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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話|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前言》

之前我們在介紹「物權的法律上原則」時已經有大致介紹過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概念,但由於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觀念太重要,所以在這篇文章將介紹更深入的理論及其運用!到底有多重要,基本上只要是涉及「財產行為」,都離不開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操作與討論,可說是「民法上的任督二脈」(出自王澤鑑教授所著「民法總則」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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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如上次提到,「法律行為」可以說是民法最重要的核心概念,也是構成民法各規範的基礎。我們生活中的一切食衣住行甚至育樂,小自搭公車捷運,大至購屋買車等等,基本上都可以「法律行為」去規範並類型化。以下就開始這次「法律行為」的介紹囉!
在正式進入「法律行為」的內容之前,我們必須先瞭解權利變動的樣貌及種類,以鳥瞰民法運作的體系及概念!
這次我們就直接進入民法的規定內容進行講解說明,其中的內容有「不動產」、「動產」、「主物與從物」、「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等!
在進入民法中關於「物」的規定前,我們還要再介紹關於物權的法律上原則,好讓大家在適用權利客體相關的法律時,可以有個基礎的知識!
前面講完了權利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後,接著就要來介紹權利客體囉!關於權利客體的種類很多,只是在民法總則中只有規定「物」的部分(民法第66條至第70條等規定,其他的權利客體則散見在其他法律,例如債編、物權編等),事實上「權利客體」的概念,說穿了,就是權利主體所能支配的一種物、權利(債權
由於我們現在有專屬於財團法人的「財團法人法」,而在私立學校或是醫療院所也有「私立學校法」及「醫療法」等特別法去規範。在適用上的順序以特別法為最優先(註1),當特別法沒有規定時,則依財團法人法的規定,若財團法人法也沒有規定的事項,才會適用民法關於財團法人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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