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會被抓去關嗎?

閱讀時間約 11 分鐘
「性騷擾」是不是一個犯罪?在2007年,曾經有一件「襲胸10秒判無罪」的新聞。
合議庭法官認為,該案被告應是犯意圖性騷擾之行為,但《性騷擾防治法》在去年二月才修正實施,其行為也不構成強制猥褻罪下,蔡男行為只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猥褻之舉動調戲異性之規定。

但有律師指出,《性騷擾防治法》實施後,仍有許多襲胸案依強制猥褻罪判刑,顯見仍須以事實認定

(資料來源:襲胸10秒判無罪 法官:時間短 不足引起性慾
順帶一提,這個案子後來上訴二審,在2008年1月24日,二審改判有罪
(襲胸男子)對於女子以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6個月。

可以易科罰金,以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 ;減為有期徒刑3個月。

(襲胸男子)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其期間至治癒為止,但最長不得逾3年。
這時候你會不會好奇:
明明刑法有「強制猥褻罪」,為什麼還要特別立一個「性騷擾罪」?
難道不會混淆嗎?
其實刑法並沒有「性騷擾罪」。
性騷擾規定在「性平三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教育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
大部分的規定都是行政罰;有刑責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性騷擾罪):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設計對白
大部分的判決,強制猥褻罪確實判比較重,
因為它的刑度是「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妳很希望這個壞人被抓去關,
檢察官用「強制猥褻罪」起訴後判決有罪,機率相對較高。
當然也可能證據不足,最後法官就判無罪。
法界人士表示,該起襲胸十秒判無罪案,構成性騷擾,但未達強制猥褻程度;
因檢方以強制猥褻罪嫌起訴,法官才判無罪,因而讓民眾對構不構成犯罪有所疑惑。

事實上,在宜蘭另有一起類似案件,一名女外勞蹲在水龍頭前幫僱主清洗碗盤,一名年近半百男子居然從後頭伸出鹹豬手,襲胸還摸臀,雖然當場跑掉,隔天又食髓知味跑來襲胸。
該名男子自以為摸的時間短就不會有事,但宜蘭地院認定襲胸、摸臀各五、六秒,最後一次襲胸二、三秒,依強制猥褻罪各判八月徒刑,合併廿二月徒刑。
嘉義地區另有一男子,假借辦手機之名,趁機摸女店員胸部一把,過程才兩秒鐘,女店員當面質問「你為什麼摸我?」男子還理直氣壯的說,「摸一下又不會怎樣!」被依性騷擾罪判處四月徒刑。

法界人士指出,法官審理類似案件,時間長短不是唯一考量標準,被害人感受、被告的動作和態度,才是案件的重點,不論只發生幾秒鐘,只要有碰觸到被害人重點部位,讓其感到不舒服即構成。

(資料來源:不以時間長短議處 碰觸重點部位 讓人不舒服即構成犯罪
(圖片來源:Unsplash線上免費圖庫)

既然判得不一樣重,強制猥褻跟性騷擾怎麼區分?

「猥褻」是一個在社會新聞經常出現,但是連法律人都要費神解釋的用詞。
如果看新聞事件,猥褻可能是:
針對法官說明她涉犯公然猥褻罪後,李女更一度爭辯猥褻的定義是「一切在客觀上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欲的色情行為」,辯稱自己被偷拍才是受害者,甚至還在庭上怒稱:「我是被偷拍!我的性欲又沒有被滿足!」

但法官解釋猥褻為「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講的是別人而非當事者,並表示「這邊說的是觀覽者的性欲,不是說你的性欲。」認為李女應了解法條再作答辯。

(資料來源:Coser妹露黑森林不認猥褻 稱「性欲沒被滿足」法官神打臉
11月2日補充:
有網友詢問這個Coser妹是不是觸犯「妨害風化罪」?
其實在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裡面有公然猥褻罪
所以就Coser妹露黑森林 的行為,你可以說它是妨害風化罪
也可以說它是
公然猥褻罪

兩者的差別,類似「蔡英文住在台灣」跟「蔡英文住在台北」
(圖片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
連「猥褻」都講不清楚了,
你有沒有覺得想把壞人抓去關也不容易呢?

如果要談「強制猥褻」和「性騷擾」有什麼不同,
我們來分享兩個判決故事吧。

第一個故事(性騷擾,判拘役50天,可以易科罰金)

判決日期2020年10月16日,故事發生在淡水(一審判決,不確定會不會上訴
  1. 男士與女業務接洽喪葬產品買賣業務,女業務開車去找男士。
  2. 男士入坐副駕駛座後,趁駕駛座上的女業務來不及抗拒,以左手觸摸女業務穿著褲襪的右大腿(右膝蓋上方)部位。
  3. 女業務驚覺,立刻將男士推開,但男士仍持續在車內,趁女業務向右轉身朝後座拿取包包的時候,以左手手背隔著女業務上衣觸碰她的左側胸部約1 秒。
  4. 女業務不甘受辱,立刻將男士趕下車並報警處理。
法官認為:
  • 強制猥褻罪是:
    以其他性主體為洩慾工具,為了行為人自我性慾滿足,侵害被害人的性自主權。
  • 性騷擾罪是:
    意在騷擾觸摸的對象,不以「性慾滿足」為必要條件。
    是趁被害人不及抗拒的時候,出其不意乘隙為短暫觸摸,尚未達到妨害被害人「性的意思或自由」。僅僅破壞被害人所享有關於性、性別等,與性有關的寧靜、不受干擾的平和狀態。
  • 這個事件,男士觸摸了女業務的大腿跟胸部,它們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其他身體隱私處』。
  • 女業務與男士僅是接洽喪葬產品買賣業務的關係,並無特殊情誼。
    男士的行為,引發女業務有不舒服的嫌惡感覺,屬於「性別冒犯」有關的行為。成立性騷擾罪。
法官判決:
男士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性騷擾罪,處拘役50日。
如果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如果你是法律人,參照:最高法院 107 年台上字第 2661 號刑事判決

第二個故事(強制猥褻,判有期徒刑7個月)

判決日期2020年10月14日,故事發生在台中(一審判決,不確定會不會上訴
  1. 男生與女生是大學同班同學。男士之前對女生有好感,曾對女生表達希望交往,但遭女生拒絕。
  2. 在2019年7月24日晚間11時,女生與兩名朋友共同在臺中市沙鹿區的住處聊天、飲酒。男生未事先告知女生,就自行前往女生的住處。
  3. 女生得知後,讓男生進入住處。
  4. 然後,兩名朋友外出買酒,獨留男生及女生在屋內。
  5. 男生因為對女生有好感及情愫,認為有機可乘,未經女生同意,即以其體型及身材優勢壓制女生,不顧女生口語及肢體的劇烈反抗,強行擁抱女生、親吻女生的頸部、嘴巴。觸摸女生的鎖骨、胸部、腰及臀部。
  6. 兩名朋友返回後,在屋外撥打電話予女生,男生才停止動作。女生立即趁隙離開住處下樓,並告知了兩名朋友。
法官認為:
  • 猥褻行為的具體內涵,並未有立法定義,通常隨著時代變遷、社會發展及民情、風俗演進而有所差異,具有浮動性,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
  • 至於性騷擾罪,則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基於「性騷擾防治法」規定的性騷擾意圖,以乘被害人不及抗拒之方法,對其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為偷襲式、短暫性的不當接觸。
  • 強制猥褻罪並非僅是短暫的干擾,而以被害人為發洩性慾的工具,求得行為人自我性慾之滿足,影響被害人性意思形成與決定的自由;
  • 性騷擾罪則是於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際,出其不意乘隙為短暫之親吻、擁抱、觸摸,意在騷擾被害人而非性慾之滿足,尚未妨害被害人之性自主權利,而僅破壞被害人與性、性別有關之寧靜、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
  • 兩者犯罪態樣迥然有別,不可混淆。
    (如果你是法律人,參照: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50號刑事判決
  • 男生不顧女生反抗,利用體型優勢,強行擁抱女生、親吻女生的頸部及嘴巴、觸摸女生鎖骨、胸部、腰及臀部等多處之行為,已經使用強制力強行壓制女生,顯然與偷襲式、短暫性及一時性的不當觸摸行為不一樣。
  • 男生的行為,成立強制猥褻罪。
  • 男生並無前科,素行良好,目前大學就學中,半工半讀,僅能維持自己生活花費,母親有工作不需要男生的扶養。
    然而,男生至今未與女生達成和解,也沒有取得女生原諒,不可以宣告緩刑。
法官判決:
男生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7個月。
這兩個故事告訴我們,
如果侵犯的行為被判斷是「性騷擾」,可能會判比較輕;
如果侵犯的行為被判斷是「強制猥褻」,被抓去關的機率就比較高了。

那麼,「性騷擾罪」有可能會被抓去關嗎?
(圖片來源:Unsplash線上免費圖庫)

「性騷擾罪」有可能會被抓去關嗎?

為什麼被告已經判了有罪,還可以不用抓去關?
刑法第41條的規定,如果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這名被告就有機會「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也就是不會被抓去關。
另外,在刑法第74條有「緩刑」的規定。
如果法官宣告緩刑,這名被告也可能不被抓去關。
既然如此,有沒有真實判決是「性騷擾罪」成立的被告,
既沒有易科罰金也沒有緩刑,就真的被抓去關的案例呢?

答案是:有。

第三個故事(性騷擾罪,累犯,處有期徒刑8個月)

判決日期2019年11月28日,故事發生在台北 (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1. 男子於2018 年11月10日16時,搭乘臺北捷運板南線列車(往南港方向)駛經善導寺站與忠孝新生站間,站在女子身後,乘女子不及抗拒之際,隔著褲子以陰莖觸碰女子之臀部。
  2. 男子的行為,成立性騷擾罪。
  3. 男子之前於2014年,也有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的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確定,並於2015年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4. 男子之前曾犯強制猥褻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 月(緩刑3年)。
  5. 男子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
  6. 醫院進行心理衡鑑與評估認為:
    男子目前的認知表現缺損在邊緣程度,可能來自男子的長期飲酒習慣所致。
  7. 女子於審理時表示:
    希望法院不要只判處男子有期徒刑6個月,希望量處更重刑度。
法院判決:(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男子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之性騷擾罪,累犯,處有期徒刑8個月。

第四個故事(成年人故意對三少年性騷擾,判刑1年6月)

判決日期2020年4月23日,故事發生在基隆(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1. 男子外出散步,返家時,男子宣稱沒有作出什麼不堪舉動,監視錄影也沒有見到犯罪過程。
  2. 三位穿著校服的高中女學生,都指稱遭男子摸臀。
  3. 三名女學生指稱的摸臀之人,穿著、特徵都與男子相同,而且與監視錄影器拍攝到的男子穿著、行經的影像相符。
  4. 三位高中女學生表示:
    有兩人是遭抓捏;另一人更因為背後背包,已遮擋部分臀部,不可能遭誤觸。
  5. 另外,於市場設攤另一位女子,也指證她原以為遭誤觸,但是她見到男子又去摸另一女客,確定男子是故意觸碰。
    監視器並拍得男子經過時,將其右手手掌外翻,且略拱起來置女子臀上,不是自然方式,更證明男子是故意觸摸。
法官判決:
  • 男子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性騷擾」,三個女學生成立三次犯罪,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定應執行刑1年6個月。
  • 男子另對市場設攤的女子性騷擾,判處有期徒刑6月,可以易科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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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的故事,淺顯、白話、正確。希望有趣。 就是大人看得懂,而且可以跟小孩分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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