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死刑的判決結果滿足被告期待時,那還算是懲罰嗎?
打下這個提問後,我決定弄清楚刑法存在的目的。
我試著找尋幾個關鍵字,卻仍無所獲。帶著這個疑問,我想先寫下對於單親媽媽勒死孩子遭判死刑這個社會案件的看法。
我第一個好奇是,如果被告真的如同她的辯護律師所說「希望法院可以判死刑,讓她可以去陪小孩。」(註1)那現在的判決結果,剛好讓被告心想事成,那這個懲罰,真的有用嗎?
法院的判決新聞稿提到「將其永久隔離於社會,以儆來茲並藉此保障善良人民的權益的期待」(註2),所以判處被告死刑,滿足她所希望的事情,這能讓她反省悔過從此不再犯嗎?還是只是透過死刑,讓她離開人世,以確保她沒有行為能力,所以不再犯?
為了保護良善人民的權益,所以法官對被告處以死刑,但這樣的懲罰對被告來說,恐怕只是達成心願的了結,如果真的要懲罰她,也許判處無期徒刑,讓被告承受思念孩子的苦痛與自責,並帶著這份愧咎,繼續活下去,這對她來說,可能比判處死刑要來的痛苦,或許更能夠達到懲罰的手段。
但,這真的是刑法的目的嗎?我們為什麼要處罰人民?是為了預防勝於治療,不讓人民誤入歧途?還是為了創造祥和安樂的社會,犯錯者通通隔離,與好人一世無關?又或是樹立一套模範,要人民以不犯法為前提的要求生活?
談到刑法存在的目的也許離這個社會案例有些遠了,但我認為必須得思辯刑法存在的目的,才能夠談案件判決,且每一個判決都是,而不是基於「為維護社會秩序及確保民眾生命安全,以及告慰死者之靈於萬一,認被告所犯殺人罪,已罪在不赦,求其生而不得,有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註(3)這樣的理由,來判死刑。
但同一件事,肯定有不同的立場,如果看完辯護律師的發文後,建議也可以閱讀與律師完全對立的這篇
文章,必須說我看完之後,一度以為是兩個不同的人,寫這篇文章的網友與被告應該有某種程度的關係,才能夠寫出我們所不知道的被告,讓被告的形象(無論好壞)更立體化。
判決從來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一條人命的去留,掌握在法官的手中,我相信法官在給出死刑這個判決前,應該也經歷各種掙扎糾結,甚至無數次的自我懷疑,但我終究不是法官,這個推論也不能代表他的想法,希望這個社會案例可以不只讓大家用「單親媽媽好冷血」或「單親媽媽辛苦了」,如此單薄的一兩句作為結論,而是練習不斷換位思考,試著去想想被告的苦、死者家屬的痛、辯護律師的不平、檢察官的氣憤、法官的猶豫,否則輿論滿天飛,一不小心,我們就會掉入陷阱。
最後,對於一開始的提問,想求處死刑的被告與判決結果的關聯,我還是沒有答案,一如這個判決,從意外的發生前到發生後,都被各種盤根錯節的問題環繞,不容易解,事件關係的每一個角色,都不容易。
註1:辯護律師原文已刪除,但有其他律師轉貼其原文,詳情可參考
連結。
註2:原出處於「肆、論罪科刑之依據」的最後一行,詳情可參考
連結。
註3:與註2同
連結,出處於「肆、論罪科刑之依據中的三、量刑之審酌的(四)綜上所述第八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