該用正常人的標準判罪。
這是法律史上第一次用這個理由辯護,結果1914年3月6日,艾里斯被判謀殺罪成立,徒刑15年。這個理由法院不接受,這把鑰匙沒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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